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资产支持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在下列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即:
-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邮寄地址:
电子邮箱:
-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邮寄地址:
电子邮箱:
- 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邮寄地址:
电子邮箱:
第二条 甲方拟作为**、乙方拟作为**,以【】进行**专项计划发行(以下简称“本次专项计划发行”),本次专项计划入池的**项目为【**项目】,本次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拟于【】(以下简称“发行场所”)进行挂牌转让。乙方决定聘请丙方担任其本次专项计划发行的法律顾问;丙方系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成立的有资格从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法律业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将本次专项计划发行的相关法律事务委托丙方律师办理;丙方同意接受此项委托。
第二章 法律服务工作范围
第一节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宗旨及目的
第四条 丙方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宗旨及目的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规范乙方专项计划发行行为,使乙方专项计划发行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监管机构对专项计划发行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节 确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范围的原则
第五条 律师工作范围根据有关监管机构关于专项计划发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确定。
律师工作范围的确定,还应参照律师界同行公认的专业标准。
第三节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范围
第六条 作为甲方及乙方本次专项计划发行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丙方指派【】律师牵头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为本次专项计划发行工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以使其符合规范化、法律化的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丙方应甲方及乙方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并且与其他中介机构分工合作,协调好相互关系。
第八条 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严格执行本次专项计划发行工作计划,完成本次专项计划发行工作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 **;
- 2.**;
- 3.**;
- **:
(1)包括但不限于**:********;
(2)如涉及**,除**外,还应包括**等**相关文件;
5.未免疑问,下列事项不在本次专项计划发行工作范围:
(1)***;
(2)***。
第三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 甲方的主要权利:
- 甲方可就第八条所列律师工作范围的事项向丙方律师咨询,该项咨询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 甲方就本次专项计划发行的有关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有权向丙方律师随时反映和沟通,丙方应积极协助解决;
- 甲方在不影响丙方制作法律文书的公正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丙方就某些法律问题及其有关情况作出完整、准确表述,丙方应予合作。
(二) 甲方的主要义务:
- 甲方应如实向丙方提供完成第八条所列事项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应保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 不得向丙方律师作虚假误导陈述;
- 甲方应向丙方律师提供工作所需的便利;
- 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丙方律师联系,并予合作。
第十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 乙方的主要权利:
- 乙方可就第八条所列律师工作范围的事项向丙方律师咨询,该项咨询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 乙方就本次专项计划发行的有关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有权向丙方律师随时反映和沟通,丙方应积极协助解决;
- 乙方在不影响丙方制作法律文书的公正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丙方就某些法律问题及其有关情况作出完整、准确表述,丙方应予合作。
(二) 乙方的主要义务:
- 乙方应如实向丙方提供完成第八条所列事项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应保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 不得向丙方律师作虚假误导陈述;
- 乙方应向丙方律师提供工作所需的便利;
- 乙方应保证专人与丙方律师联系,并予合作;
- 乙方应按规定支付丙方律师费及其他约定的有关工作费用。
第十一条 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 丙方的主要权利:
- 为完成第八条工作范围所列事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如实提供完整和准确的文件资料,甲方、乙方应予充分协助;
- 丙方有权与有关交易方访谈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建议;
- 丙方有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乙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坚持其法律服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乙方应予合作;
- 丙方有权依约向乙方收取律师费及其他约定的有关工作费用。
(二) 丙方的主要义务:
- 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为乙方勤勉、谨慎地工作;
- 丙方对甲方、乙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以及按丙方的职业和专业知识可能推知的重要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 丙方在保证其工作独立性的前提下,应服从乙方总体工作安排,涉及的法律意见事项种类充分听取乙方的意见。
第四章 保 密
第十二条 丙方律师对其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及甲方及乙方重大经营决策、商业及其他秘密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该项保密仅就不宜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而言;丙方律师依法向特定的部门和人士反映情况,不应视为泄密。
第十三条 甲方及乙方就接触到的丙方在法律服务工作中不宜公开的资料、文件及提供的咨询性意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费 用
第十四条 律师费、工作费用及支付
1.费用标准:乙方向丙方支付本次专项计划发行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 ],含税含差旅)。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3.结算办法:律师费分**期支付,丙方向乙方提供合法的可供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律师费,即人民币 元整(¥[ ]);
(2)乙方应于本次专项计划取得发行场所出具的无异议函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律师服务费,即人民币 元整(¥ ]);
(3)乙方应于本次专项计划发行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尾款律师服务费,即人民币[ ]元整(¥[ ])。
上述款项的支付,由乙方通过银行汇至丙方提供的如下银行账号:
户 名:
开户银行名称:
账 号:
行 号:
- 经各方协商,丙方律师为本次专项计划发行往来北京市外的差旅费用包含在上述律师费中,由丙方自行承担。
第六章 违约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违约行为
第十五条 凡各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即视为违约。
第二节 违约处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因甲方及乙方违约或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丙方违约或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和乙方已支付的工作费用等其他费用应予全部退还。
第十八条 甲方及乙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及乙方根据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的,则由甲方及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丙方为全球性法律服务机构,在国内设有分所并在境外设有联盟办公室,丙方已经在业务团队、各分所、各办公室之间采取了业务隔离和防火墙措施,不会因其他律师、其它办公室或者其它分所代理与委托人相关的其它业务而影响丙方代理的本业务,故而甲方及乙方确认对丙方其他律师、海内外其它办公室或者分所代理与委托人相关的其它业务不持异议。
第七章 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修改
第二十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合同:
- 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合同的建议,另一方不反对;
- 因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合同必须修改。
第二十一条 合同修改必须是书面的,须经各方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 委托法律服务工作已完成且乙方已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律师费款项,本合同自动终止(为免疑问,本次专项计划成立即视为委托法律服务工作已完成,专项计划成立之日以乙方发布的发行公告载明的专项计划成立日期为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协商同意终止;
- 因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合同必须终止;
-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两年或本次专项计划无异议函期限届满之日,以二者较晚之日期,合同终止,已收取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各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各方应签订书面的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随即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各方加盖公章后于文尾共同签订日期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由各方各执两份。
温馨提示:专项法律服务的关键性条款在于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服务费用的支付以及违约责任,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修改和完善,不可盲目复制。
(以下无正文,为《**与**律师事务所关于**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签字页)
甲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丙 方: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