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2 10:26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推荐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推荐工作的通知

辽民慈函〔2022〕27号

各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助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2〕11号)要求,现将有关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我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三条的规定。我省向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组委会推荐的总数不超过14个。

  二、本届“中华慈善奖"奖项设置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表彰名额不超过150个。其中: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级或者相当于副司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个。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个。

  捐赠企业奖,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40个。

  捐赠个人奖,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个。

  三、评选基本标准和依据

  (一)慈善楷模奖,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二)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将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

  (三)捐赠企业奖,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已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四)捐赠个人奖,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已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四、推荐要求

  (一)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推荐的范围

  各市民政局负责推荐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

  1.在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等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各市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沈阳、大连可适当增加。

  (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推荐的范围

  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等相关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1.省民政厅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推荐,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

  2.国资委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主要是省直企业);省工商联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主要民营企业)。

  3.其他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等相关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推荐,每个单位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省民政厅不接受按照属地原则应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初选并推荐的申报。

  (三)征求意见要求

  1.各市级民政部门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上。

  2.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等其他推荐单位要按照下列要求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3)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4)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7)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8)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上。

  (四)公示要求

  1.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或者由推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团队名称、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名称以及简要事迹等。

  2.市级民政部门在上报推荐材料前,要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社会公示,其他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拟推荐名单确定后,省民政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1.2022年5月16日前,各市民政局和省直相关部门将推荐单位和个人的下列附件以及文字和影音材料,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同时报送到省民政厅。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参评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参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2.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相关附件表格可登录民政厅网站(http://mzt.ln.gov.cn)下载。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等事项均应提供捐赠票据等相关证明(相关证明材料纸制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

  五、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作为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通过下发通知、发布公告等形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二)市级民政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要做好社会公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其他推荐单位,要本着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谨地进行推荐。

  (三)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四)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附件: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doc

2.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doc

3.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doc

6.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doc

4.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doc

5.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doc

7.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doc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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