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郑州慈善总会关于开展2011年郑州慈善日活动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0 10:36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郑州慈善总会关于开展2011年郑州慈善日活动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郑州慈善总会关于开展2011年郑州慈善日活动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201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慈善总会《关于开展2011“郑州慈善日”活动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2011“郑州慈善日”活动的意见

(郑州慈善总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2007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确定每年10月16日为“郑州慈善日”。今年是“郑州慈善日”活动开展的第四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民间运作、行业发展、法律规范、全民参与”的指导方针,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扩大慈善资源,筹集慈善资金,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现就开展2011年“郑州慈善日”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民间运作、行业发展、法律规范、全民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方针,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踊跃奉献爱心,增强慈善意识,筹集慈善资金,救助更多困难群众,更好地惠及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二、活动主题

  阳光慈善温暖郑州

  三、活动时间9月20日-10月31日

  四、活动内容和方式

  1.各行业企业主管单位组织召开行业企业动员会,动员、发动企业家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内在动力,采取捐资建立“企业冠名慈善基金”、“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等多种形式的捐赠活动;

  2.召开企业家座谈会;

  3.组织郑州慈善志愿者队伍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深入街头倡导慈善文化理念,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4.市老龄委、郑州慈善总会联合开展重阳节健康行“义演、义诊、义宣、义送”活动;

  5.在部分高校举行公益慈善《生命之舵》赠书活动;

  6.10月13日,举行2011年“郑州慈善日”活动仪式;

  7.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广泛开展捐赠等慈善活动;

  8.评选首届郑州慈善爱心个人、爱心单位,进行总结表彰。

  五、善款的捐赠

  1.捐赠范围和对象: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捐赠的基本原则和办法:本着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的原则进行。全民动员,提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出相当于1天的经费开支或节约的经费;提倡各类企业捐赠1天的利润;提倡在职干部职工捐赠1天的经济收入;提倡无固定收入的城乡居民每人捐1元钱;提倡学生捐出1天的零花钱;鼓励企业、社会各界、个人以专项救助基金的形式进行慈善捐助。为避免多头募捐、重复募捐,市直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捐赠的款项,由各部门、各单位直接交郑州慈善总会。各县(市、区)直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慈善总会统一接收管理和使用。

  六、善款的管理和用途活动募集的善款在管理使用上严格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由市慈善总会向捐赠单位(个人)出具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并通过媒体和慈善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捐赠及捐款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全社会监督。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下慈善活动:

  1.安老方面,组织“牵手夕阳红”-关爱老人项目、安享晚年-暨慈善总会推动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临终关怀-老年病护理项目。

  2.抚孤方面,组织“爱童行动”-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项目、“助童成长”-未成年人流浪“类家庭”项目、孤残儿童家庭寄养项目。

  3.助残方面,组织“慈善绿城大爱助行”-慈善助残项目、“圆梦行动”-盲人援助项目、“爱的光芒”-聋人援助项目、贫困家庭听障患儿慈善救助项目。

  4.济困方面,组织“公益技能培训”项目、低保家庭“精神扶贫赠报济困”项目、贫困农村“慈善文化大院”项目、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救助活动。

  5.助医方面,组织“关爱女性”-双癌救助项目、“脑瘫儿康复治疗”项目、“呵护心灵一路同行”-贫困精神病人救助项目、“脑中风筛查与防治”项目、“心的呼唤”-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救助项目、关注骨关节援助项目、冠心病筛查、诊治项目、“善行绿城”-大型慈善助医项目、关爱“最可爱的人”-慈善大病救助项目(驻郑部队官兵及家属大病救助)

  6.助学方面,组织“留守流动儿童之家”建设项目、“关爱贫困学子相伴健康成长”-青少年心理援助项目、“牵手工程”-困难大学生救助项目、农民工子女就学项目。共6个方面,27个项目。

  七、活动组织领导

  为组织好各项活动,成立2011“郑州慈善日”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姚待献

  常务副组长:武国瑞

  副 组 长:李 杰

  史安平

  李建民

  王合生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市双拥办、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文广新局、市交运委、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园林局、市煤炭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民政局、慈善总会、郑州新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中牟产业园区、火车站地区等管委会、郑州慈善总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民政局副局长、郑州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王万民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八、活动分工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对“郑州慈善日”活动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包括各种公益广告的发布,各类活动的宣传报道等。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协调市直各部门的捐赠活动,对市直各部门(各部门所属二级机构由各部门具体安排)的捐赠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团市委:负责从共青团工作切入,协调省属各大专院校的捐赠活动。市妇联:负责组织全市妇女参加“郑州慈善日”活动。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市属国有各类企业的捐赠活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税收有关政策规定对“郑州慈善日”活动中的捐赠,进行减免税。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市属大中专院校、民办院校及各中学的捐赠活动。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系统的捐赠活动。市双拥办:负责协调驻郑部队(院校)的捐赠活动。市房管局:负责协调各房地产企业的捐赠活动。市公安局:负责本系统的捐赠活动及10月13日在绿城广场举行的“郑州慈善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协调司法系统及郑州市各律师事务所的捐赠活动。市文广新局:负责协调广电系统的捐赠活动。市交运委: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的捐赠活动。市建委:负责协调市属建筑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的捐赠活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出租车公司的捐赠活动;协调出租车电子广告屏公益广告宣传。市工商局:负责协调大型市场和个体私营商户的捐赠活动。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市属各类医院的捐赠活动。市人社局:负责协调各类培训学校的捐赠活动。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商贸公司、商场、酒店的捐赠活动。市旅游局:负责协调各旅行社的捐赠活动。市园林局:负责协调在绿城广场举行的“郑州慈善日”相关系列活动场地有关事宜。市煤炭局:负责煤炭系统的捐赠活动。市工商联:负责各商会、个体私营企业的捐赠活动。各县(市、区):负责组织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捐赠活动;并将捐赠情况及时报郑州慈善总会;负责发放、张贴市统一印制的“郑州慈善日”宣传画、海报。郑州新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航空港区、中牟产业园区、火车站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本辖区内单位和企业的捐赠活动。市民政局、郑州慈善总会:负责“郑州慈善日”活动的各项协调服务和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善款的接收和管理等。

  九、要求

  1.强化领导,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以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民间动作、行业发展、法律规范、全民参与”的指导方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查督办,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员干部要作出表率,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争取更多单位、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活动中来。

  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透明捐赠。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要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做好“慈善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捐赠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3.广泛宣传,营造慈善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切实做好“慈善日”活动的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活动进展情况、捐赠情况、报道典型人物和事件,让慈善理念深入人心,进一步调动广大企业、群众自愿捐赠和多作贡献的自觉性、积极性,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附件:

2011年“郑州慈善日”活动捐款说明

 

  为方便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奉献爱心,现将捐款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1.通过郑州慈善总会银行账号直接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在捐款汇出后,请携带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及时到郑州慈善总会换取捐赠票据,以便及时公示捐赠信息。

  2.如捐赠零钱较多,可到就近的郑州银行办理存款,并携带银行现金缴款单及时到郑州慈善总会换取捐赠票据。

  3.未换取捐赠票据将无法确认捐款人,无法进行实名捐赠公示。捐赠户名:郑州慈善总会账号:905540120109024760开户行:郑州银行伊河路支行地址:郑州市航海西路郑州市老年公寓后楼5楼电话:68665328 68665308 86030553 86030552(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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