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配料机租赁合同(出租)

发布于: 2022-12-28 10:33

混凝土配料机租赁合同(出租)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承租人因施工需要,拟租用出租人 混凝土配料机 设备。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混凝土配料机规格及数量

设备规格:                    

数量:                        

其他:                        

2. 混凝土配料机技术性能

设备生产厂家:                   

设备出厂时间:                   

主要技术参数:                   

3. 设备施工地点

租赁设备使用地点(合同履行地点):                            

4. 设备租赁期限

4.1从         日起(一般设备以实际进场验收合格时间为准,特种或大型设备需要安装调试则以设备具备法定使用条件为准),暂定租期为   个月,以实际使用时间计。

4.2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如承租人需继续使用,应在租赁期限满前    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并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承租人有优先续租权,续租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

5. 设备交付、安装及拆除

5.1设备进退场交付

(1)出租人应按承租人通知(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在          地点及时将设备进场交付给承租人。

(2)设备租赁期届满(承租人通知出租人退场时间后),承租人在地点将租赁设备交付出租人。未经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调遣设备离开工地现场。出租人承担设备逾期退场的安全、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并支付违约金     元/天,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照实赔偿。

5.2设备调遣及装卸车

(1)设备进场调遣运输和装卸车由出租人负责。

(2)出租人应办理设备运输中的各项保险,并承担运输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设备运至规定交付地点前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5.3设备安装、拆除及检验取证

(1)设备安装、拆除及检验取证由出租人组织实施;

(2)出租人应提交非标、特种设备安装和拆卸方案至承租人评审;安装和拆卸应按规定进行告知,实施前应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和参与安装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规定的资质和能力,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承租人备案;

(3)设备在工地安装调试的现场指挥、质量、工期及安全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经承租人同意后,出租人才能进行具体的安装和拆除作业施工,并指派专人负责实施,施工过程中,承租人对出租人有监管的权利和义务,有权随时终止出租人的违规施工行为;

(4)如需要调试、检测、和(或)取证的设备,应当由出租人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或不能取证影响承租人生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出租人负责办理设备有关证书或牌照,并交承租人备案留存。

(5)设备在工地安装、调试、拆除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及施工人员食宿均由方负责。

5.4进退场及安拆费用

(如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由甲乙双方进行商谈确定;如该费用已包含在设备租赁费用中,则可删除本支付条款,但在租赁费组成中进行明确;如该费用未包含在设备租赁费用中,则应单列本条款)

6. 设备进场验收(可根据实际增减)

6.1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后,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设备技术性能对设备进行质量鉴定和验收;

6.2设备验收条件:

(1)设备供货范围齐全,维修保养工具齐全,技术资料和档案完善;

(2)设备技术性能良好,达到设计技术参数,满足项目使用要求;

(3)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4)合同设备已取得规定的证书或牌照;

(5)试运行正常。

6.3设备验收合格,填写《设备进场验收单》,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6.4如设备验收不合格,出租人须免费更换设备进场、或自费维修保养,以达到验收条件;如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承租人将有权退租该设备,并且不须支付设备租金、进退场运输和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维修保养费及安装、检验及取证费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7. 设备现场管理

7.1出租人提供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及设备现场维修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配置),人员费用已包含在设备租金中,在设备租金中予以支付。

7.2出租人现场管理人员及设备现场维修人员应具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上岗条件(资格),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管理工作,接受承租人组织的进场安全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上岗证应提交承租人现场备案。

7.3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要求提供设备有关证书和技术资料。

7.4设备按应承租人要求进行现场标识。

7.5设备租赁期间,出租人设备不得从事与承租人无关的工作。

7.6出租人提供设备使用所需的(淡水、润滑油、工作介质、及其他辅助材料-根据现场实际决定),费用已包含在设备租金中。

7.7如出租人未能按月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支付工资,影响设备正常使用,承租人有权拒绝向出租人支付设备租金。

7.8出租人现场人员食宿均由    方负责,费用承担方式:       ;出租人现场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    方负责,费用承担方式:          。

8. 设备租金(可据实修改)

8.1租金标准及计算方法

(1)设备租金按月计算。设备月租金包含但不限于(进退场调遣费、安装调试费、拆除费)、设备使用费、保险费、证书执照费、维保费、税金等明示和暗示的费用;

(2)租赁设备共计 台,全部设备月租金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3)设备租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日租金=月租金/30天;

(4)出租人确保租用设备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 28天(或小时);因承租人原因致使设备每月工作时间不足28天(或    小时),仍然按照每月租赁费用计算月租金;因出租人原因导致设备每月工作时间不足28天(或    小时),承租人将扣减出租人的租金;设备租金扣减标准为:每月工作时间每少于1天,扣减1.5日租金。

(5)因放假停工的,扣除当月放假停工天数的租金(可据实协商)。

9. 租金结算支付与发票

9.1本合同结算周期为每月    日至次月    日。承租人每月25日办理当月租金结算,并按以下      方式进行支付。

(1)使用现款支付;

(2)其他支付方式:                           

9.2合同价款支付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足额的当期结算设备租赁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9.3如有设备进出场、安拆费用(根据合同5.5条),一并在当月月末办理结算,按本条约定方式支付。

9.4设备租期届满即办理最终结算,尾款于最终结算办理后次月一次付清。

9.5出租人未能按承租人要求的时间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致使承租人不能实施增值税发票认证和增值税抵扣的,出租人应承担承租人的全部损失。

