大宗钢材居间合同
大宗钢材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居间人):
甲方因从事大宗钢材商品贸易,需要采购 (见合同附件技术图纸要求);乙方拥有大型钢铁公司商务资源、商务谈判经验、大型国企合作经验等优势。
为促成甲方与供货方成功进行洽谈协商、缔结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在公平、平等、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居间事项
1.乙方为甲方与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钢材买卖合同事宜提供居间服务。
2.居间成功:甲方和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
3.居间合同有效期:甲方和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的整个执行期间。
第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向甲方协助/提供/披露 的采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图纸、月需求量、年需求量、采购单价等、产地到仓储的运输方式、购买后在国内精加工等信息。
2.乙方在甲方与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前期洽谈、正式买卖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过程等期间(包含合同签订前和合同履行过程),尽勤勉和诚实义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乙方为居间工作过程中,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与钢铁公司商务洽谈、确定产量、确定价格、交付时间、交付地点、货款支付方式、签订正式合同等。
2.甲方与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签订后,甲方和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的履行,与乙方无关;买卖合同涉及的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 居间费
(一)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居间事项,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佣金:
1.按合同货款的 %,具体金额为人民币 元。合同签署的当日,甲方须同时向乙方支付居间费。
2.以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买卖合同》供货量为 吨/月(届时以实际供货量计算),乙方的居间费为 元/吨,甲方支付居间费为 元/月。甲方在每月向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的当日,须同时向乙方全额支付居间费。
(二)乙方依约提供居间服务,甲方解除居间合同,未促成买卖合同签订的,乙方可向甲方收取因为提供居间服务而产生的合理相关费用 元。
第五条 合同执行期限
本居间合同的执行期限同甲方和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执行期限。
第六条 保密约定
乙方不得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告知他人,从而影响甲方的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居间费。
第七条 合同终止与解除
1.甲方和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之日,即买卖合同不再执行,本居间合同终止。
2.甲方和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续签买卖合同或重新签订买卖合同的,视为《买卖合同》的延伸,甲方仍按照本《居间合同》的约定支付居间费。
第八条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1.居间费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履行,若甲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的任意一个月份拒不支付居间费,乙方可对本合同执行剩余期间的剩余居间费总和主张权利。
2.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实际损失或承担居间费总和30%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①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送达
本合同指定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为有效联系地址、电话和通讯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进行书面联系或进行通知的,相关内容和文书自通过电话、挂号信、快递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通讯方式首次送达的,或直接送达后由指定联系人签收的,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签订于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