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 2023-01-09 11:47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府函〔2017〕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285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慈善法》及中央、省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意见精神为指导,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品牌建设、完善慈善网络、加大宣传引导为着力点,围绕“一条主线”、“两个机制”、“两个原则”,进一步激发慈善事业发展活力,扩大慈善活动影响力,全面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1.“一条主线”。以公开、公平、透明为发展主线,着力提升慈善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2.“两个机制”。推动建立社会力量常态化参与慈善工作引导机制、慈善力量重点支持扶贫济困工作引导机制,倡导社会在扶贫济困、救急解难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

  3.“两个原则”。坚持统一部署与自主创新相结合,鼓励各地在执行本意见的同时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本地慈善事业发展新模式;坚持多元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在强化管理、规范运作的前提下,鼓励开发新型慈善模式、探索新型慈善形态。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建立统一开放的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公开应公开的慈善信息,实现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有效对接;慈善募捐项目化管理程度进一步提高,冠名慈善基金、慈善项目品牌、特约慈善超市等募捐形式成效明显,社区捐助站、企事业单位捐赠点等捐赠平台广泛建立;市、县、镇(街)、村(居)四级慈善体系逐步完善,基层慈善组织实现规范化、多元化、专业化发展;宣传部门、新闻媒体、教育机构等积极参与慈善宣传,慈善氛围愈加浓厚。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慈善信息化建设。

  1.搭建统一信息平台。2017年前,依托互联网络搭建全市统一的“江门市慈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慈善平台),统筹全市慈善组织信息管理,实现全市慈善信息统计、报送、公示系统化、标准化建设。逐步完善慈善平台功能、制定慈善平台募捐资金的监管措施、推广慈善平台使用,力争至2018年全市慈善组织统一使用慈善平台进行信息管理及公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网信统筹局、市财政局)

  2.全面公开慈善信息。2017年前,逐级完成全市慈善组织名册梳理,并组织各慈善组织通过慈善平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联系方式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慈善信息。(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3.强化信息资源对接。依托慈善平台探索建立求助发布与爱心救助互动式对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热心单位和个人通过慈善平台主动衔接求助主体,促成社会求助与慈善资源自主对接;建立与“江门市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江门市精准扶贫网”等资源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借助慈善平台进一步吸引帮扶资源,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二)推进市、县、镇(街)、村(居)四级慈善体系建设。

  1.壮大慈善组织队伍。2017年底前,各市、区全面摸清辖区实况,由各市、区民政部门制定本地三级慈善体系建设方案报江门市民政局备案。2018年起,各地按计划、分步骤、有措施地引导、扶持辖区内条件成熟的镇街、村居依法成立慈善组织,力争到2018年底 10%、2020年底20%的镇(街)一级建有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2018年底15%、2020年底3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依法登记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并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推动建立全市性和区域性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性组织,强化行业自律、行业监督和行业评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2.规范慈善组织管理。推进慈善组织法人自治,通过慈善平台公开透明运作。2018年前,全市慈善组织实现“五个一”的管理目标,即:拥有一个依法登记的法人身份、拥有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一批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在慈善平台拥有一个相对独立的信息展示窗口、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善款的使用管理情况。推进慈善组织依法募捐,指导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爱心企业及个人等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募捐,探索实施定向募捐、公开募捐与联合募捐相结合的慈善募捐模式。(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3.鼓励慈善组织多元发展。鼓励慈善组织向类型多元化、服务专业化、对象特定化方向发展,推动慈善组织与民政部门在救助对象、帮扶方式、资助额度等方面互补或补强。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资助、委托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2017年起探索实施市级慈善组织资助委托市(区)、镇(街)、村(居)级慈善组织实施慈善项目的运作模式。加大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绩效评估体系,以需求导向促进慈善组织多元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三)推进慈善品牌项目建设。

