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发布于: 2022-12-12 15:46

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和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由           承担。           所属分公司是           在各地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业务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的范围内,可代表           签订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1、双方约定

1.1本合同涉及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的具体内容,包括审核时间、认证领域、认证依据、所发证书类型、认证范围与认证费用等,见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管理体系认证服务确认单》。

1.2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委托的管理体系提供整个认证周期的审核与认证,包括初次审核与认证、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及特殊审核。

1.3乙方根据合同及其附件内容向甲方提供审核和认证服务。

1.4双方共同遵守的国家及行业上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的相关规范(现行有效版本)

1.5甲方与乙方之间并不因本合同而构成雇佣或代理关系,且甲方不授权乙方或乙方的员工以任何方式签署任何约束甲方的合同或承诺。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被视为独立定约人,承担其所有员工、审核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报酬、管理、以及用工主体等责任。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派遣(聘请)的员工、审核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均为乙方雇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和)委托关系。

2、双方权利

2.1甲方权利

(1)自愿向乙方提出认证申请。

(2)要求乙方提供对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和认证程序的解释。

(3)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宣传获准认证的事实。

(4)享有由于获准认证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取得的经济利益。

(5)对审核和认证决定向乙方提出申诉、投诉,或直接向认可机构和/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6)要求乙方承诺保守审核中获取的受审核方的秘密。

2.2乙方权利

(1)在拟开展的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按认证审核程序和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和认证决定。

(2)通过审核证明不满足认证要求的,有权不颁发认证证书/不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3)如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异常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监督审核频次。

(4)甲方获证后如发生不按时支付监督费用、不按期接受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等情况,乙方有权暂停、撤销甲方认证证书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并交还相关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公布获证组织的认证状态(批准、暂停、撤消)。

(6)按认证合同的约定收取认证费用。

3、双方义务

3.1甲乙双方遵守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行政规章制度的规定。

3.2甲方义务:

3.2.1在获认证后,应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和协助,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3.2.2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为现场审核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核期间的办公场所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2)在证书有效期内,管理体系发生变化和重大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顾客及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B)生产的产品被行政机关认定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c)出现的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能源绩效的重大事故;

d)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的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的变更;法人代表、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的变更;住所或活动场所的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的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e)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f)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费者投诉等情况;

g)有关在官方检查或政府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或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h)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i)出现与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其他重要情况。

(3)如持有乙方所颁发的带有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应当接受认可机构的见证评审和确认审核,如果拒绝将会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注:确认审核是CNAS对认证方监督活动的一种方式,CNAS通过直接对委托方管理体系运行及受审核过程进行现场验证,评价认证方审核活动的符合性、有效性 (对委托方的现场验证主要对委托方管理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的关键点进行验证,不是重复认证方的认证审核)。

(4)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乙方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证书被撤消后,停止使用并向乙方交还证书,停止有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和宣传。

(6)现场审核存在问题较多需要进行跟踪审核时,应按乙方安排接受跟踪审核。

(7)当申请的认证范围包括多个子公司和分现场时,甲方应确保认证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分现场都应遵守本合同约定。

(8)在获认证后,应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并配合乙方实施监督审核和再认证。

(9)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两次年度监督审核,第一次年度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或再认证审核最后一天起十二个月内进行(为确保认证证书的延续性,通常在第二阶段审核或再认证审核后的第十一个月进行),两次年度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十二个月。

(10)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3.3乙方义务:

(1)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认证活动,并履行保密承诺。

(2)按约定时间实施审核。

(3)通过审核满足认证要求后,颁发认证证书。

(4)获证后定期对其体系实施监督审核和按期实施再认证。

(5)将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及其更改及时通知甲方。

(6)做出暂停、撤消认证证书的决定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说明理由。

(7)处理甲方有关认证审核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8)回答与解释甲方对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和认证程序提出的质疑,提供详细信息。

(9)提供获证组织相关认证信息的查询。

(10)当认证要求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

(11)应就每次现场审核人员和时间做出妥善安排并书面通知甲方。

4、认证费用

4.1本合同涉及的认证费用依据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计价标准。审核时间、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及认证费用等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管理体系认证服务确认单》。

4.2审核员为甲方提供审核服务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4.3现场审核后,需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跟踪验证,导致审核工作量增加时,乙方将根据实际审核工作量收取相应审核费用。

4.4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审核认证和/或监督审核的工作量增加时,甲方应当就此另行向乙方支付相应审核费用。

4.5由甲方原因,导致现场审核完成但不能发证时,乙方在做出认证决定后2个月内仅将审定与注册费和证书费退还甲方。

4.6由于甲方管理体系变更或其他更改,以及发生重大投诉与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能源等事故,可能影响到甲方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时,乙方将增加监督审核次数,并根据增加的审核工作量收取审核费用。

4.7当认证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变化,导致额外增加审核工作量时,乙方将适当收取相应审核费用。

5、认证费用的支付

5.1初次认证费用: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总费用的    %,剩余费用在现场审核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

5.2年度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等费用:甲方应在实施现场审核后15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

5.3如甲方未能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时停止审核安排。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影响由甲方自行负责。

5.4差旅费用:甲方选择按现场确认的实际发生额,现场审核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

6、其他需约定事项:                                                          

6.1                          。                                                                 

6.2                                                                                                   

7、保密条款

7.1保密信息是指合同双方雇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因执行本合同而创造、取得和/或开发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及信息、未公开的发明、发现,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等其他相关的信息。

7.2合同双方同意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发表文章、复制等。合同双方同意并保证,除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悉上述保密信息的合同双方雇员和相关人员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合同双方与其雇员或相关人员应有书面保密协议(包括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等),其保密义务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合同一方雇员及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该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7.3合同双方同意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向合同对方披露的、各自的保密信息均不构成或意味着该方将其所拥有的保密信息转让或许可给合同对方,也不构成向合同对方授予保密信息或其他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许可或其他授权。

7.4合同双方同意,保密期限为合同有效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的     年。保密期届满,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公开保密信息。

8、违约责任

8.1若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甲方未能取得认证,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上述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8.2若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甲方未能通过认证,乙方对此应承担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9、生效、变更与解除

9.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持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经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且费用结清、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失效。

9.2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并具有同等效力。对于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3合同执行期间,若有变更或补充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附件的形式作出并签署,否则,任何有关本合同的变更不得约束合同双方。

9.4合同执行期间,撤消全部认证证书的同时,本合同解除。

9.5合同的变更及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0、争议解决

10.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向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1、联络

11.1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11.1.1甲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乙方联系、沟通协调、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乙方异议的处理等。

11.1.2乙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甲方联系、沟通协调、组织认证服务履行、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甲方异议的处理等。

11.2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11.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11.3.1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协议第11.1.2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乙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11.3.2甲方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甲方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11.3.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乙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乙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11.3.4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诸如战争、骚乱、戒严、暴动、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瘟疫等。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12.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对方。

12.3不可抗力后果承担

12.3.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甲方或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工期顺延;

12.3.2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2.4因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乙方违约责任。

12.5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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