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发布于: 2022-08-10 09:4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和慈善组织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到广东、云南等地进行调研,并与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政部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反复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法律委员会于11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12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在扶贫济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在慈善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慈善活动亟需依法规范。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顶层设计,相关制度既要有利于规范慈善活动,又要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既要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优秀文化传统,也要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努力创新我国慈善事业制度。现就慈善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提出,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是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问题,草案对此应当集中作出规定。草案慈善服务一章的内容有一部分是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有一部分是志愿服务,不宜放在一起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相关章节的内容作相应调整:一是将草案第二章慈善组织和第六章慈善服务中有关慈善财产管理运用的内容,单独作为“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一章,并充实有关内容。二是对慈善服务一章作相应修改,主要对通过慈善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作出规定,使有关慈善服务的概念更加清晰,调整范围更加明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
  二、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作了原则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标准是规范慈善组织的重要内容,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具体标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各类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规模和运作方式差异较大,目前还难以规定统一的标准,建议在草案中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及其地域限制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社会组织提出,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难以限制也没必要限制其地域范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规定: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募捐不作地域限制。(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四、草案第五章对慈善信托专章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慈善信托主要涉及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可在有关慈善财产的章节中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专家学者提出,草案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过于宽泛,不利于依法规范受托人的行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有关慈善信托的内容作以下修改:一是将慈善信托一章的有关内容适当精简后,放在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一章中加以规定。二是考虑到慈善信托在我国刚刚起步,实践经验还不够,受托人的范围尚不宜过宽,建议删去自然人可以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三是为处理好与信托法的关系,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
  五、草案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六条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作了原则规定。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措施,目前对慈善活动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草案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作具体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按照党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完善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力度,特别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慈善帮扶力度。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四条)。同时,针对当前各方面反应较为突出的企业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不够的问题,建议增加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第一款)。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草案第七条规定,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对这一规定,有的常委委员赞成,有些常委委员不赞成,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具体日期作进一步研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各方面对此有分歧,暂未作修改,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以上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认为,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倡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活动,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慈善法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凝聚共识,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作出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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