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09 11:42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在全市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5]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2005年10月24日)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慈善,认识慈善,营造慈善公益、爱心互助、乐善好施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慈善事业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慈善一日捐”活动,扩大慈善资源,筹集慈善资金,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提供帮助,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时间安排
  “慈善一日捐”活动,从11月5日起,至12月5日结束。

  三、范围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中央和省驻汕单位的干部、职工;驻汕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官兵;全市国有、集体、民营、“三资”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热烈欢迎海内外港、澳、台同胞、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参与,热情捐款。

  四、捐款计算方法
  个人捐款,原则上不低于1天的经济收入;企业单位捐款,除职工捐赠1天的经济收入外,提倡捐赠1天的利润或节约的一笔资金。

  五、捐款基本原则
  捐款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有经济能力的干部、职工、从业人员可以多捐,有困难的可以少捐。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单位可以多捐,有困难的可以少捐。贵在参与,体现爱心,功德无量。

  六、捐赠善款的优惠政策
  慈善捐款,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4号文通知精神,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慈善捐款,“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捐款缴交办法
  捐款由汕头慈善总会统一接收,市直单位、中央和省驻汕单位、驻汕部队,由各主管部门,主管单位负责接收后(各区县由区县民政部门或慈善会负责接收),于12月15日前送交汕头慈善总会,或直接汇入(缴入)汕头慈善总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长平支行(长平路53号),帐号:16059008091001。直接汇入(缴入)汕头慈善总会开户银行的,凭银行汇款单(交款单)到汕头慈善总会换取正式票据。

  八、捐款使用管理
  所募集的善款,用于救助困难群众,由汕头慈善总会统一管理,市民政局监督使用。各区县所接收的捐款,全额交汕头慈善总会后,由汕头慈善总会全额回拨给各区县民政局或慈善会,作为辖区内特困户的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按季报汕头慈善总会备案。汕头慈善总会每半年向社会公示一次使用情况。

  九、要求
  为保证“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顺利开展,取得更大的效果。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重视抓好这一活动,抓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确保于12月15日前将捐款送交汕头慈善总会;各新闻媒体,要协同做好宣传报导工作,使此项活动深入人心,为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慈善一日捐”捐款情况,由汕头慈善总会综合登报鸣谢,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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