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配电箱采购合同
项目配电箱采购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署:
一、定义及解释
1.1 发包人: 。
1.2 监理:指发包人选定的对承包商提供的设备质量和安装施工质量及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单位。
1.3 承包商:指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服务的公司,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发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1.4 技术文件:指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商业运行、操作和维护保养有关的数据、图纸、各种文字资料、软件、电子数据文件等。
1.5 安装及伴随服务: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供的设备到现场后的所有服务,如保险、检验、仓储运输、现场准备、安装、调试、验收及指导商业运行等。
1.6 技术培训:指就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操作、维护保养以及其它合同中所规定的承包商向发包人技术人员提供的培训。
二、合同价款
2.1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 元。
2.2货物名称、数量、型号、价格:详见合同附件2
三、货物交货的时间、地点
交货期: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
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动。
4.1合同签订后,接发包人供货要求,供货人每月25日前提报当月验收合格供货值,发包人接汇总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供货产值的50%货款。
4.2所有配电箱总包安装完成,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
4.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工程结算完毕、竣工资料整体移交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款总额的95%。
4.4双方共同核定的实际价款总额的剩余5%为承包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内承包人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或承包人严格履行质保责任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于质保期2年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无息付清。
4.5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前,需开具发包人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提供,发包人有权拒付。
五、知识产权
发包人不承受由于使用了承包人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等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后果。若有任何侵权行为,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
六、技术规格
承包人应保证合同设备的数量、质量、工艺、设计、规范、型式及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规格性能偏离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
七、包装与运输
7.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供应的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多次搬运装卸,可以确保货物完好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承包人包装不良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2 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7.3 每一包装应明显标明下述字样:
收 货 人:
主合同号:
到站:
货物名称: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
7.4 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达到或超过 2 吨,承包人应在每件包装箱上标明“重心”“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承包人应在包装箱上标注“防潮”、“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字样。
7.5 承包人应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负责设备的发运、 保险、装卸工作。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八、保险
承包人应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工厂检验、测试
9.1 承包人应在交货前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所有检验和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发出的合同设备组装、试验和检验计划,派出检验人员会同承包人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设备检验的程序应由承包人派出人员与承包人代表经友好协商共同决定。
9.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发包人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承包人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在发包人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9.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人员免费提供检验工作所需的技术文件、试验设施、工具、仪表、当地交通等。如果发包人的检验人员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按时到场,承包人将有权自行进行设备检验。
9.5如果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9.6本条款的规定不能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十、技术文件的交付
10.1 承包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技术文件八套。技术文件应包括:
- 型式试验报告;
- 出厂试验报告;
- 设计及安装使用说明;
- 主要材料进货单,入厂检验报告和进口材料的商检报告
- 接线图
- 产品合格证
- 安装手册
- 维修手册
- 制造、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
- 零部件目录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10.2 承包人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10.3 如果承包人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承包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施工费用。
10.4 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设备价格中,不再单独支付。
十一、质量与检验
11.1 设备的开箱检验在工地现场进行。由承包人负责组织,会同发包人和监理参加。承包人应在开箱检验前 10 天将预计开箱检验的日期通知发包人。
11.2 在开箱检验时,若发现货物在质量、数量和规格上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存在任何损坏和/或缺陷和/或短缺和/或差异,三方会签检验证书,该证书将做为发包人向承包人要求更换、修理、补供等索赔的有效依据。
11.3 发包人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启运前通过了发包人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交货前的质量检验不能代替在工作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检验,亦不能因此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11.4 承包人应保证设备在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性能质量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在安装调试和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或由于承包人责任所造成的任何设备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11.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后必须在 5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同默认发包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1.6 所有上述的检验和测试不论在何处发生,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如检验部门)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测试,对第三方参与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从合同总额中扣除该部分费用直接支付检验部门。
