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08 09:23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的通知
            (民办发[1996]12号 1996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救济对象的范围、救济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社会救济的任务也日益加重,工作难度加大。与此同时,各地相继建立了一批慈善组织。它们作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在调集社会资源、开展扶贫济困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如何在政府履行社会救助职能的过程中,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发挥各类慈善社团的作用,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救助体制,改变单一依靠政策包揽的局面,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重视发展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团体。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随着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和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化,慈善组织在构筑社会安全网中能够做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发展慈善组织,要为本地区慈善会选荐乐于献身慈善事业、素质高、能力强、身体好的同志担任社团法人,切实加强对慈善组织的领导,使其健康发展。

  二、要积极支持慈善组织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为慈善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支援它们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使它们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优势,协助政府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社会化的进程。

  三、要切实做好募集衣服支援贫困地区的工作。根据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募集衣服支援贫困地区要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措施,务求出色完成任务。在已经建立慈善组织的地方,要吸收慈善组织参加,使其能够通过自身的工作和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壮大社会救助队伍,推动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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