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0 09:39

民政部关于《“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慈善奖”是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是政府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体现,是政府对社会各界慈心善举的有效激励,是弘扬慈善文化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民政部通过成功开展八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民政部启动了《“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修订工作。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就《“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征求时间为2013年6月3日至6月30日。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
民政部
2013年6月3日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民政部网站交流互动专版“征求意见”栏目进入意见征集系统提交意见。
  2.传真:010-58123164
  3.电子邮箱:sunweidong@mca.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慈善和社会捐助处,邮编:100721。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宗旨) 为支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做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华慈善奖”表彰奖励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平公正、严谨细致,鼓励更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投身公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频次和主题) “中华慈善奖”由民政部负责实施,每年举办1次,评选表彰在我国公益慈善领域事迹突出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个人、机构和项目。
  第三条 (工作机构) 民政部慈善事业发展协调小组负责组织“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内容包括:
  (一)组建“中华慈善奖”评委库,并依据评委库确定每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
  (二)制定每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跟进关注获奖对象。
  第四条 (日常工作机构)民政部慈善事业发展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同时作为“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评委库设置) “中华慈善奖”评委库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媒体、企业等机构的代表及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共计100个席位,其中机构席位70个,个人席位30个。
  民政部慈善事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末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及工作需要对评委库进行调整。
  第六条 (评委会设置) 每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启动前,由民政部慈善事业发展协调小组自评委库中抽取25人组成当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其中包含8名指定评委,其余为随机抽取。评委会中机构代表不低于12人。
  如评委或评委所在机构、所参与项目为候选对象,应当回避。
  第七条 (奖项设置) “中华慈善奖”共设6类奖项、100个名额,具体包括:
  1.慈善捐赠奖,40名左右,旨在表彰以捐款、捐物的方式参与慈善事业,捐赠款物数额较大或捐赠款物数额有限但事迹突出、影响深远的个人和企业;其中个人10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各10名。
  2.慈善组织奖,20名左右,旨在表彰在慈善领域内开展活动、运作管理规范、信息公开透明、社会公信力高、成绩突出的社会组织。
  3.慈善楷模奖,10名左右,旨在表彰利用个人的时间、财力、物力和资源,以参加志愿服务、奉献专业技能等方式长期参与和从事慈善事业,受到群众广泛好评的典型模范人物。
  4.慈善工作者奖,10名左右,旨在表彰慈善机构中在资源筹募、机构管理、服务开拓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并具有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头作用的人士。
  5.慈善项目奖,10名左右,旨在表彰受助范围广、具有创新性和发展性、受助群体反响好、社会影响力大的慈善项目。
  6.慈善传播奖,10名左右,旨在表彰对慈善文化的传播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宣传工作者、传播媒体及媒体栏目等。
  第八条 (申报要求) 每名候选对象每届只能参加1类奖项的评选。各类奖项最终评选名额可根据当届评奖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微调。
  第九条 (强化奖励) 连续10年获得“中华慈善奖”的个人、机构和项目,由民政部向国务院推荐申请国家级荣誉。
  第十条 (候选对象产生) 候选对象由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被推荐对象(含自荐对象)申报“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或影音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
  第十一条 (地方民政部门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开展初选,接受当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推荐或自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也可直接向民政部慈善事业发展协调小组进行推荐或自荐以进入初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对初选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社会公示,并根据其对公益慈善事业的贡献或影响力,向评委会推荐正式候选对象。正式候选对象不超过各类奖项所设名额。
  第十二条 (日常办公机构任务) 民政部慈善事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关于个人、机构和项目的推荐或自荐,经核实、社会公示后向评委会推荐正式候选对象;其余初选对象反馈给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参加推荐。
  第十三条 (评委会职责) 评委会负责汇总各方推荐的正式候选对象,经全体投票提出当届“中华慈善奖”提名名单。
  第十四条 (网络投票) 评委会将提名名单在民政部官网和相关媒体公布,并接受公众网络投票。
  尊重公众的投票意愿,保障公众的投票权利。严禁拉票、冒用他人身份投票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所得选票一律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获奖) 评委会综合评委投票情况与网络投票情况提出获奖名单,并在民政部网站和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确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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