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1 11:07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4〕8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4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2014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吉发〔2011〕4号)要求和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02〕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开展2014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弘扬慈心济世、善举助人、温情互暖、和谐共进的吉林慈善精神,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帮助更多的困难群众走出困境,为实现我省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作出贡献。

  二、捐赠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一)捐赠原则。坚持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尊重自愿、鼓励奉献、重在参与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多捐多赠,有困难的职工可以少捐或不捐。
  (二)捐赠范围。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吉部队等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参考标准。
  1.提倡具备捐赠能力的个人主动捐赠2天的经济收入。
  2.动员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捐赠2天的经营利润。

  三、优惠政策及奖励条件
  按照《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财税〔2009〕98号)规定,所有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各地可将各部门、单位和企业参加本次专项捐赠活动的实际情况,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的一项重要参考条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激励措施。

  四、捐赠款的接收方式
  捐赠款的接收原则上采取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由各级慈善组织统一负责接收。省直机关由省直机关党工委负责。
  (一)省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捐赠,按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接收。
  (二)其他各类企业单位的捐赠按属地接收。
  (三)行业性的事业或企业单位,包括跨地域的大型企业的捐赠,除党组织关系在省直机关党工委的外,均按属地接收。
  (四)驻吉部队的捐赠由部队所在驻地接收。
  (五)党组织关系在省国资委的省直企业单位,在属地捐赠;未在属地捐赠的,捐赠款由省国资委负责接收。

  五、捐赠款的管理使用
  本次活动募集的善款主要用于省内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按照《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2〕65号)规定执行。省里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重点向特殊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偏僻边远地区倾斜。各地按既定指标上缴,用于全省性的救助活动。

  六、捐赠活动的时间安排
  募捐活动从9月下旬启动,10月底前结束。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省各级政府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组织开展好本次募捐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最好实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部署,抓好落实。要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捐赠活动有序进行。全省各级民政和慈善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宣传媒介进行集中宣传,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慈善氛围;要客观深入地报道“双日捐”善款在扶贫济困中的重要成果,调动广大群众自愿捐赠的积极性;要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捐赠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切实突出个人自愿捐赠原则,坚决杜绝“划出层级,确定额度,强行从工资中扣除”等“强捐”现象发生;对“双日捐”善款捐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让捐赠人知悉捐赠善款管理使用的具体情况;捐赠款接收要统一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吉林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票据》,做到规范交接、手续严格。各捐款单位和部门要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布捐赠情况,确保捐赠过程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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