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

发布于: 2022-12-12 08:58

车辆租赁合同(承租)

(出租人不提供司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承租人):                        

乙方(出租人):                        

 

甲方因项目需要,拟租用乙方         车辆,乙方不提供司机。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租赁车辆信息及租期

1.1乙方提供的车辆信息:

  • 车牌号:;型号:;购买时间       ;里程数:              
  • 车牌号:;型号:;购买时间       ;里程数:              
  • 车牌号:;型号:;购买时间       ;里程数:              

1.2租期从        日起至        日止,租期为    个月,以实际使用时间计。

1.3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如甲方需继续使用,应在租赁期限满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甲方有优先续租权,续租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

2. 车辆交付

2.1乙方应按甲方通知(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在             地点及时将车辆进场交付给甲方。

2.2车辆租赁期届满(甲方通知乙方退场时间后),甲方在     地点将租赁车辆交付乙方。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遣车辆离开工地现场。乙方承担车辆逾期退场的安全、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并支付违约金     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照实赔偿。

3. 车辆进场验收(可根据实际增减)

3.1车辆进场后,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车辆技术性能对车辆进行质量鉴定和验收;

3.2车辆验收条件:

(1)车辆已取得规定(约定)的证书、牌照、保险;

(2)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维修保养工具齐全达;

(3)。

3.3车辆验收合格,填写《车辆进场验收单》,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3.4如车辆验收不合格,乙方须免费更换车辆进场、或自费维修保养,以达到验收条件;如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甲方将有权退租该车辆,并且不须支付车辆租金、进退场费等,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4. 车辆维修

4.1乙方负责车辆现场维修、保养工作,以确保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辆不得带病运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车辆维修保养档案资料。

4.14车辆维修周期(频率):

(1)                      

(2)甲方根据现场使用情况提出要求时。

5. 车辆租金(可据实修改)

5.1租赁车辆共计   台,全部车辆月租金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1)不含增值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车辆月租金包含但不限于进退场调遣费、证书执照费、车辆使用费、人工费、车辆和人员保险费、维修保养费及现场管理费、税金、利润等明示和暗示的费用;

(3)履约期间如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则本合同不含增值税价不变,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结算,调整合同总价;

(4)车辆租金明细如下:

                                      

5.2车辆租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日租金=月租金/30天。

6. 租金结算支付与发票

6.1结算

(1)结算周期:按照合同约定   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本结算周期结束后X天内,乙方必须联系甲方办理结算,逾期没有提交结算申请且没有书面告知甲方的,视为乙方放弃该批次结算,甲方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2)结算依据:乙方将甲方签认的《接收单》(甲方提供格式)汇总后,交甲方办理结算单。结算单应扣除预付款(如有)、经济往来会签扣款金额(如有)、违约金(如有)、留置的质保金(如有)等相关约定金额。

(3)结算单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结算单必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结算单中所载明内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以本合同条款所列明内容为准。

6.2支付

6.2.1支付方式:本合同价款按以下      方式进行支付。

(1)使用现款支付;

(2)其他支付方式:                           ;

6.2.2 支付时间

乙方按批次办理完结算手续,甲方审核满足支付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在   天内支付。

6.2.3支付比例

(1)本合同支付比例为当月计量金额的    %。

(2)车辆租期届满即办理最终结算,尾款于最终结算办理后次月一次付清。

6.2.4乙方收款账户

(1)收款人:                      

(2)账号:                      

(3)开户行:                      

6.3发票

6.3.1甲、乙双方税务信息

项目

甲方

乙方

全称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注册电话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上述甲乙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

6.3.2在双方办理完结算后,乙方根据本期结算单在    个工作日内开具并送达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给甲方入账,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款项,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6.3.3如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毁损,乙方应协助办理办理后续事项,如专用发票进项税认证抵扣相关事宜。

7. 保险

7.1乙方须对乙方的车辆办理财产险、交强险、商业保险等,并对现场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等,并提交甲方备案;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未购买保险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2商业保险的特别约定:            

7.3保险事故发生时,由投保人负责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合同相对方提供支持。

8. 联络

8.1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1)甲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乙方联系、沟通协调、租赁计划的签发、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乙方异议的处理等。

