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处理合同
废旧物资处理合同
甲方(承租方):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出租方):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买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 项目废旧物资的处理,买卖双方按以下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 标的物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金额/元 |
税率 |
税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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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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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价含材料费、卖方配合费、管理费、利润、税金。
1.2买方承担切割费用、运杂费、装卸费,不在本单价中。
1.3单价变更机制: 。
1.4数量约定:本合同第1条“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的增减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执行,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 交易流程
2.1买方到卖方财务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将财务收款收据交物资部复核。
2.2卖方物资部门核查买方运输车辆皮重,以及进场物资和人员,登记进场材料,没有登记的材料,不允许带离买方施工现场。买方进场的设备、物资,买方自己负责保管,卖方没有看管的责任和义务。
2.3买方确保缴纳的货款余额大于下次成交金额,不够的要补缴货款。严禁先货后款。
2.4 买方装车完毕,通知卖方过磅,并办理相关手续。
2.5复核出场材料,卖方开具《出门证》,买方凭证离开施工现场。
- 交易完成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3.1完成时间: 。
3.2交货地点: 。
3.3交货方式:买方负责装车,卖方全程监督。
- 过磅须知
4.1进入卖方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遵守卖方管理制度,听从管理指挥。
4.2过磅车辆减速稳行上磅,上磅后请停在指定界线,以磅中心为准。
4.3除皮车辆必须打扫干净,不能夹带沙土袋、杂物,车内人员(包括司机)必须下车除皮,否则视其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元。
4.4有刹车水箱的车辆,进入现场后,称量毛重之前,严禁放水,否则,每次罚款 元。
4.5车辆过磅后,迅速让磅,不得影响其它车辆过磅。
4.6故意压磅、撬磅、遥控地磅,影响过磅者,每次处以 元罚款。
4.7买方进入库房人员限定一人,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围观。
- 计量
废旧物资过磅计量,以卖方指定的地磅磅重为依据。如有异议,可到双方约定的过磅点复核。
- 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废旧物资现场验收,双方没有异议的,离开卖方过磅现场,一切差异和争议由买方自己承担。双方有异议的,到约定磅房复核,离开复核的现场后,一切差异和争议由买方自己承担。
- 联络
7.1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
7.1.1本合同卖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买方联系、沟通协调、现场具体事宜的办理、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的办理、对买方异议的处理等。
7.1.2买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卖方联系、沟通协调、现场具体事宜的办理、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的办理、对卖方异议的处理等。
7.2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7.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7.3.1卖方向买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协议第7.1.2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买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7.3.2卖方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卖方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卖方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7.3.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买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买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买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7.3.4买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买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结算与支付
8.1结算:每车结算一次。
8.2结算依据:合同单价、财务开具的收款单、物资开具的过磅单、财务账面余额。
8.3卖方£分批次开具发票或£在所有的货物交易完成后一次性开具足额发票给买方。
8.4支付:所有的支付全部以预付款形式支付,在每次货物交易前必须确保买方缴纳的预付款余额不小于拟交易货物的货值,坚决杜绝先货后款。
- 双方权利和义务
9.1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9.1.1提供废旧物资的交货地点、结算方法、处理时间、计划安排、要求等买方应该知道的信息。
9.1.2享有对买方的督办权
9.2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切割、装运。
9.2.2买方根据卖方的计划安排自行安排充足的运输车辆及装卸设备,并听从卖方现场指挥。
9.2.3卖方提出异议时,积极配合处理。
9.2.4买方负责协调当地关系。
9.2.5为履行本合同而投入的人员、材料、设备、工具等购买财产保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废旧物资切割、装运等整个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由买方承担费用和责任。
- 文明生产约定
10.1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安全帽,不准打赤膊,穿拖鞋,不大声喧哗。
10.2听从现场指挥,不动用现场设备设施,不乱接乱搭。
10.3不偷盗,不夹带处理废旧物资以外的物资。
10.4加强防火安全,不使用氧气、乙炔以外的切割气体。
10.5按照卖方管理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的审批手续。
- 安全管理责任
11.1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买方要加强人员的安全管理,任何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买方全部承担责任和费用。
11.2如涉及拆除等专业工作,买方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公司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提交安全和技术文件经相关单位、部门的审批。
- 违约责任
12.1买方不能按时运走指定的废旧物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元/次。
12.2买方协调与当地关系不力,影响了卖方正常施工的,应赔偿卖方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元/次。
12.3如买方违约,卖方保留单方解除本合同并重新选择采购单位的权力。
- 节能环保
买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环保法规及买方的相关规定,注意保护环境,若造成了环境污染,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
-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14.1买方应确保处理场地、处理设备、处理工艺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中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应向处理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及安全培训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14.2买方负责物资处理过程的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保证物资处理过程的安全作业并承担责任和义务,若发生致人伤亡、机具设备损失的事故,由买方负责。
14.3买方须根据物品性质特点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扩散等安全生产工作。
- 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诸如战争、骚乱、戒严、暴动、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瘟疫等。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15.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15.3不可抗力后果承担
15.3.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在约定时间内,买方未将废旧物资清运干净,造成物资的毁损灭失由买方承担;
(2)买方和卖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6.1合同的变更
16.1.1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文件必须由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变更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6.1.2结算单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结算单必须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结算单中所载明内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以本合同条款所列明内容为准。
16.2合同解除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必须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和盖章进行确认,并明确合同解除时双方权利与义务。
- 争议的解决
18.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以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卖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向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8.2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 其他
19.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约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物资(废旧物资)处理完毕且费用结清失效。
19.2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3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19.4本合同一式 份,卖方 份,买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