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08 09:22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16〕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慈善组织登记等工作,依据《慈善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慈善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受理慈善组织的设立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所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按照有关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发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设立申请书应当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以及该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章程中有关财产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附件1),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一章中要增加“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慈善法》第九条以及有关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批时限应当符合《慈善法》第十条的要求,负责人应当符合《慈善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直接登记的有关规定,在有关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完成前,稳妥开展慈善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并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明确党建工作机构,规范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切实加强综合监管。
  各地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意见》的规定,对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且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通过试点,逐步按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四、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慈善组织注销时,应当要求慈善组织按照《慈善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处置清算后剩余财产。清算结束后,再依照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发给或者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由我部统一制定印制标准(附件2、3、4)。

  六、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分为正、副本,由我部统一制定印制标准(附件5)。

  七、根据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进展情况,我部统一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登记证书印制标准(附件6)。

  八、内蒙古、西藏、新疆等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自行印制证书的自治区,可按照本通知五、六、七条规定的印制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抓好落实,确保慈善组织登记、认定以及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1.慈善组织章程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考样本)
2.社会团体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登记证书印制标准
3.基金会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登记证书印制标准
4.民办非企业单位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登记证书印制标准
5.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印制标准
6.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证书印制标准

民政部
2016年8月29日


  附件1

慈善组织章程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参考样本)


  本会(本基金会、本中心等)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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