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就日常法律事务和相关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文件;
3、参与甲方商务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后,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 、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专业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甲方与乙方之间并不因本合同而构成雇佣或代理关系,且甲方不授权乙方或乙方的员工以任何方式签署任何约束甲方的合同或承诺。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被视为独立定约人,承担其所有员工、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报酬、管理、以及用工主体等责任。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派遣(聘请)的员工、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均为乙方雇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和)委托关系。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支付及发票
1、乙方法律顾问费(含税)为每年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其中:不含增值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1)合同价款组成说明: 包含人员费用、服务费、管理费、利润、利息、增值税、非增值税税金以及因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所有明示和暗示的费用。
(2)履约期间如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则本合同不含增值税价不变,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结算,调整合同总价。
2、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1) ;
(2) 。
3、甲方就其他专案诉讼代理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优惠收费。
4、发票约定
(1)甲、乙双方税务信息
项目 |
甲方 |
乙方 |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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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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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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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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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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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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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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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上述甲乙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
(2)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开具并送达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给甲方入账,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款项,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3)若甲方增值税发票丢失、毁损,乙方应协助办理后续事项,如专用发票进项税认证抵扣相关事宜。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提供相应发票,签约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差旅费(不含市内)、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本着节俭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出现延误、失职、失误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向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1、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1)甲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乙方联系、沟通协调、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乙方异议的处理等。
(2)乙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甲方联系、沟通协调、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甲方异议的处理等。
2、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1)甲、乙双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对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2)甲、乙双方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甲、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甲、乙双方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甲、乙双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4)甲、乙双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甲、乙双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