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货物运输合同
车辆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承运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长期托运货物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
2、每次甲方托运货物前,应当向乙方签发运单,运单应载明货物的名称、规则、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该运单作为结算及索赔依据。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遵从国家运输规定,不得委托乙方运输违禁品等货品;
2、甲方应当对托运的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便于货物运输安全的标准进行包装。
- 3. 甲方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运单要求,及时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指定收货人。
2、乙方应保证托运货品的运输安全,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托运货品损毁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应在货交收货人后,让其签发收货凭证。
4、对于甲方未包装或未按照双方约定标准包装的货品,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 运费以签发的运单载明的运费为准。
- 乙方应凭运单及收货凭证向甲方进行结算运费。
3、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结算申请后,三日内付清运费。
六、不可抗力的免责
1、若因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灭失的,双方免责;
2、若非因不可抗力造成货品延期送达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另行协商变更运单内容。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 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 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