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民政部创新慈善超市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0 09:41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创新慈善超市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创新慈善超市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进以“慈善超市”、“爱心家园”、“扶贫超市”为具体形式的慈善超市建设,截至2012年底已建立慈善超市9053家,在汇集社会捐助、帮扶困难群众等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与此同时,定性定位模糊、募集能力弱、运行成本高、经营能力低等问题影响了慈善超市的发展和作用发挥。为有效破解难题、提升发展质量,民政部拟出台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就《民政部关于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征求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至8月2日。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
  附件:民政部关于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民政部网站交流互动专版“征求意见”栏目进入意见征集系统提交意见。
  2.传真:010-58123164
  3.电子邮箱:sunweidong@mca.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慈善和社会捐助处,邮编:100721。
民政部
2013年7月24日
  附件
民政部关于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进以“慈善超市”、“爱心家园”、“扶贫超市”为具体形式的慈善超市建设,截至2012年底已建立慈善超市9053家,在汇集社会捐助、帮扶困难群众等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与此同时,定性定位模糊、募集能力弱、运行成本高、经营能力低等问题影响了慈善超市的发展和作用发挥。为有效破解难题、提升发展质量,现就创新慈善超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性质定位
  (一)确定机构性质。慈善超市是以社会公众自愿无偿的社会捐助为基础,借助超级市场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的公益慈善机构,是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重要载体。
  (二)确立发展思路。慈善超市要以社会化管理和运营为发展方向。民政部门应逐步从全包全揽中退出,由具体操办变为着力推动,由直接管理变为行政监督。
  (三)确认法人身份。鼓励慈善超市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企业注册,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单位。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指导工作。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慈善超市,民政部门要主动出任业务主管单位。
  二、激活超市属性
  (四)树立成本意识。民政部门及慈善超市具体管理者都要注重节约成本、控制成本,增强降低成本的主动性。要根据慈善超市规模、募集款物数量、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进行成本核算。要围绕成本控制建立适当的利益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五)增强运营能力。注重提升慈善超市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员工队伍管理等方面的能力。鼓励将慈善超市委托给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精管理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进行运营。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委托。积极开展对慈善超市具体负责人的公开招聘。
  (六)拓展经营模式。因地制宜选择慈善超市的具体运营模式。注重借鉴企业管理的相关经验和手段。鼓励开放式经营、连锁化经营。探索能够增强慈善超市活力、更有效服务困难群众的各种模式。鼓励拓展福利彩票销售、企业沉淀物品代销等延伸经营功能和代收代缴公共事业费、居家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等便民服务功能。
  (七)合理设置网点。本着既方便帮扶对象、又有利于运营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慈善超市场所。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慈善超市取得开办场所提供便利,同时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自有场所。重视在农村地区的布点工作。
  (八)加强广告宣传。注重提高社会对慈善超市的知晓度。民政部门要主动商请宣传系统,利用公益广告的电视广播时段和报刊版面对慈善超市进行宣传。鼓励使用宣传单、互联网页面、手机应用程序等提高社会公众对慈善超市的了解和支持。鼓励探索制作标注慈善超市等公益慈善机构位置的爱心地图。
  (九)实施绩效考核。民政部门要建立对慈善超市的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委托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开发相关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有效运用绩效考核的结果,民政部门要据此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慈善超市管理方要据此及时调整运营。
  三、确保慈善功能
  (十)明确帮扶对象。慈善超市要以低保群体、低保边缘群体、遭遇临时性困难的群体和支出型贫困群体为主要帮扶对象。民政部门要负责对以上群体进行认真界定,出具相关凭证,并依托低保信息系统等建立相应数据库。
  (十一)加强款物募集。充分发挥慈善超市作为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枢纽的作用,既重视资金募集,也重视物资募集。重视对捐赠者的服务。慈善超市、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要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者,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积极进行事迹宣传。对募得款物的使用情况要通过简便、易懂的方式反馈给捐赠者。
  (十二)推进物资变现。慈善超市要做好募得物资的分拣、仓储,并将仍具备使用价值的物资按照合理价格进行出售。销售对象可为帮扶对象,也可为一般社会公众。销售收入可用于支付超市运行成本,也可用于购买帮扶对象需要的物资。销售情况要及时公示。未能及时变现且数量较多的物资,可利用社会捐助站点、救灾仓库等进行储备。
  (十三)细致做好帮扶。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募得款物及变现资金的记录、管理及对捐赠者的反馈。对帮扶对象,可按照分层次、分类别的原则,以直接赠与或阶梯型优惠价格的方式开展救助。鼓励民政部门委托慈善超市发放给困难群众的各类物资。慈善超市要做好帮扶对象领取、购买物资的记录,建立可查询的档案。
  (十四)细化义工培养与使用。推动慈善超市义工使用经常化,借助义工有效补充慈善超市的人力资源。民政部门要指导、帮助慈善超市组织义工的岗前培训,并按照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要求做好服务记录。鼓励以各种方式对有积极贡献的义工进行宣传和表扬。慈善超市可利用募得款物对义工进行奖励。
  四、提供有力支持
  (十五)提倡税收优惠。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税部门探索对有法人资质的慈善超市实施税收优惠;要指导民办非企业类慈善超市严格按照非营利组织相关标准进行管理和发展,并帮助其办理捐赠票据申领。鼓励慈善超市与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缔结合作关系,帮助捐赠者解决免税问题。
  (十六)实施以奖代补。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彩票公益金的杠杆作用,在对慈善超市实行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对运营良好、作用突出的慈善超市进行奖励。民政部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将重点支持部分地区带有示范性的慈善超市建设。
  (十七)启动标准研究。民政部门要做好关于慈善超市的标准化工作,具体包括:慈善超市的规格、标识、名称,募得物资种类,阶梯价评定标准,帮扶对象身份证明,捐赠协议文本,慈善义工培训证书、上岗证明、记录文件等。鼓励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以上研究。民政部将对各地的优秀研究成果进行行业标准认证并推广。
  (十八)统筹平台建设。鼓励具有法人身份的慈善超市组成行业协会。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农业、工商等部门,为慈善超市搭建供货平台。鼓励借助电子商务的成功经验,研发慈善超市资源对接的信息平台。大力推进慈善信息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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