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慈善机构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09 16:39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慈善机构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慈善机构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2年2月8日 泉政办〔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制订的《泉州市慈善机构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五日

 

泉州市慈善机构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泉州市监察局、泉州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为提高慈善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慈善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分配,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对象
  (一)规定所指的信息公开主体是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为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机构,在开展公益慈善捐助活动和实施公益慈善项目时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规定所指的信息公开,是指慈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三)规定所指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是指慈善机构在公益慈善活动中有关捐赠款物的募集、接受、使用和审计等信息。
  (四)规定所指的信息公开对象是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另根据捐赠人、慈善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慈善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慈善机构应提供专门信息和报告。

  二、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及时准确。慈善机构要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方便获取。信息公开方式应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资料。
  (三)规范有序。慈善机构应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四)分类公开。慈善机构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披露,即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由政府部门或公益慈善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
  (五)不公开为特例。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慈善机构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慈善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慈善机构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者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二)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基本情况(年检情况、公募或非公募资质、评估结果、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募集款物数额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四)接收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等。
  (五)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应注明省、市、县及其具体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六)机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信息公开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四、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一)慈善机构的信息公开,必须在网站上实施,向社会公众公开。有条件的慈善机构必须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实施信息公开;没有建立网站的慈善机构,必须依托所在地区办事公开综合平台实施公开。同时,信息公开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如福建省民间组织信息网、慈善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官方网站、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二)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公开。
  (三)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四)慈善机构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6个月内对外公开。

  五、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
  (一)慈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二)慈善机构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三)慈善机构公开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开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四)慈善机构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检查。
  (五)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慈善机构的诚信记录。慈善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享
  • 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