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VR体验馆承揽合同
施工安全VR体验馆承揽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就 项目(工程)的施工安全VR体验馆采购及安装,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 承揽项目概况
1.1承揽项目名称:施工安全VR体验馆采购及安装
1.2地点:
1.3承包范围、内容:
(1) 。
(2) 。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
1.5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交货期限等
项目名称及内容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不含增值税单价 |
含税单价 |
金额 |
增值税税率 |
增值税税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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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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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价款(含税)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其中:不含增值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人民币XX元,大写: 元整。
2.1单价约定
2.1.1上述不含增值税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含必须的附件、配件)、加工费、包装费、吊装费、出库费、运杂费、安装费、服务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利息、非增值税税金以及所有明示和暗示的费用。
2.1.2履约期间如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则本合同不含增值税价不变,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结算,调整合同总价。
2.2数量约定
本合同第2条“数量”为暂定数量(乙方不得单方调整本暂定数量)。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对数量进行调整,结算数量的增减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执行,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2.3材料(设备)生产厂家: (注意特种劳保用品厂家必须有LA认证) 。
-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3.1施工安全VR体验馆的 ,符合 标准的规定。
3.2本合同交付材料(设备)的标识,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的规定。(注意此条款,一定在签约前明确劳保用品的标识,如企业简称、项目简称、企业标识等)
3.3本合同交付的材料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
3.4合同中所有标准、规范、规程及其他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合同。
3.5 。
- 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时间等
4.1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
4.2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
4.3验收时间: 。
4.4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经甲方同意可给予乙方 天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约;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 视为不能履行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处理。
4.5 质量争议检测
双方对质量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材料、设备等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材料、设备。乙方应及时退货或者换货并重新安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4.6若甲方收货、验收完毕的材料、设备等,但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如质监、交通、住建等部门)或业主单位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缺陷),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进行整改,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 联络
5.1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5.1.1甲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乙方联系、沟通协调、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乙方异议的处理等。
5.1.2乙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甲方联系、沟通协调、供应计划的接收、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甲方异议的处理等。
5.2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5.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5.3.1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协议第5.1.2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乙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5.3.2甲方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甲方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5.3.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乙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乙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3.4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结算与支付
6.1结算
6.1.1结算周期: 至 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本结算周期结束后 天内,乙方必须联系甲方办理结算,逾期没有办理结算且没有书面告知甲方的,视为乙方放弃该批工作的结算,甲方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6.1.2结算依据:乙方将甲方签认的《现场验收单》(甲方提供格式)汇总后,交甲方办理结算单,结算单应扣除:(1)甲方有异议部分的工作金额;(2)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的预付款(如有)、违约金(如有)、留置的质保金等相关约定金额。结算单为本合同唯一有效的支付依据,现场收料单不得作为支付依据。
6.1.3结算单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结算单必须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结算单中所载明内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以本合同条款所列明内容为准。
6.2支付
6.2.1支付方式
合同款的支付方式:本合同款按以下 方式进行支付。
(1)使用现款支付;
(2)其他支付方式: ;
6.2.2乙方收款账户
收款人:
账 号:
开户行:
6.2.3 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间
(1)乙方完成X后,支付合同价款的X%,计人民币X元(大写)元整(X元);
(2)乙方完成X后,支付合同价款的X%,计人民币X元(大写)元整(X元);
(3)X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 支付合同价款的X%,计人民币X(大写)元整(X元);
- 发票
7.1 甲、乙双方税务信息
项目 |
甲方 |
乙方 |
全称 |
(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
(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
纳税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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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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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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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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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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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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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上述甲、乙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
7.2在双方办理完结算后,乙方根据本期结算单在 个工作日内开具并送达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给甲方入账,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7.3如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毁损,乙方应协助办理进项税发票认证抵扣相关事宜。
-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提供技术资料: 。
8.2提供工作条件: 。
8.3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
8.4负责成果的验收工作。
8.5配合乙方办理结算手续。
8.6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7享有对乙方工作的检查、督办权。甲方对乙方履约过程中任何的检查、督办不减轻和(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的责任。
8.8需要甲方提供的其它工作便利: 。
- 乙方的权利义务
9.1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展本合同约定的承揽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向甲方交付技术成果;
(1)对技术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并进行修改或补充;
(2)乙方交付承揽成果后,按甲方要求参加有关的审查并进行汇报、答疑,同时根据审查结论作必要调整补充;
9.2甲方提出异议时,积极配合处理。
9.3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支持、信息支持。
9.4为履行本合同而投入的人员、材料、设备、工具等购买财产保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费用和责任。
9.5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 违约责任
12.1甲方违约责任
12.1.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乙方给予2个月免息宽限期。如甲方仍未付款,自宽限期到期后甲方应按应付款额和延期时间(天)以及央行发布的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但利息最高不超过应付款额的5%。
12.1.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成果的,乙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
12.2乙方违约责任
12.2.1乙方延期完成的,应赔偿因延期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每延误一日另行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排除经双方协商和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顺延);
12.2.2乙方提供的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12.2.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12.2.4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应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12.2.5如乙方违约,甲方保留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力。乙方应赔偿因违约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违约金与经济损失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和(或)甲方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2.3若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如质监、交通、住建等部门)或业主单位列入不合格名录或黑名单(无论是否在本项目上被抽查到不合格),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解除合同、要求退货等措施,如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12.4如乙方违约,甲方保留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力。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合同应付款或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1.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11.3不可抗力后果承担
11.3.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甲方或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工期顺延;
11.3.2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1.4因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乙方违约责任。
11.5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 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
12.1合同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文件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确认,变更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2.2合同解除
12.2.1对乙方下列任一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乙方交付成果的质量不符合约定;
(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双方书面另行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成果,且在甲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3)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2.2.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付的成果、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成果、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2.3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办理。
12.2.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必须签署书面文件进行确认,并明确合同解除时双方权利与义务。
12.3关于合同权利的转让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下所有权利(含债权)。
- 争议的解决
13.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向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 其他
14.1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变更文件、验收文件均需要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至验收完毕且费用结清、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失效。
14.3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4.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