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加工合同
物资加工合同
甲方(承租方):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出租方):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 加工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加工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含税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 |
金额(元) |
税率 |
税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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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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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价约定
1.1.1单价组成:材料费、加工费、防腐费(如需)、运杂费、吊装费、产品维护费、服务费、保险费、保管费、管理费、利润、利息、税金以及所有明示和暗示费用。
1.1.2单价变更机制: 。
1.2数量约定
本合同第1条“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的增减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执行,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 技术要求及质量保证
2.1技术要求
2.1.1加工工艺及成品符合甲方提供图纸和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2.1.2严格按国家颁发的施工规范、标准和甲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制造,具体为: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遇到国家颁布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2.2质量保证与质量监督
2.2.1乙方应保证所加工物是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2.2.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应无条件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2.3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2.2.4甲方在加工过程中有权派人到乙方现场对乙方的原材料、加工工艺、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2.2.5甲方发现乙方有不符合本合同2.1条款的的行为,甲方发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检验并不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保证等各种责任。
- 原材料供应方式
用于加工的原材料供应分为甲供材料和乙方自购材料。
3.1甲供材料的供应
3.1.1甲供材料由甲方根据图纸理论量加上甲乙双方约定的加工损耗系数 %折算的数量进行组织供应。如果出现超耗,甲供材料仍有剩余,则使用甲供材料,超耗部分材料费用在甲方采购价基础上加上5%的采保费由乙方承担,并在结算时从材料加工款中扣除。甲供材料多出部分属于甲方所有,需要退还甲方,乙方无权处置;甲供数量不足的材料由乙方提前通知 天通知甲方组织补充供应,或者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乙方采购单价不得高于 元/计量单位。
3.1.2本项目甲供材料(附件1:甲供材料明细)
3.2乙方自购材料的供应
3.2.1乙方自购材料由乙方自行组织供应,供应数量以满足在约定的时间内加工约定数量的成品为准。
3.2.2本项目乙方自购材料的约定
除本合同中明示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辅助材料均由乙方采购,价格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 运输方式、包装方式、防护要求
4.1 运输方式: 。
4.2包装方式: 。
4.3防护要求: 。
-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5.1甲供材料交货时间: 。
5.2加工成品交货时间: 。
5.3甲供材料交货地点: 。
5.4加工成品交货地点: 。
5.5甲供材料交货方式: 。
5.6加工成品交货方式: 。
- 计量
本合同采用 条款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
6.1按磅重计量的材料:
甲供材料:以(地点)磅重为依据。如有异议,可到双方约定的过磅点复核;
加工成品:以(地点)磅重为依据。如有异议,可到双方约定的过磅点复核;
过磅重量与送货单数量有较大偏差时,双方应查找原因确保货物质量无损失时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6.2按理重计量的材料:
按理论换算计量,可以进行过磅复核,理论重量与过磅重量的偏差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应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规定。如果过磅重量大于理论重量,或者过磅重量小于理论重量,但是在约定的偏差范围之内,则以理论重量继续计量;如果过磅重量小于理论重量且超出约定的偏差范围,验收人可拒绝收货。本合同约定的偏差条款为: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规定与本条款不相符,则以本条款为准。
6.3按计件计量的材料:点件计量。
6.4按体积或者长度计量的材料:据实量方 。
- 联络
7.1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7.1.1甲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乙方联系、沟通协调、甲供材料(如有)供应计划的签发、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乙方异议的处理等。
7.1.2乙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甲方联系、沟通协调、甲供材料(如有)供应计划的接收、组织材料加工事宜、组织加工成品的发运、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甲方异议的处理等。
7.2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7.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7.3.1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协议第7.1.2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乙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7.3.2甲方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甲方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7.3.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乙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乙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7.3.4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8.1甲供材料的验收
8.1.1验收方式:双方共同验收或者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验收。
(1)共同验收:由双方指定验收人员在 (地点) 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参见本合同第6条)和质量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单据有送货单、材质证明文件等,初步检查材料外观质量合格后,由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部门进行取样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或者由乙方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验收:由指定的乙方验收人员在 (地点) 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参见本合同第6条)和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单据有送货单、材质证明文件等,初步检查材料外观质量合格后,由甲方指定的检测机构/部门进行取样检测,乙方无条件配合,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或者由乙方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3)甲方指定验收人姓名: ,电话: ;
乙方指定验收人姓名: ,电话: ;
8.1.2提出异议和期限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有质量、计量异议时,应在收货后 7 天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
8.2加工成品的验收
8.2.1验收方式:由甲方组织人员在乙方加工场地或者甲方施工现场进行验收。
8.2.2单据验收: 乙方必须提供的单据有送货单、产品合格证等
8.2.3质量验收:初步检查加工成品的外观质量合格后,甲方试验部门取样做质量检测,收货不代表甲方认同乙方加工成品质量合格。
8.2.4数量验收:参见本合同第6条。
8.2.5甲方指定验收人姓名: ,电话: 。
8.2.6提出异议期限
(1)甲方对乙方提供加工成品单据有异议时,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乙方接到甲方异议后,在 天内协商解决;
(2)甲方对乙方提供加工成品数量有异议时,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乙方接到甲方异议后,在 天内到甲方现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乙方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甲方对乙方提供加工成品质量有异议时,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乙方接到甲方异议后,在 天内到甲方现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乙方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 结算与支付
9.1结算
9.1.1结算周期: 至 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本结算周期结束后的 天内,乙方必须联系甲方办理结算,逾期没有办理结算且没有书面告知甲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9.1.2结算依据:乙方将双方共同验收或者乙方代为验收的甲供材料验收单据,以及甲方签认的《现场验收单》(甲方提供格式)汇总后,交甲方办理收料结算单。
9.1.3结算单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经过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结算单中需要注明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的预付款(如有)、违约金(如有)、留置的质保金等相关约定金额。
9.2支付
9.2.1支付方式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按以下 方式进行支付。
(1)使用现款支付;
(2)使用期限为 个月的银行承兑支付;
(3)使用期限为 个月的商业承兑支付;
(4)使用金融产品支付: ;
(5)其他支付方式: ;
(6)混合支付(由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支付方式组成): 。
9.2.2乙方收款账户
收款人:
账号:
开户行:
9.2.3 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间
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乙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正式发票给甲方后 天,甲方支付该批合同结算价款 %的货款,待该批次结算款第一次支付后的 天支付该批合同结算价款 %,…以此类推,直至该批次结算款支付完毕,其他批次支付按照此支付比例支付。
- 发票
10.1 甲乙双方税务信息
项目 |
甲方 |
乙方 |
全称 |
(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
(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