  1.推动慈善募捐项目化管理。鼓励慈善组织实施项目化筹款,增强慈善救助针对性。各市(区)慈善会要通过项目创投、公众推选、组织调研等方式合理设定具有地方特色、人文特色、服务特色的慈善项目并长期实施,力争到2018年底每个市(区)均成功打造不少于3个在当地范围内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力的慈善品牌项目。(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2.创新慈善项目内容及形式。将慈善项目设计与精准扶贫工作有机结合,引导更多慈善资本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民政、扶贫等部门与工、青、妇、残等群团组织密切联系,共同创新与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的合作模式,并探索与新闻媒体、宗教团体、商业机构共同合作,借助专业服务机构的策划智慧、借助商业组织的营销策略,创设形式更新、内涵更多的慈善项目。(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3.加强慈善项目宣传与推广。以慈善平台为主阵地开展项目推广,各市(区)慈善会将本地长期实施的慈善品牌项目进驻慈善平台展开宣传并实时更新信息。鼓励、倡导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为慈善项目提供免费宣传,鼓励、倡导体育场馆、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和政务服务中心等服务单位为慈善项目推广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工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四)探索发展冠名慈善基金。

  1.出台制度。2018年6月底前,市、县两级慈善会要出台本组织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冠名慈善基金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基金管理、基金使用、基金监督、基金终止等方面内容,并报江门市民政局备案;鼓励有条件的慈善组织自主制定制度发展冠名慈善基金。(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2.广泛推广。以提高慈善事业参与度为目标,借助慈善平台,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捐资在公募慈善组织内设立冠名慈善基金。探索发展社区、学校、宗教机构、新闻媒体等冠名慈善基金。争取至2020年,各市、区慈善会成立5个以上的单位冠名慈善基金和20个以上个人冠名慈善基金;全市冠名慈善基金规模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五)推进慈善超市建设。

  1.规范慈善超市管理。指导新成立的慈善超市进行法人登记成为社会服务机构或工商企业;指导现有的具备条件但又未登记为法人的慈善超市在2017年上半年前完成法人登记手续。指导慈善超市健全财务、物资、人事、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在2017年前实现全部制度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在慈善平台建立网上慈善超市,将超市运作纳入平台管理服务体系,提高运营效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工商局)

  2.改进运营机制。树立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发展理念,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合作经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慈善超市建设。主动联系当地商业超市、闲置物品回收站、“邑家园”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等有利资源,探索采取合署办公、委托发放等灵活形式开展服务。大力增加慈善超市数量。(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3.丰富服务功能。鼓励慈善超市在确保公益性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开拓具有吸引力的业务内容,可与当地义工组织联合开展志愿服务项目,也可面向救助群体提供救助对接服务以及联合社区设立社会捐助站点等。(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六)推进慈善文化建设。

  1.强化宣传引导。把发展慈善事业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镇村、文明单位创建评比指标体系,把慈善文化纳入学校德育教育内容,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社区、进校园。鼓励、倡导新闻媒体依法制作、刊播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募捐节目等慈善宣传内容,减免宣传投放单位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各市、区政府)

  2.健全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江门市慈善认定激励政策,组织实施好全市慈善公益认定活动。进一步完善慈善认定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衔接,深入推进诚信绿卡计划实施,健全企业、个人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的记录、回馈、激励制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团市委,各市、区政府)

  3.完善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发挥财政性资金在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中的导向作用。做好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形成“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广泛开展慈善事业交流与合作;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交通运输、体育、林业和园林等部门要对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给予鼓励和支持;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开展慈善活动的指导监督;公安、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慈善活动。

  (二)落实资金支持。各市、区要把发展慈善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全面统筹部署,夯实工作力量,积极争取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支持,推进工作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福彩公益金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每年在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发展慈善工作。

  (三)加强指导监督。各市、区要结合本意见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执行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落实责任、制定评价指标,加强对本地慈善事业发展现状的实效监控,及时整理、报送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市民政局将结合每年民政重点工作评估的考核安排,对各地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以及发展慈善事业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7日

 

  附件

  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任务内容

责任单位

时限要求

1

逐步完善“江门慈善网”功能、制定“江门慈善网”募捐资金的监管措施、推广“江门慈善网”使用。

市民政局、市网信统筹局、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2

逐级完成全市慈善组织名册梳理,并组织各慈善组织统一通过“江门慈善网”公开慈善信息。

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2018年底前

3

依托“江门慈善网”探索建立求助发布与爱心救助互动式对接机制。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4

