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布于: 2022-08-08 14:58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5〕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的重要决策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明确要求,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慈善表彰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
  慈善是人类一项崇高的事业。国家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奖励是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是适应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态势的必然要求,是吸引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手段,是引导慈善行为、提升慈善效果的重要途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式。自2011年以来,全国已有部分省(区、市)以省级政府或民政部门等名义,开展了针对慈善事业的评选表彰活动,表彰奖励了一大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显著提升了慈善氛围,有效推动了社会建设,深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动了更多公众投身慈善、友爱互助。与此同时,有些地区尚未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个别政府性慈善评选表彰工作不够规范、宣传报道不够充分,社会参与度和影响力有待提升。各省(区、市)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重要性,加强慈善表彰奖励工作,推动形成覆盖全国、层级明确、各具特色的慈善表彰奖励体系,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
  (一)做好立项工作。
  各省(区、市)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作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慈善表彰奖励项目应统一为“慈善奖”,并冠以本省份或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称。各省(区、市)可根据表彰奖励对象的不同特点,在“慈善奖”下设若干奖项。表彰奖励范围以为本省(区、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企业、机构和慈善项目等为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对扶贫济困类慈善行为的表彰,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帮扶困难群体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
  (二)确保表彰质量。
  各省(区、市)开展的慈善评选表彰活动,应根据本地慈善事业发展状况,设置合理的表彰周期和适当的表彰规模,既保持表彰工作的激励性,又保证权威性。同时,要制定科学合理、客观明确、便于评价的评选标准,从思想政治、遵纪守法、实绩贡献、社会影响等方面对评选对象提出明确条件和要求。
  (三)规范工作程序。
  各省(区、市)组织实施慈善评选表彰活动,应坚持公正评审、严格把关,特别要坚持过程公开、社会参与,要设立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活动的参与度、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省(区、市)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评选表彰办法。各省(区、市)的慈善奖评选程序应包括公布评选表彰办法和方案、接收申报材料、提出提名名单并公示、公众和评委投票、确定拟表彰名单、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公示拟表彰名单、公布表彰名单等环节。评选结束后,举办单位应采取适当形式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可颁发奖牌、奖状和证书。
  (四)创新工作方式。
  在慈善评选表彰活动实施过程中,举办单位可以选择与公信力强、工作水平突出的社会组织以及富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开展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交由相关社会组织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鼓励各地创造性开展表彰活动,发挥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慈善评选表彰活动的社会参与度,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五)严肃评选纪律。
  各省(区、市)开展慈善评选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对违反评选纪律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单位和个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对慈善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评选表彰活动可以由省级民政部门举办,也可以由民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举办。省级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以省级党委或政府名义主办,由民政等部门承办,提高表彰奖励社会影响力。有条件的省份应建立完善奖励政策,将获奖情况与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慈善组织等级评定、居民社会优待等挂钩。
  各省(区、市)民政部门要争取宣传等部门的支持,认真做好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宣传工作。制定贯穿慈善奖启动、评选、表彰全过程的宣传方案,联合当地电视广播、主要报刊和大型网站,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报道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慈行善举,着力宣传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倡导慈善新风尚,传播慈善正能量,营造“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社会氛围。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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