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仓储合同(出租)
物资仓储合同(出租)
甲方(承租方):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出租方):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物资保管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储存物资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新旧程度等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新旧程度(使用年限) |
申明价值/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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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储存物资区域、库房约定: 。
1.2上表列示的物资暂定,如有变更按下述执行:
1.2.1数量的增减:实际存储的数量少于上表数量的,费用按约定费用计;数量运行超过上述表格数量,但是不得超过库房或者约定存储区域存储能力的上限。
1.2.2存储品种的增减:实际存储的物资品种少于上表的,费用按约定费用计;如需存储新的物资品种,甲方需要在该部分物资入库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视存储区域或者仓库的存储条件和存储能力决定是否接纳该部分物资并确定收费标准,在 天内给予甲方书面回复。
- 物资包装
2.1甲方负责物资的包装,包装标准,按 规定执行,或者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议定,具体要求为: 。
2.2由于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物资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
- 物资保管条件、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
3.1保管条件: 。
3.2保管要求: 。
3.3保管期限: 。
-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4.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物资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物资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物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物资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物资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
4.3乙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5.1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5.2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表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确认。
5.3该记录表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5.4除合同另行约定外,物资入库前的装、运由甲方负责;入库时卸货双方约定由 负责。
5.5出库时,物资的装货双方约定由 负责。
- 联络
6.1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6.1.1甲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乙方联系、沟通协调、入库计划的签发、出入库交接手续的办理、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乙方异议的处理等。
6.1.2乙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甲方联系、沟通协调、入库计划的接收、组织材料入出库、出入库交接手续的办理、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甲方异议的处理等。
6.2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6.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6.3.1甲、乙双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协议第6.1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对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6.3.2甲、乙双方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甲、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甲、乙双方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6.3.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甲、乙双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6.3.4甲、乙双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甲、乙双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计费项目、标准和支付
7.1计费项目、标准
序号 |
计费项目 |
计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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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定保管期开始当天或者首批保管物资入库当天,二者中更早的日期作为租金开始计费日。
7.2支付
7.2.1支付方式
保管费(租金)以现款或者不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
7.2.2比例和支付时间
在物资交付保管前,甲方先行支付合同款项 元。保管期间,按月/季支付保管费(租金)。保管期满,提取保管物资之前,支付余款。
7.2.3乙方收款账户
收款人:
账号:
开户行:
- 发票
8.1 甲乙双方税务信息
项目 |
甲方 |
乙方 |
全称 |
(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
(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
纳税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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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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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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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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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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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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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上述甲乙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税率 %。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1提供保管物资的入库计划;
9.1.2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保管物资,按要求办理物资交接手续;
9.1.3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货物的验收确认;
9.1.4对乙方提出的异议,积极配合处理;
9.1.5按时给乙方支付保管费(租金);
9.1.6甲方确保仓储保管期间不对乙方的设施设备、库房等造成损坏,并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
9.1.7为履行本合同而投入的人员、材料、设备、工具,仓储物资等购买财产保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整个入库、储存、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由甲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费用和责任。
9.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确保仓库或者储存场地满足物资的入、出库的基本条件,对甲方的物资的入出库行为积极配合;
9.2.2物资入、出库时及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9.2.3物资到达仓储现场后,由合同约定的卸货方负责卸货;
9.2.4积极组织保管物资的入库验收以及出库核对;
9.2.5对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租金)或有确切证据证明甲方不支付尾款且不提供足额担保时,享有对甲方仓储物资的留置权。
- 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由于甲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甲方偿付相应一个月保管费。
10.1.2甲方不能按期存货,甲方应按照约定的入库时间、货物数量等支付合同约定标准的保管费。
10.1.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超过甲方通知出库日期或者合同到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元。
10.1.4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资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物资,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物资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10.1.5物资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1.6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物资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物资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
10.1.7由于出入库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10.1.8如甲方委托乙方代运的物资,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物资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10.2乙方的责任
10.2.1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2.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3物资在储存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物资,或者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物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甲方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物资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10.2.4如乙方负责发运的物资,不能按期发货,赔偿甲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10.2.5违反双方其它约定责任,应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
- 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1.1违反物资入库计划的执行和物资出库的规定或约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个月保管费(租金)/ 元。
11.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11.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11.4甲方存货前必须对物资申明价值(申明价值由甲方提出,乙方核实确认),赔偿物资的损失,按照申明价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后折算赔偿金,乙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 损耗标准
12.1损耗标准: 。
12.2损耗处理: 。
- 节能环保
13.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环保法规等相关规定,注意保护环境,若造成了环境污染,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
13.2材料包装物回收: 。
-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14.1乙方应确保仓储场地、设备、工艺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中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应向仓储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及安全培训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14.2乙方负责仓储物品仓储期间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保证仓储过程的安全作业并承担责任和义务,若发生致人伤亡、机具设备损失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14.3乙方须根据仓储物品性质特点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扩散等安全生产工作。
14.4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保证在履约过程的安全作业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 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诸如战争、骚乱、戒严、暴动、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瘟疫等。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15.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15.3不可抗力后果承担
15.3.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仓储货物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2)甲方或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15.3.2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5.4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 合同的变更、解除
16.1合同的变更
16.1.1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文件必须由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变更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6.1.2结算单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结算单必须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结算单中所载明内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以本合同条款所列明内容为准。
16.2合同解除
16.2.1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办理。
16.2.2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必须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和盖章进行确认,并明确合同解除时双方权利与义务。
- 争议的解决
17.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以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乙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向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2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 其他
18.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约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存放物资交接完毕且费用结清失效。
18.2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8.3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18.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