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有关安排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08 15:10

民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有关安排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有关安排的通知
(民函〔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9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凡的一年,也是我国慈善事业深入发展的一年。为进一步弘扬慈善精神,大力宣传和表彰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人物和有影响慈善项目,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我部定于2010年3月前后举办2009年度“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本次评选表彰的对象是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

  二、奖项设置。2009年度“中华慈善奖”拟设奖25-30个。奖项共设五类: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最具爱心内资企业、最具爱心外资企业、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在评选过程中,将由评选办公室和评选委员会从各地推选的名单中通过初选评审,确定50个机构、个人和慈善项目为提名名单,经过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最终确定25-30个机构、个人和慈善项目获本年度中华慈善奖,其余20-25个获提名奖。其中包括港澳台和海外评选对象。

  三、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推选标准:
  1.参评2009年度最具爱心的捐赠个人。个人年度捐赠资金300万元以上。需提供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款物捐赠明细和捐赠票据或捐赠证书复印件。
  2.参评2009年度最具爱心的内资和外资企业。企业年度捐赠资金500万元以上。需提供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款物捐赠明细、捐赠票据或捐赠证书复印件,以及2009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3.2009年度最具爱心的行为楷模。长期以来利用自身收入捐赠或从事慈善服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事迹特别突出。需提供有关事迹证明材料。
  4.参评2009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项目资金规模50万元以上。对于社会影响特别好、具社会示范性和推广性项目,可不限定项目资金规模。需提供项目书、项目财务情况和项目评估材料(或有关方面的评价)。
  (二)评选标准:
  1.影响力:指候选者在2009年度通过自身的款物捐赠,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具有示范作用,也可以通过慈善行为为丰富慈善事业的内容和活动方式发挥十分积极的示范作用。
  2.持续性:指候选者通过自己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带动某一领域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且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3.创新性:指候选者的事迹中有创新的内容。如在慈善基金和活动的管理方面、慈善活动方式有创新的形式,同时有利于社会推广。
  4.适应度:指候选者的慈善方式是否适应社会的发展、结合受助者实际情况,是否实现了慈善的核心价值理念,同时有利于填补空白领域,丰富慈善项目。
  5.公信力:指候选者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既包括个人和企业实实在在兑现捐赠承诺,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口碑良好;也包括慈善组织资金筹集和项目运作透明、公开,尊重受益人,实际效果贴近目标。

  四、推荐报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表彰对象。同时,请各地将2009年度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文件转发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鼓励社会各界推荐和自荐。我部已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的事项。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组织推荐本系统表彰对象。全国性民间组织负责推荐本级候选表彰,每类表彰对象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

  五、推荐方式及要求。2009年度“中华慈善奖”推荐报名截止日期是2010年2月25日。推荐(自荐)方式包括:
  (一)在中国捐助网网站申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网上直接申报。
  (二)通过填报推荐表的形式推荐。推荐表可在民政部网站或中国捐助网网站下载。推荐单位和自荐者要根据要求,填写《2009年度 “中华慈善奖”推荐(自荐)表》一式三份。
  有关证明材料(如捐赠收据复印件等)及音像资料于2010年2月19日前寄送民政部中华慈善奖评选办公室。

  六、表彰方式:我部将通过一定形式,对获奖的机构、个人和慈善项目予以公开表彰和宣传。
  附件:1.2009年度“中华慈善奖”推荐(自荐)表(略)
  2009年度 “中华慈善奖”捐赠资料统计表(略)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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