建立与“江门市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江门市精准扶贫网”等资源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5

制定本地慈善体系建设方案。

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2017年底前

6

引导、扶持条件成熟的镇街、村居依法成立慈善组织,力争到2018年底 10%、2020年底20%的镇(街)一级建有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2018年底15%、2020年底3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依法登记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并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分阶段   2018年底前   2020年底前

7

推动建立全市性和区域性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性组织,强化行业自律、行业监督和行业评估。

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8

推进慈善组织法人自治,全市慈善组织实现“五个一”的管理目标。

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2018年底前

9

推进慈善组织依法募捐,探索实施定向募捐、公开募捐与联合募捐相结合的慈善募捐模式。

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10

鼓励慈善组织向类型多元化、服务专业化、对象特定化方向发展,推动慈善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在救助对象、帮扶方式、资助额度等方面互补或补强。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11

倡导募用分离,探索实施市级慈善组织资助委托县(市、区)、镇(街)、村(居)级慈善组织实施慈善项目的运作模式。

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12

加大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绩效评估体系,以需求导向促进慈善组织多元发展。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13

每个市(区)均成功打造不少于3个在当地范围内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力的慈善品牌项目。

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2018年底前

14

将慈善项目设计与精准扶贫工作有机结合,引导更多慈善资源支持扶贫开发工作。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15

民政、扶贫等部门与工、青、妇、残等群团组织密切联系,共同创新与慈善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的合作模式,并探索与新闻媒体、宗教团体、商业机构共同合作,创新慈善项目。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16

以“江门慈善网”为主阵地开展项目推广,各市(区)将本地长期实施的慈善品牌项目进驻慈善平台展开宣传并实时更新信息。

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17

鼓励、倡导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为慈善项目提供免费宣传,鼓励、倡导体育场馆、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和政务服务中心等服务单位为慈善项目推广提供便利。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工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18

指导市、县级慈善会和有条件的慈善组织制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2018年底前

19

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捐资在公募慈善组织内设立冠名慈善基金。探索发展社区、学校、宗教机构、新闻媒体等冠名慈善基金。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文广新局,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0

各市、区慈善会成立 5个以上的单位冠名慈善基金和20个以上个人冠名慈善基金;全市冠名慈善基金规模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

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2020年底前

21

指导新成立的慈善超市进行法人登记成为社会服务机构或工商企业;指导现有的具备条件但又未登记为法人的慈善超市完成法人登记手续。

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2

指导慈善超市健全财务、物资、人事、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实现全部制度上墙公示。

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2017年底前

23

探索在“江门慈善网”建立网上慈善超市,将超市运作纳入平台管理服务体系,提高运营效益。

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4

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合作经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慈善超市建设。主动联系当地商业超市、闲置物品回收站、“邑家园”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等有利资源,探索采取合署办公、委托发放等灵活形式开展服务。大力增加慈善超市数量。

市民政局,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5

鼓励慈善超市在确保公益性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开拓具有吸引力的业务内容,可与当地义工组织联合开展志愿服务项目,也可面向救助群体提供救助对接服务以及联合社区设立社会捐助站点等。

市民政局、团市委,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6

充分发挥五邑侨乡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抓住每年度“6.30”全市慈善公益活动和其它各类重大活动的有利时机,鼓励和发动爱心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我市慈善事业,营造浓厚的慈善氛围。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侨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联、市红十字会,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7

把发展慈善事业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镇村、文明单位创建评比指标体系,把慈善文化纳入学校德育教育内容,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社区、进校园。鼓励、倡导新闻媒体依法制作、刊播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募捐节目等慈善宣传内容,减免宣传投放单位相关费用。

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8

进一步完善江门市慈善认定激励政策,组织实施好全市慈善公益认定活动。进一步完善慈善认定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衔接,深入推进诚信绿卡计划实施,健全企业、个人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的记录、回馈、激励制度。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团市委,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9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发挥财政性资金在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中的导向作用。做好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30

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31

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开展慈善活动的指导监督。

市民宗局,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32

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33

把发展慈善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全面统筹部署,夯实工作力量,积极争取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支持,推进工作开展。

各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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