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援灾区恢复重建捐赠暨2013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1 11:0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援灾区恢复重建捐赠暨2013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援灾区恢复重建捐赠暨2013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3〕7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支援灾区恢复重建捐赠暨2013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吉林省支援灾区恢复重建捐赠暨2013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相继遭受严重洪涝、冰雹、龙卷风等自然灾害。截至8月22日,我省有56个县(市、区)、429个乡镇(街道)、3129个村屯(社区)受灾,受灾人口222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57.4万公顷,因灾倒塌损坏房屋53652户146630间,直接经济损失100.1亿元。为了帮助重灾困难户在入冬前重建、修复倒损房屋,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02〕6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吉发〔2011〕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开展支援灾区恢复重建捐赠暨2013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省十次党代会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解决群众困难,进一步弘扬慈心济世、善举助人、温情互暖、和谐共进的吉林慈善精神,采取多种形式,筹集更多救助资金,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帮助更多的困难群众走出困境,为实现我省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做出贡献。

  二、捐赠的原则、范围、标准
  (一)捐赠原则。坚持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多捐多赠,有困难的职工可以少捐或不捐。
  (二)捐赠范围。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吉部队等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参考标准。
  1.提倡符合捐赠条件的个人捐赠2天的经济收入。捐赠参考标准为:实际月收入总额÷22×2。
  2.动员各类生产、经营、娱乐性质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民营、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捐赠2天的经营利润。

  三、优惠政策及奖励条件
  按照《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财税〔2009〕98号)规定,所有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各地可将各部门、单位和企业参加本次专项捐赠活动的实际情况,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的一项重要参考条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激励措施。

  四、捐赠款的接收方式
  捐赠款的接收原则上采取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由各级慈善组织统一负责接收。省直机关由省直机关党工委负责。
  (一)省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捐赠,按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接收。
  (二)其他各类企业单位的捐赠按属地接收。
  (三)行业性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包括跨地域的大型企业的捐赠,除党组织关系在省直机关党工委的外,均按属地接收。
  (四)驻吉部队的捐赠由部队所在驻地接收。
  (五)党组织关系在省国资委的省直企业单位,在属地捐赠;未在属地捐赠的,捐赠款由省国资委负责接收。

  五、捐赠款的管理使用
  本次活动募集的善款主要用于帮助重灾困难户重建或修缮倒损房屋和扶贫济困工作,按照《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2〕65号)规定执行。要积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倡导无灾地区支援有灾地区,轻灾地区支援重灾地区。省里将根据受灾情况,调拨部分资金用于重灾区受灾群众救助。各地仍按捐赠计划指标20%上缴,用于全省性的救助活动。

  六、捐赠活动的时间安排
  募捐活动从8月30日启动,9月底前结束。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政府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组织开展好本次募捐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最好实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统一部署。要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职责,确保捐赠目标落实。全省各级民政和各地慈善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在组织捐赠过程中,要通过在报纸、电台、电视台设立专栏或专题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全面报道受灾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深入发掘并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增强企业和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调动广大群众自愿捐赠的积极性。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捐赠款接收要统一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吉林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票据》,做到规范交接、手续严格。要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捐赠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捐款单位和部门,要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布捐赠情况,确保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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