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销售居间合同
肉类销售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居间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市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促成甲方与购买方订立肉类《买卖合同》,并完成肉类交付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肉类基本情况
1.标的肉类基本情况;
2.质量标准;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促成甲方与购买方订立肉类《买卖合同》,并完成肉类交付事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受托期限为本合同之日起甲方与购买方完成肉类交付事宜之日止。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购买方订立肉类《买卖合同》。甲方因履行《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购买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购买方介绍公司的相关情况,但甲方书面确认是商业秘密的除外。
2.乙方应该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合同第一条、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3.乙方应尽可能向甲方及时、真实地报告有签署合同意向的购买方的情况。
4.乙方在前期办理本受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将由甲方承担责任。
5.乙方仅为甲方的居间方,不为甲方和购买方签署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债权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居间佣金
1.若乙方促成甲方与购买方订立肉类《买卖合同》,并完成肉类交付事宜,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居间佣金。支付方式为:转账。上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为税后费用,税费甲方自愿承担。
2.付款时间:甲方与购买方订立肉类《买卖合同》之日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居间首期款,其余居间费根据发货进度比例分 次支付,所收款以收据或转账凭证为凭。
3.若乙方未能促成肉类《买卖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其它相关必要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时支付居间费用,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视为违约行为,则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总额 %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乙方协助甲方签订合同后则视为已履行完居间义务。
第七条 合同解除
1.委托期限届满,约定目的未能实现而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将自动解除。
2.本合同约定目的实现,乙方收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酬金后,甲乙双方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本合同将自动解除。
3.委托期限届满之前,不论任何原因,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本合同的,或因不抗力致使本合同约定目的不能实现的。
4.双方有其它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实际产生的费用(如乙方的差旅费、咨询费等),因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送达
本合同指定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为有效联系地址、电话和通讯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进行书面联系或进行通知的,相关内容和文书自通过电话、挂号信、快递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通讯方式首次送达的,或直接送达后由指定联系人签收的,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签订于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