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会慈善门诊实施办法

发布于: 2022-08-10 09:21

广州市慈善会慈善门诊实施办法




广州市慈善会慈善门诊实施办法



  一、为了加强慈善门诊医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慈善门诊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持证人凭慈善门诊医疗证、记账单和专用病历可到市慈善会任何一家慈善门诊协作医院就医。

  三、慈善门诊医疗证、专用病历及记账单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

  四、慈善门诊协作医院应建立慈善门诊专用病历制度,做好诊疗信息记录。专用病历由市慈善会监制并免费提供给持证人使用。   

  五、各区民政部门、市民政局企管中心工会及广药集团工会负责各自属区慈善门诊记帐单的领取和发放。各发放部门必须在记账单上加盖年月标志章和所属部门章,每月最多发给持证人4张记账单,并告知持证人必须按期使用记账单,过期作废。

  六、慈善门诊医疗证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内交回市慈善会年审,由市慈善会盖年审业务章。慈善门诊协作医院为持证人诊治前,要检查持证人的医疗证及记账单是否有效,未经年审的医疗证和过期的记账单均不能使用(各部门年审时间为:10月:越秀、从化、花都、萝岗、市民政局企管中心。11月:海珠、黄埔、增城、番禺、广药集团工会,12月:白云、天河、荔湾、南沙)。

  七、持证人每月使用记账单就诊次数不超过4次,每张记账单记账限额为60元,超出部分由持证人自付。

  八、市慈善会与各慈善门诊协作医院每季度结算一次医疗费用。各协作医院于下一季度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慈善门诊的结算报表和记账单交到市慈善会医疗管理部。费用结算采取“以药抵费”为主,现金结算为辅。

  九、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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