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发布于: 2022-09-13 09:12

餐饮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丁方: 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 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  

    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丁方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

    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丁四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四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2.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

    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1.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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