十二、备品备件
12.1 承包人应按装箱文件中清单提供出厂标准供应的备品备件;
12.2 承包人应提供配电箱质保期后维护所需的各种零配件的价格优惠率。
12.3 特殊专用工具: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维修所需的特殊专用工具,以装箱单为准,
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之内。
十三、质量保证
13.1 承包人应保证合同设备的数量、质量、工艺、设计、规范、型式及技术性能应与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规格性能偏离表”相一致。
13.2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在使用其设备、服务及其它任何部分时,不会受到第三方关
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承包人须
负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13.3 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完整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
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有效运行、长期使用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13.4 承包人应保证按技术规范提供完整、清晰和正确的技术文件和图纸。
十四、调试
“调试”是指对合同设备进行检查、调整、校正、启动、临时运行及负载检测。在调
试期间,双方应选择适当时机进行验收试验。“验收试验”是指检测合同设备是否满足合
同规定的所有技术性能及保证值。
十五、测试验收
15.1 承包人除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配电箱设备提供重要关键部件的制造质量检测报告外,安装地安装完毕后,发包人要求对整机地性能检测。试验结果必须符合我国配电箱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以及承包人提供的制造与安装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15.2 检验
15.2.1 产品鉴定试验
- 绝缘性能试验;
- 短路试验;
- 保护回路试验;
- 机械及电气试验;
- 保护程度试验;
- 出厂试验的所有项目。
15.2.2 产品出厂试验
对每个新组装的整套设备或每个运输单元都进行测试。
- 基本框架尺寸和外观检查;
- 装配、组装及接线质量检查;
- 电镀及防腐层检查:
- 电气间隙和漏电距离检查;
- 保护措施和保护回路连续性检查;
- 绝缘强度测试;
- 机械动作检查;
- 电气操作检查。
15.2.3 以及发包人要求试验和校验的内容。
十六、质量保证期
本项目设备质量保证期是指系统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十四个月(若承包人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多与二十四个月,则以承包人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为准)。在此期间,凡因设备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免费进行维修、保养、更换零配件。质保期满后,承包人免费负责维修与保养,更换零配件按生产厂家优惠价格收取。
十七、人员培训
17.1 承包人应选派有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对发包人有关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17.2 培训内容为配电箱的基本原理、操作维修、保养等。
十八、索赔
18.1 如果合同设备在数量、质量、设计、规范、型式和技术性能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并且发包人已在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合同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方式处理索赔。
18.2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索赔通知,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索赔证书后 10 天内提出复议,逾期未作答复,索赔即作为成立。承包人处理索赔的期限为 30 天。如果在接受发包人的索赔要求后 30 天内,承包人未能按照上述发包人要求的任一方式来处理索赔,则发包人将从支付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款。
18.3 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前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陷,不论该缺陷是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隐蔽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引起的,发包人均有权凭商检证书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8.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应立即免费换货或补供短缺的部件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货物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发包人的检验费用。
十九、违约责任
19.1 如承包人延期交货,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按延期交货设备总价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时,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19.2 发包人延期付款(有正当拒付理由除外)时,应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付款一天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但违约金不超过设备总价的百分之五。
二十、不可抗力
20.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事件和其他经双方协商承认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则延迟合同受影响部分的履行期限。
20.2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 7 天以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20.3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到 6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
20.4 发生事件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延期。当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事件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二十一、合同修改
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补充、变更或偏离,均须由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它们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22.1 补充合同协议;
22.2 合同;
22.3 标准范本及有关技术资料;
22.4 招标文件;
22.5 中标通知书;
22.6 承包人投标文件。
二十三、适用法律及仲裁
23.1 本合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3.2 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 60 天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仲裁。
二十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以转账或履约保函形式递交至招标人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履约担保金额为: 元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具有开保函资格和所需额度的信誉良好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或支行。
履约保证金退还:合同竣工结算付款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
二十五、其他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二十六、合同份数
26.1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26.2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26.3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立即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