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禁、监控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门禁、监控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方:
卖方:
就 (买方)的门禁、监控设备(以下简称“设备”)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按以下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1设备的基本情况及含税价格(如需要区分设备与安装的税率,签约时注意分开标明)
设备/服务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不含增值税单价 |
含税单价 |
总额 |
增值税税率 |
增值税税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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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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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价约定
上述不含增值税单价包含但不限于设备费(含必须的附件、配件)、包装、运杂费、产品维护费、服务费、安装费、调试费、管理费、利润、利息、非增值税税金以及所有明示和暗示的费用。
1.2增值税税率调整
履约期间如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则本合同不含增值税价不变,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结算,调整合同总价。
1.3数量约定
本合同第1条“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的增减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执行,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1.4设备生产厂家
。
2质量标准
2.1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应符合技术规格书(见附件1:设备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设备中如包含相关的模具配件的,卖方保证模具配件满足设备运行需求,完全符合买方实际生产环境。
2.3卖方对设备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成套性负责。设备框架结构及各部分应达到其应有的强度要求,主要配套部件的品牌、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相符。
2.4设备的生产厂家、产品质量也要满足买方业主或者监理的要求。
3运输方式、包装方式、防护要求
3.1 运输方式
。
3.2包装方式
3.2.1 。
3.2.2每箱/件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裸装件应用塑料袋密封上述文件并固定在裸装物品上;设备附件(螺栓、垫片等)和较小的结构件应用木箱包装。到达现场的设备应是零部件齐全的,配套件、仪表等应有材质证明及设备合格证。
3.3防护要求
。
4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
4.1交货时间
4.1.1 。
4.1.2卖方在交货前应确认买方安装现场、电源、环境等已经完全符合设备的安装条件。
4.2交货地点
。
4.3交货方式
买方安装,并经卖方对系统验收后交货 。
4.4交付的约定
卖方在交货地点完成卸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后,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即交付,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设备应负的质量责任。
4.5销售批准及证明文件
需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出售的,卖方应当在交货时(或交货前)提供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因为文件不全而导致合同材料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给买方或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5验收、调试及买方提出异议
5.1验收
5.1.1单据验收: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有送货单、设备合格证书、设备维修保养说明书、 、 。
5.1.2质量验收:设备到达现场后,卖方派人参加现场开箱检验,对设备进行外观、数量等的到货验收,制作书面的验收报告;如发现与合同约定及供货清单不符,卖方须在安装调试前更换和补齐。质量验收合格不减轻和(或)免除卖方应负的质量责任。如卖方不派人参加现场开箱检验的,视为卖方同意以买方单方面的开箱检验结果为准。
5.1.3数量验收:点件验收。
5.1.4第三方检测:如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设备在交付买方前和(或)买方购买后使用前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和(或)校验、和(或)标定的,卖方应负责完成此项工作并承担费用。
5.1.5最终验收:最终质量验收以本合同及附件规定标准,以设备调试完毕连续正常运行___月为依据。验收合格的,双方出具最终质量验收合格报告。买方的确认须有5.1.6条授权验收人签字并盖章后方有效,卖方的确认须有卖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卖方公章后方有效。验收不合格的,依本合同约定处理。
5.1.6买方指定验收人姓名: ,电话: 。
5.2买方提出书面异议
5.2.1买方对卖方提供产品单据、数量、质量(经现场抽检或质量事故等发现)有异议时,应在合理时间内书面向卖方提出;
5.2.2卖方接到买方异议后,在 天内到买方现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卖方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3 质量争议检测
5.3.1合同当事人对设备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技术规格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设备。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设备,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安装调试
6.1安装调试验收:卖方保证设备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之日起 日内安装调试完毕,设备可以正常运行。安装调试及培训时,双方进行录像和制作书面的验收报告。
6.2卖方选派合格的、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工作,并现场跟班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生产 个批次的产品或设备正常工作 小时。设备试机需要的各种材料,如买方之前无相同设备或买方无特别声明负责材料的,由卖方负责随设备提供(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卖方保证不得因此延误安装调试;买方亦可以协助提供,全部费用由卖方支付。
6.3卖方应负责对买方至少 名工作人员进行免费的培训,直至买方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操作为止。安装调试所需人员、工具均由卖方负担,买方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7联络
7.1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7.1.1买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卖方联系、沟通协调、供应计划的签发、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卖方异议的处理等。
7.1.2卖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买方联系、沟通协调、供应计划的接收、组织设备的供应、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买方异议的处理等。
7.2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7.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7.3.1买方向卖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协议第7.1.2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卖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7.3.2买方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买方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买方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7.3.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卖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卖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卖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7.3.4卖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卖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8结算与支付
8.1结算
8.1.1结算周期: 至 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本结算周期结束后 天内,卖方必须联系买方办理结算,逾期没有提交结算申请且没有书面告知买方的,视为卖方放弃该批设备结算,买方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8.1.2结算依据:卖方将买方签认的《现场验收单》(买方提供格式)汇总后,交买方办理结算单,结算单应扣除:(1)买方有异议部分的设备金额;(2)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的预付款(如有)、经济往来会签扣款金额(如有)、违约金(如有)、留置的质保金(如有)等相关约定金额。结算单为本合同唯一有效的支付依据,现场收货单不得作为支付依据。
8.1.3结算单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结算单必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结算单中所载明内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以本合同条款所列明内容为准。
8.2支付
8.2.1支付方式
货款的支付方式:本合同货款按以下 方式进行支付。
(1)使用现款支付;
(2)其他支付方式: ;
8.2.2卖方收款账户
收款人:
账号:
开户行:
8.2.3 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间
(1)设备发货前,买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2)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并最终质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
(3)质量保证金的扣除与支付按照“11.1质量保证金”执行。
9发票
9.1 买卖双方税务信息
项目 |
买方 |
