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山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09 15:29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山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山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房政发〔2015〕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房山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关于促进房山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北京”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5〕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资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慈善北京”和“一区一城”新房山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全面提升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水平,逐步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人人参与、惠及大众的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引导作用,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民生优先,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以救急解难、扶危济困等领域为重点,推动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紧密衔接、功能互补,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渠道,激发慈善事业发展活力,培育和发展优秀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
  依法推进,规范运作。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形成以五个慈善(全民慈善、效能慈善、惠民慈善、诚信慈善、创新慈善)为基本特征的房山慈善特色品牌。慈善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慈善行为更加规范,慈善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真正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

  二、主要任务
  (一)弘扬慈善文化,打造“全民慈善”
  1.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在全区推广使用“慈善北京”标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以及慈善在服务困难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鼓励区属新闻媒体设立慈善专栏等方式,开展多形式、多角度的慈善宣传。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优势。慈善组织要发挥主力军作用,推出更多优质的慈善项目和品牌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家庭、个人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3.积极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对在公益慈善领域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企业、慈善组织以及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公益慈善项目进行推荐和表彰,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壮大慈善组织,打造“效能慈善”
  4.扶持发展慈善组织。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成立房山区慈善基金会。大力培育社区公益性、服务性慈善组织。鼓励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推进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加强慈善专业人才培养。
  5.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将适合购买的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健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长效机制。
  6.落实减免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对慈善组织的减免税政策和企业、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编写相关工作指南。
  7.加强品牌建设。指导慈善组织加强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提升内部治理能力。
  (三)突出扶贫济困,打造“惠民慈善”
  8.建立健全慈善和社会救助联动机制。全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做好慈善救助对象的发现、受理、审核、推介等工作,将经过政府救助后仍需帮扶的对象,及时转入慈善救助体系。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做好对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救助,使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有机结合,织密编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9.整合慈善资源,实现救助信息有效对接。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建立全区慈善救助资源数据库和慈善救助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10.创新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在社区、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交通枢纽等场所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方便群众就近捐赠废旧物资。创新发展慈善超市,不断完善基本功能,积极拓展其他社会服务功能,推进慈善超市运营市场化、社会化。创新发挥“爱心基地”平台作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打造“诚信慈善”
  11.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慈善组织要严格规范募捐行为,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12.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和运作慈善项目,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13.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慈善监督管理机构。严格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慈善组织抽查审计等制度,并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并将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纳入年检和评估工作范畴。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4.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15.强化信息公开。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在本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等信息;具有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扶持鼓励政策和措施;购买慈善组织服务情况;对慈善组织表彰、奖励及处罚情况;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和重大专项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要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按照《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途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6.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登记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在本区组织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注重与时俱进,打造“创新慈善”
  17.推进慈善理念创新。引导社会公众转变传统慈善观念,从大灾大难时的集中式爱心奉献向常态化、点滴化、普及化参与慈善转变,逐步使投身慈善、奉献爱心成为现代公民的自觉意识和生活方式。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积极研究慈善事业发展方向、运作模式等问题,探索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机制、新方式,不断丰富慈善事业的领域和范围。
  18.推进慈善管理创新。倡导慈善组织募用分离,推进慈善组织专业化发展。依托新兴媒体和新技术信息平台,进一步促进政府、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交流互动,促进慈善事业更加公开透明。
  19.推进慈善捐赠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赛等方式开展慈善募捐,探索利用移动互联网捐赠和有价证券捐赠等新型捐赠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探索以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开展慈善信托。

  三、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民政、发改、教育、公安、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指导、协调本区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统筹规划,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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