纳税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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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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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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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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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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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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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上述甲乙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
10.2在双方办理完结算单后,乙方根据本期结算单在 个工作日内开具并送达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给甲方入账,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款项,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10.3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毁损,乙方应协助办理进项税发票认证抵扣相关事宜。
-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1提供加工图纸、技术要求、需求计划以及甲供材料供应计划(如有)。
11.1.2提供交货地点、质量要求、结算方法、支付方法、工程大概进度等乙方应该知道的信息。
11.1.3收货后,及时给乙方签收并出具验收单据。
11.1.4确保施工便道、场地满足供应材料的基本条件,并对乙方的供应行为积极配合。
11.1.5负责加工成品的验收、质量抽检工作。
11.1.6按时配合乙方办理结算手续。
11.1.7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11.1.8享有对乙方的督办权。
11.1.9乙方对甲供材料提出异议后,积极配合处理。
1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2.1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保质、保量,确保加工成品送达收货点。
11.2.2甲供材料(如有)到场后积极组织卸货验收,加工成品到达交货现场后,积极配合甲方交货。
11.2.3甲方提出异议时,积极配合处理。
11.2.4免费提供相关材料的技术支持、信息支持。
11.2.5因加工成品的质量和数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费用。
11.2.6在生产过程中若甲方派人到现场进行检验,乙方应给予以支持和协助。
11.2.7乙方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的甲供材料进行加工成品。
11.2.8及时联系甲方办理结算手续。
11.2.9为履行本合同而投入的人员、材料、设备、工具等购买财产保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材料装、运等整个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费用和责任。
- 质量保证金
12.1 质量保证金办理:按结算金额 %的合同款做质量保证金。
12.2质量保证期:在该批次加工成品交货验收后 个月作为该批次加工成品的质量保证期。
12.3质量保证金支付:在该批次加工成品质保期满后由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后 天内,无质量问题时支付给乙方(无息)。
12.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 履约担保
13.1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一次性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可以采用履约保函的形式,额度为本合同金额的 %。履约保函应为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按招标文件/询价文件规定的格式开具)。
13.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限为合同材料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如履约保函有约定期限的,期限根据实际交货情况自动调整。
13.3因乙方原因导致材料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担保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13.4履约担保在到期后由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后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13.5履约担保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乙方对已交付材料的质量保证责任。
- 事故
14.1乙方加工成品不合格造成的质量事故: 。
14.2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加工成品造成施工停工损失: 。
14.3甲供材料如果不能按期交货,如双方无另行约定,则相应的加工成品交货时间按照甲供材料实际交货时间与计划交货时间差额天数进行顺延。
- 违约责任
15.1乙方不能及时供应加工成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按逾期支付违约金 元/天。
15.2乙方产品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 元/次。
15.3如乙方对甲供材料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毁损灭失,由乙方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元。
15.4如乙方违约,甲方保留单方解除本合同并重新选择受托方的权力。
- 节能环保
16.1乙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环保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注意保护环境,若造成了环境污染,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
16.2甲方提供材料边角料的回收: 。
- 知识产权
17.1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知识产权属于委托人,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7.2乙方承诺甲方在使用其加工成品或成品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其他应诉抗辩费用以及经有关机构裁决需由甲方承担的索赔人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17.3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
18.1乙方应确保加工场地、加工设备、加工工艺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中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应向加工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及安全培训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18.2乙方负责加工产品正式交付前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保证在产品加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并承担责任和义务,若发生致人伤亡、机具设备损失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18.3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所加工材料尤其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材料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置措施等,提出保障使用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诸如战争、骚乱、戒严、暴动、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瘟疫等。
19.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19.3不可抗力后果承担
19.3.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已交付甲方的加工成品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2)在加工成品未交付甲方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9.4因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乙方违约责任。
19.5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 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
20.1合同的变更
20.1.1经合同双方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文件必须由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变更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0.1.2结算单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结算单必须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结算单中所载明内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以本合同条款所列明内容为准。
20.2合同解除
20.2.1 对乙方下列任一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双方书面另行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合格的加工成品,且在甲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20.2.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付的材料、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材料、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2.3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必须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和盖章进行确认,并明确合同解除时双方权利与义务。
20.3合同权利的转让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下所有权利(含债权)。
- 争议的解决
22.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以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向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2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 其他
23.1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变更文件、收货文件均需要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3.2本合同自双方签约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加工、供货完毕且费用结清、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失效。
23.3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3.4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23.5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