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慈善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0 14:28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慈善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慈善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民函〔2020〕12号

各市(地)民政局,各有关慈善组织: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6日民政部在全国民政系统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民政部《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民电〔2020〕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当前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慈善捐赠管理,依法有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指导监督,严格遵循工作原则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下统称慈善组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募捐等慈善活动,管好用好捐赠款物。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合理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接收捐赠,应当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

  (二)尊重意愿,及时拨付。慈善组织使用捐赠款物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第一时间将捐赠款物送到疫情防控工作第一线,绝不允许迟缓拖延,绝不允许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在各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分配,高效使用捐赠款物。除定向捐赠外,重点支持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

  (四)加强监督,公开透明。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慈善组织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

  二、规范慈善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管理

  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被确定为捐赠款物接收单位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款物接收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对捐赠款物,要做好接收登记和统计,规范完善捐赠资金拨付、物资发放工作流程。对非定向捐赠物资,统一报红十会统筹安排,不积压、不挪用,按防控指挥部意见,加速流转,快速分配。在疫情结束前,暂缓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慈善款物接收;慈善组织要对受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严格把关,确保接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用品和防疫物资。各慈善组织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一律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管理费,不搞捐赠仪式。配合海关、税务等部门,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要求,做好慈善组织接收境外捐赠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三、加强捐赠信息公开

  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要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包括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物资、捐赠意向及受捐对象、支出时间、支出费用、支出方向、具体用途等信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黑龙江省慈善总会"网站、各市地政府或民政局的门户网站或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至少每三天一次,以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同时,相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公布和更新。

  四、打击非法募捐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加大对本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公开募捐活动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任何组织和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行动。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对无公开募捐资格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组织和个人,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虽有公开募捐资格但公开募捐活动方案未进行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合法募捐行为但信息公布不完整的,指导其及时补充完善信息。

  五、做好信息统计上报

  全省民政部门统一开展慈善组织疫情防控募捐数据统计工作,对本地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当日上报数据不错不漏不重复,各地报送的统计数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核把关、签发上报。对于因工作敷衍塞责、消极懈怠,造成错报、虚报、瞒报、漏报、延报等情况,省民政厅将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咨询(举报)电话:0451-82610863,0451-82662190,邮箱:1042715992@163.com。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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