9.6双方税务信息

项目

承租人

出租人

全称

(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注册电话

 

 

开户行

 

 

账  号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上述甲乙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

9.7如承租人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毁损,出租人应协助办理进项税发票认证抵扣相关事宜。

10. 保险

10.1出租人须对出租人的设备办理财产险,并对维保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等,并提交承租人备案;保险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未购买保险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10.2保险事故发生时,由投保人负责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合同相对方提供支持。

11. 联络

11.1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1)承租人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出租人联系、沟通协调、租赁计划的签发、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出租人异议的处理等。

(2)出租人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承租人联系、沟通协调、租赁计划的接收、组织合同履行、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承租人异议的处理等。

11.2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11.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11.3.1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协议第11.1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出租人(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11.3.2承租人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承租人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承租人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11.3.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出租人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出租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出租人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11.3.4出租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出租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2. 承租人的权利和责任(可据实修改和增减)

12.1承租人权利

(1)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设备的调度使用权;如设备技术状况不满足使用要求,承租人将有权退租设备或要求出租人免费更换满足要求的设备。

(2)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交设备相关证书、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及设备有关使用、安全检查及维护保养等记录。

12.2承租人责任

(1)承租人负责提供适合混凝土配料机 施工作业的场地;承租人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 混凝土配料机 设备性能,合理安排生产,不超性能使用。

(2)承租人负责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指挥和操作设备,对租赁设备进行现场管理、检查和考核。

(3)承租人应为设备检验提供必要的条件(荷载),并提供设备现场安装拆除、安全使用和妥善停放的条件和环境。

(4)承租人提供设备使用所需各种工作介质和附属材料,负责设备日常简单维护保养工作,承担相关费用,并做好记录。

(5)承租人负有对所租设备的在场内的保管责任,如设备因承租人责任而发生损坏、丢失,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6)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设备故障、损毁或灭失,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的责任范围为保险理赔后的余额。

(7)因施工需要,承租人欲对租赁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须经出租人书面许可。租赁设备退场时,承租人负责恢复租赁设备的原性能,新增的设备部件属承租人所有。

(8)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出租人的设备租金。

(9)未经出租人许可承租人不得对所租设备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有其它任何侵犯所租赁设备所有权的行为。

13. 出租人的权利和责任(可据实修改和增减)

13.1出租人权利

(1)出租人享有设备的所有权。

(2)出租人享有按合同规定收取设备租金的权利。

13.2出租人责任

(1)出租人应按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提供所租赁的设备及其全部附件,保证设备性能满足项目使用要求并满足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定,设备证书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2)出租人负责设备调遣运输、安装调试及拆除工作,并负责办理设备取证事宜(需要与合同第5条对应一致)。

(3)出租人提供设备的法定证书必须齐全有效,设备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4)出租人须提供所租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及《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如因设备证书或手续不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租人负责。

(5)出租人负责制定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负责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包括大中修,签约时注意需要与1条中约定一致)。

(6)出租人应配合承租人需要对设备人员进行培训或技术支持。

(7)因设备性能或质量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8)由于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设备损失,出租人承担自身设备的损失。

(9)由于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设备停工,承租人不承担停工期间的租赁费用。

(10)对设备的安装、拆除方案及实施负责,因出租人原因在设备安装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11)及时联系承租人办理结算。

14. 保证(可据实修改和增减)

14.1出租人保证租赁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保证承租人使用设备不会引起第三方的侵权之诉。

14.2出租人保证设备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达到设计的技术性能要求。

14.3出租人保证设备具备齐全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保障操作维修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保证设备操作安全和维修保养方便。

14.4出租人保证设备运行的噪声排放及设备使用的材料、电器元件符合国家政府节能和环保规定。

15. 违约责任

 15.1供应延迟赔偿

(1)如果出租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地点将全部租赁设备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可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延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设备延期交付费用元;如设备延期交付达到    天,承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2)延期赔偿金由承租人从出租人应付合同款中扣除,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供应延迟赔偿的最高限额,承租人可考虑根据合同相关终止条款的约定终止合同。

 15.2出租人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      元。

 15.3出租人提供的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      元/人*天。

16. 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诸如战争、骚乱、戒严、暴动、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瘟疫等。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16.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16.3不可抗力后果承担

(1)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承租人和出租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因出租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出租人违约责任。

(4)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17.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17.1合同的变更

17.1.1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文件必须由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变更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7.1.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结算单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结算单必须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结算单中所载明内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以本合同条款所列明内容为准。

17.2合同解除

17.2.1对出租人下列任一违约行为,承租人可向出租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出租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双方书面另行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且在承租人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出租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出租人未能提供满足项目现场使用要求的设备;

(4)出租人设备的证书不全或失效,出租人未及时办理;

(5)如果承租人有充分依据证明出租人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7.2.2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必须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和盖章进行确认,并明确合同解除时双方权利与义务。

17.3合同权利的转让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下所有权利(含债权)。

18. 争议解决

18.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以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向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2.2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9. 其他

19.1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变更文件、收货文件均需要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租赁工作完毕(以承租人书面通知为准)且费用结清、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失效。

19.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4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19.5本合同一式    份,承租人  份,出租人  份。

 

 

(以下无正文)

 

承租人:(盖章)                              出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分享
  • 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