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合同

发布于: 2022-12-07 09:38

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合同

 

委托人:

设计人: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建设项目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工作,工程地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委托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委托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程CB50739-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委托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投资及设计内容

拟建           建设项目深基坑支护工程,位于                      ,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工程基坑支护设计。

  第五条  委托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5.1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基础底板及大样图、周边建筑及管线位置关系图。合同签订之前提供。

  5.2拟采用施工方案草图。合同签订之前提供。

  5.3详细地质勘察报告。合同签订之前提供。

  第六条 设计人向委托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6.1设计人向委托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共       份;以及施工方案的编写和施工方案PPT汇报工作。

  交付地点:委托人办公地点所在地

  设计周期:委托人向设计人提交相关资料、文件齐全后     天(其中:基坑支护设计人案: 天、专家评审: 天、最终施工图: 天)内完成设计任务。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金:  元)(含评审费)。该费用包含工程基坑支护设计人案设计、组织专家评审费用、施工图费用、税金等费用。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设计人案通过专家评审领取合格证盖章后,最终设计人案施工图纸交付委托人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付至设计费用的    %,设计人申请付款前需向委托人提供等额的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按要求申请,委托人有权拒付。

  8.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甲方银行开票信息:

  名   称:

  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帐号:

  乙方银行开票信息:

  名   称:

  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帐号: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委托人责任

  9.1.1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委托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委托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委托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委托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委托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委托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委托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  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1年。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补充或修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自行承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二十。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十。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设计总费用的25%作为违约金付给委托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补偿全部损失。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委托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委托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8设计人报送专家审查的设计人案,必须经过专家审查通过并领取盖章合格证书。如因设计人案原因造成评审未过时,由设计人重新组织改正设计人案经委托人同意确定后再报送专家继续审查。专家评审两次未评审通过得,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委托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基坑回填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委托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2.4委托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12.5委托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肆份,设计人贰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委托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有限公司 (盖章)                       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注意设计费用的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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