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租赁合同
物资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出租方):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承租方因 需要,向出租方租赁周转材料一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供共同执行。
- 租赁材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租期、月租金、金额等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暂定租期 |
月租金(元) |
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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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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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租金约定
1.1.1租金单价约定:包含材料折旧费、产品维护费、服务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合同中明确的运杂费、装卸费等所有明示和暗示费用。
1.1.2运杂费界定:租赁材料到达承租方指定地点前运杂费由 承担 。租赁材料离开承租方指定地点后运杂费由 承担 。
1.1.3装车费界定:租赁材料到达承租方指定地点前装车费由 承担。租赁材料离开承租方指定地点前装车费由 承担 。
1.1.4卸车费界定:租赁材料到达承租方指定地点后卸车费由 承担 。租赁材料离开承租方指定地点后卸车费由 承担 。
1.2 租赁起止时间约定
(1)承租方计划内的租赁材料,从材料到达次日起租,超出计划的材料,如果使用,从承租方开始使用当日开始起租,如果不使用,不算租赁费,承租方通知出租方退货,进、退场等一切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本合同租期为暂定租期,承租方可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随时调整归还时间,结算租期的增减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执行,租期以实际结算为准。
1.3数量约定
本合同第1条“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的增减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执行,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1.4租赁材料生产厂家 。
- 租赁材料名称、规格、单位、小修单价、大修单价、报废单价、赔偿单价,毁损程度归属范围的描述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报废单价 |
赔偿单价 |
小修单价 |
大修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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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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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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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单价为含税价格。 |
免赔范围:材料进场时既存的质量缺陷(质量缺陷在交接验收单据上注明)。
报废范围:材料严重变形、损坏,且不可修复,已无法使用或者无法发挥原有功能。
小修范围: 。
大修范围: 。
赔偿范围:材料因承租方填埋、串换或被盗等各种原因灭失无法退还。
赔偿材料租金截止结算时间: 。
- 质量要求
3.1 (材料) 的 符合 标准的规定。
(材料) 的 符合 的规定。
3.2特殊要求:租赁的材料,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承租方的要求(如有)。
- 承租方收货时间、收货地点、包装方式、收货方式
4.1收货时间: 。
4.2收货地点: 。
4.3包装方式: 。
4.4收货方式: 。
- 承租方归还时间、归还地点、包装方式、交货方式
5.1归还时间: 。
5.2归还地点: 。
5.3包装方式: 。
5.4交货方式: 。
- 计量
6.1数量计量
6.1.1本合同采用第 种方式进行数量计量
(1)磅重交货的材料: 以(地点)磅重为依据。如有异议,可到双方约定的 (地点)过磅点复核。
(2)计件交货的材料:点件计数。
(3)检尺交货的材料:按约定好的方式检尺。
6.1.2租赁、归还的材料,数量计量方式前后一致,归还时,材料的赔偿数量=租赁数量-归还数量(含报废数量)。
6.2时间计量
6.2.1从起租日(详见本合同1.2条)当天开始计算租金,归还日(统一约定在归还地点£装车/£卸车当天为归还日)当天租金予以计算。
6.2.2租金不足一月的,按天计算,日租金=月租金/当月总天数。
- 联络
7.1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7.1.1本合同承租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出租方联系、沟通协调、租赁供应计划的签发、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出租方异议的处理等。
7.1.2出租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承租方联系、沟通协调、租赁供应计划的接收、组织材料供应、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承租方异议的处理等。
7.2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7.3书面函件(包括通知等)送达的约定
7.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7.3.1承租方向出租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协议第7.1.2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出租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7.3.2承租方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承租方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承租方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7.3.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出租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出租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出租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7.3.4出租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出租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验收、归还及提出异议期限
8.1验收
8.1.1单据验收:出租方必须提供的单据有:送货单、 。
8.1.2质量验收:检查材料外观质量是否合格,承租方收货不代表认同租赁方材料质量合格。归还时出租方需在归还地点对归还材料进行验收,当场与承租方明确报废、赔偿、大修、小修的材料,归还后的材料质量由出租方自行负责。
8.1.3数量验收:参见本合同第6条。
8.1.4承租方验收人姓名: ,电话: 。
8.2归还
8.2.1数量计算:参见本合同第6条。
8.2.2出租方接收人姓名: ,电话: 。
8.2.3退租材料接收单据:由 方提供格式。
8.3提出异议期限
8.3.1承租方对出租方提供材料单据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出租方提出;出租方接到承租方异议后,在 天内协商解决。
8.3.2承租方对出租方提供材料数量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出租方提出;出租方接到承租方异议后,在 天内到承租方现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出租方默认承租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3.3承租方对出租方提供材料质量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出租方提出,出租方接到承租方异议后,在 天内到承租方现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出租方默认承租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3.4异议期间导致租赁材料不能投入使用的,不计租金;异议成立的材料不计租金。
- 结算、支付
9.1结算
9.1.1结算周期: 至 一个结算周期,在本结算周期结束后的 天内,出租方必须主动联系并与承租方通过本合同第7条的有效联络方式办理结算单,逾期没有办理结算且没有书面告知承租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9.2支付
9.2.1租金的支付方式: 按以下 方式进行支付。
(1)使用现款支付;
(2)使用期限为 个月的银行承兑支付;
(3)使用期限为 个月的商业承兑支付;
(4)使用金融产品支付: ;
(5)其他支付方式: ;
(6)混合支付(由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支付方式组成): 。
9.2.2出租方收款账户
收款人:
账号:
开户行:
9.2.3支付:
(1)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承租方 天内向出租方支付该结算周期结算款 %的租金,待该结算周期结算款第一次支付后的 天支付该结算周期结算款的 %,…以此类推,直至该结算周期结算款支付完毕,其他结算周期的结算款支付按照此支付比例支付。
- 发票
10.1双方税务信息
项目 |
出租方 |
承租方 |
全称 |
(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
(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
纳税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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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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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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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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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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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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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上述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