卖方 |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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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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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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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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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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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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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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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上述买卖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
9.2在双方办理完结算后,卖方根据本期结算单在 个工作日内开具并送达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给买方入账,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款项,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9.3如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毁损,卖方应协助办理后续事项,如专用发票进项税认证抵扣相关事宜。
10双方权利和义务
10.1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1提供设备的需求计划(书面通知):买方提前 天向卖方提供下批次设备计划用量。临时增减需求计划的,提前 天向卖方提供需求计划。
10.1.2调试验收合格后,及时给卖方签收并出具验收单据。
10.1.3确保施工便道、场地满足供应设备的基本条件,并对卖方的供应行为积极配合。
10.1.4负责设备的验收、质量检查工作。
10.1.5配合卖方办理结算手续。
10.1.6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10.1.7享有对卖方的督办权。
10.2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11.2.1卖方应在设备送达 小时前以本合同“联络”条款约定的方式将合同号、材料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启运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通知买方授权代表。
10.2.2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保质、保量,确保设备送达收货点。
10.2.3设备到达现场后, 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对买方人员培训等工作。
10.2.4买方提出异议时,积极配合处理。
10.2.5按照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标的物的技术支持、信息支持、技术培训。
10.2.6为履行本合同而投入的人员、材料、设备、工具等购买财产保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设备装、运等整个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由卖方承担费用和责任。
10.2.7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设备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0.2.8就交付的设备,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10.2.9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设备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设备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0.2.10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合同履行的义务。
10.2.11及时联系买方办理结算。
11保修、售后
11.1保修
11.1.1卖方无偿提供的设备所需要的易损件见附件10:易损零部件清单。
易损件质保期见本合同附件,如附件中未明确易损件质保期,则易损件质保期与设备整机质保期相同。
11.1.2质保期间,因设备质量或非买方人为故意出现的故障,卖方负责免费更换和维修。质保期过后,卖方负责对设备的终身维修(仅收取所更换配件的成本费用、且保证 年内可以提供设备配件)。
11.2售后
11.2.1无论是否在质保期间,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故障通知 小时内安排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服务; 小时内对设备维修完成,并保证买方正常使用。卖方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承诺书中承诺的服务内容优于本合同约定之处,以承诺书为准。
12相关服务
卖方应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2.1实施所供设备的现场组装和试运行;
12.2提供合同设备在现场的技术服务;
12.3在卖方厂家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设备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2.4提供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和/或维修所需的全部专用工具;;
12.5提供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所供设备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的详细操作和维护手册;
12.6提供合同设备在现场使用过程中的应急处理方案并协助买方实施;
12.7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供合同设备实施维护和/或修理,但该服务并不因此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其他义务。
12.8卖方提供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供全部服务,买方将有权从应支付的价款中扣减相关费用。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诸如战争、骚乱、戒严、暴动、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瘟疫等。
13.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13.3不可抗力后果承担
13.3.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买方或卖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工期顺延;
13.3.2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3.4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14违约责任
14.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乙方给予2个月免息宽限期。如甲方仍未付款,自宽限期到期后甲方应按应付款额和延期时间(天)以及央行发布的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但利息最高不超过应付款额的5%。
14.2卖方不能及时供应设备或按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 元/天。
14.3卖方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 元/次。
14.4卖方未按约定进行维修、解决的,买方可以单方处理设备维修等事宜,设备维修、更换、排出故障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优先从应付设备款项中扣除,不足由卖方另行支付。
14.5卖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伴随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 元/次。
14.6如卖方违约,买方保留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卖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买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担保或(和)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卖方另行支付。
15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15.1合同的变更
15.1.1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文件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确认,变更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5.2合同解除
15.2.1如卖方有下列任一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双方书面另行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服务),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5.2.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卖方未交付的设备,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设备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2.3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办理。
15.2.4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履行,双方必须经授权签约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和盖章进行确认,并明确合同解除时双方权利与义务。
15.3卖方合同权利的转让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下所有权利(含债权)。
16合同争议的解决
16.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买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向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2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7其他
17.1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17.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至履行完毕且费用结清、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失效。
17.3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7.4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17.5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以下无正文)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