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合同
水路运输合同
甲方: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乙方:
住所地: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通过水路运输货物事宜,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标的
- 运输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起运港口与到达港口
起运港口:
到达港口:
- 运输工具及方式
乙方调派 吨级货轮,通过水路将甲方货物送至约定港口。
- 费用及支付方式
运输费用 吨/元,共计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 元,尾款乙方凭收货凭证向甲方申请结算,甲方自乙方申请之日起两日内予以结清。
- 装卸约定
甲方负责运输货物的装卸。
- 甲方权利与义务
- 甲方应将拟运输的货物及时送至起运港口;
- 甲方有权在货物送达前更改收货地点,或取消托运,但应当与乙方重新协商运输费用。
3、甲方应当按照有利于运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坏的,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
4、甲方应当督促收货人对货物及时进行验收及收货;
5、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运费;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运费;
2、乙方应按约定期限及时保质保量的送达,若导致无法按时送达的情形出现时,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
3、因乙方过错导致货物损坏的,乙方应照实际价格赔偿;
4、因托运货物本身性质,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因其个人原因导致货物延期送达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 元逾期交货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引发的甲方其他损失;
2、甲方应于货物送达后 个小时内完成卸货,每逾期一小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 元逾期卸货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