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0 09:34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的通知


桂民函[2020]450号

各市民政局,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现将《民政部关于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的通知》(民函〔2020〕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落实。

  一、补充参评推荐对象

  (一)各市民政部门推荐参评对象为本区域户籍或者在本区域活动的个人(不含驻桂中央单位、自治区级单位的工作人员)、爱心团队,市、县两级国资委直属企业(含下属企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二)全区性社会组织、广西红十字会向自治区民政厅申报参评;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市红十字会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参评,并由市民政部门向自治区民政厅推荐;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县红十字会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

  报参评,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向市民政部门推荐。

  (三)自治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管理的单位,下同)、驻桂中央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直属企业(含下属企业,下同)的工作人员向自治区民政厅申报参评。

  (四)自治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直属企业向自治区民政厅申报参评。

  (五)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向自治区民政厅申报参评。

  二、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

  (一)征求意见

  1.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驻桂中央单位和自治区国资委直属企业的工作人员申报参评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意见,并审核把关。

  2.向自治区民政厅申报参评的单位及向自治区民政厅申报参评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作人员,由自治区民政厅征求意见。

  3.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参评的单位及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参评的个人(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爱心团队,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意见。

  4.社会组织申报参评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意见,并审核把关。

  (二)社会公示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民政部门通知要求做好社会公示工作,其中:

  1.机关事业单位、驻桂中央单位和自治区国资委直属企业的工作人员申报参评的,由其所在单位在本单位进行社会公示。

  2.民政部门负责征求意见的参评单位、组织、个人、爱心团队,由民政部门在参评单位、组织、个人、爱心团队所在单位(社区)进行社会公示。

  3.自治区民政厅对推荐候选对象在广西民政厅官方网站上进行社会公示。

  三、报送参评材料时间

  (一)请有意愿参评的单位、组织、个人、爱心团队在5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要求,向民政部门报送参评材料包括参评函(参评函参照补充推荐函写,下同)、补充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补充申报表填写好后要注意保存。

  (二)请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5月25日前将参评函、补充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到市民政部门。

  (三)请各市民政部门在5月30日前将参评函、补充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到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联系人:徐国纲,联系电话:0771-2805733。

  附件:民政部关于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的通知(民函【2020】39号).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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