10.2在双方办理完结算单后,出租方根据本期结算单在 个工作日内开具并送达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给承租方入账,税率 %,否则承租方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款项,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出租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10.3承租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毁损,出租方应协助办理进项税发票认证抵扣相关事宜。
-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1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1提供货物的需求计划:承租方提前 天向出租方提供下批次材料计划用量。
11.1.2提供材料的交货地点、质量要求、结算方法、支付方式、工程大概进度等出租方应该知道的信息。
11.1.3收货后,及时给出租方签收或者出具签收单据。
11.1.4确保送货、还货期间施工便道、场地满足供应材料的基本条件,并对出租方的供应行为积极配合。
11.1.5根据施工进度,可以随时退还租赁的材料。
11.1.6按时配合出租方办理结算。
11.1.7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
11.1.8租赁期间,承租方有权在不改变租赁物资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对租赁物进行简单装饰、保养。
11.2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1.2.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保质、保量,确保材料送达收货点。
11.2.2货物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承租方收货。
11.2.3承租方提出异议时,积极配合处理。
11.2.4 承租方退还的材料,不得无故拒收,并及时办理退租手续。出租方逾期不办理,任何原因下材料损毁、灭失均由出租方负责。
11.2.5承租方退还的材料,据实验收,不得无故降低退租材料品质,也不得扣除退租材料数量。
11.2.6及时联系承租方办理结算工作。
11.2.7为履行本合同而投入的人员、材料、设备、工具等购买财产保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出租方承担的材料装卸车、运输时,整个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由出租方承担费用和责任。
11.2.8因出租方原因,造成承租方无法归还租赁的材料不计算租金。租赁物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
- 事故责任
12.1出租方材料不合格造成的事故: 。
12.2出租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按规格供应租赁材料造成承租方施工停工、怠工等,而导致的事故: 。
- 违约责任
13.1出租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赔偿经济损失,出租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元/次。
13.2出租方产品质量不能满足承租方施工需要,造成退货换货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赔偿经济损失,出租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元/次。
13.3出租方不按照承租方通知到场办理租赁材料的退场,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赔偿经济损失,出租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元/次。
13.4承租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知识产权
14.1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租方提供给出租方的图纸、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承租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知识产权属于承租方,出租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租方书面同意,出租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4.2出租方承诺:承租方在使用其提供的材料或材料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权指控,出租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其他应诉抗辩费用以及经有关机构裁决需由承租方承担的索赔人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14.3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租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 节能环保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环保法规以及承租方的相关规定,注意保护环境,若造成了环境污染,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
-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16.1出租方应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中关于产品安全可靠性的相关规定,不得向承租方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产品。产品有有效期规定的,出租方应保证整个租赁期间产品在有效期内。
16.2出租方负责产品正式交付前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保证在产品供应过程的安全作业并承担责任和义务,若发生致人伤亡、机具设备损失的事故,由出租方负责。
16.3出租方有义务告知承租方所供应材料尤其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材料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置措施等,提出保障使用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诸如战争、骚乱、戒严、暴动、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瘟疫等。
17.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17.3不可抗力后果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租赁物损坏后的租金不予计算;
(2)租赁物损坏由出租方承担责任。出租方办理保险的由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承租方配合;
(3)出租方和承租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17.3因出租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出租方违约责任。
17.4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18.1合同的变更
18.1.1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文件必须由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变更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8.1.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结算单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结算单必须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结算单中所载明内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以本合同条款所列明内容为准。
18.2合同解除
18.2.1 出租方有下列任一违约行为,承租方可向出租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出租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
(2)出租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双方书面另行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租赁物,且在承租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3)出租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8.2.2如果承租方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承租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租赁未交付的材料,出租方应承担承租方因租赁类似材料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出租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2.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履行,双方必须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和盖章进行确认,并明确合同解除时双方权利与义务。
18.2.4如出租方违约,承租方保留单方解除本合同并重新选择出租方的权利,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18.3合同权利的转让
未经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下所有权利(含债权)。
- 争议的解决
20.1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以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承租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向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0.2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 其他
21.1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变更文件、收货文件均需要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1.2本合同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至物资租赁完毕且费用结清失效,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失效。
21.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1.4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21.5本合同一式 份,承租方 份,出租方 份。
(以下无正文)
承租方:(盖章)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