(2)乙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甲方联系、沟通协调、租赁计划的接收、组织合同履行的落实、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甲方异议的处理等。

8.2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8.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8.3.1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协议第8.1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乙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8.3.2甲方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甲方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8.3.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乙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乙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8.3.4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9.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可据实修改和增减)

9.1甲方权利

9.1.1在租赁期内,甲方享有车辆的调度使用权;如车辆技术状况不满足使用要求,甲方将有权退租车辆或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满足要求的车辆。

9.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人员和车辆相关证书、车辆技术档案资料及车辆有关使用、安全检查及维护保养等记录。

9.1.3甲方有权管理乙方现场维修和管理人员;如乙方现场管理人员不听从指挥,消极怠工,违反现场文明和安全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而不需要说明理由。

9.2甲方责任

9.2.1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和车辆使用状况,给车辆预留维护保养时间。

9.2.2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毁、灭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但甲方的责任范围为乙方保险理赔后的余额。

9.2.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的车辆租金。

9.2.4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拆、改所租车辆,不得对所租车辆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有其它任何侵犯所租赁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10.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可据实修改和增减)

10.1乙方权利

10.1.1乙方享有车辆的所有权。

10.1.2乙方享有按合同规定收取车辆租金的权利。

10.2乙方责任

10.2.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所租赁的车辆及其全部附件,保证车辆性能满足项目使用要求并满足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定,车辆证书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10.2.2乙方负责车辆调遣运输工作,并负责办理车辆取证事宜。

10.2.3乙方须提供所租车辆的技术档案资料。

10.2.4乙方负责制定并实施车辆维修保养计划,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车辆维修保养技术资料。

10.2.5乙方的车辆应保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在车辆出现故障且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修理好时,应提前采取措施,保证甲方工作的正常进行。

10.2.6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及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车辆损失,乙方承担自身车辆的损失,甲方不支付停工期间的租金。

10.2.7及时联系甲方办理结算。

11. 保证(可据实修改和增减)

11.1乙方保证租赁的车辆所有权属于乙方,保证甲方使用车辆不会引起第三方的侵权之诉。

11.2乙方保证车辆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

11.3乙方保证车辆具备齐全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保障操作维修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保证车辆操作安全和维修保养方便。

11.4乙方保证车辆运行的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政府节能和环保规定。

12. 违约责任

12.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乙方给予2个月免息宽限期。如甲方仍未付款,自宽限期到期后甲方应按应付款额和延期时间(天)以及央行发布的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但利息最高不超过应付款额的5%。

12.2 供应延迟赔偿

12.2.1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地点将全部租赁车辆交付给甲方,甲方可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延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乙方应赔偿甲方车辆延期交付费用元;如车辆延期交付达到    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2.2.2延期赔偿金由甲方从乙方应付合同款中扣除,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供应延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根据合同相关终止条款的约定终止合同。

 12.3乙方车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      元。

 

13. 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诸如战争、骚乱、戒严、暴动、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瘟疫等。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13.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13.3不可抗力后果承担

13.3.1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由甲方和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13.3.2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3.4因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乙方违约责任。

13.5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14.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14.1合同的变更

14.1.1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文件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确认,变更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4.1.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结算单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结算单必须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结算单中所载明内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以本合同条款所列明内容为准。

14.2合同解除

14.2.1对乙方下列任一违约行为 ,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双方书面另行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车辆,且在甲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乙方未能提供满足项目现场使用要求的车辆;

(4)乙方车辆的证书不全或失效,乙方未及时办理;

(5)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4.2.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或租赁)未交付的车辆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或租赁)类似车辆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2.3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办理。

14.2.4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必须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和盖章进行确认,并明确合同解除时双方权利与义务。

14.2.5非甲方原因(如政府行政行为、业主原因及情势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项目下马、或长期停工,或因施工计划变更,甲方不须再使用该车辆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中途退租,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

14.3合同权利的转让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下所有权利(含债权)。

15. 争议解决

15.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以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向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2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6. 其他

16.1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变更文件、收货文件均需要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

16.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至租赁工作完毕(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且费用结清、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失效。

16.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6.4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16.5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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