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0 11:36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府办〔2016〕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定安县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琼府办[2013]148号)和《海南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琼民通[2015]1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能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扶贫济困、自愿自主、公开透明、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的原则,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创新慈善载体形式,积极培植先进慈善文化,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慈善事业,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的慈善工作格局。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慈善组织体系健全、慈善资源募捐渠道多元、慈善政策法规完善、慈善行为规范有序、监督管理扎实有效等工作目标”,形成现代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加强改善民生工作相协调、与社会救助工作相衔接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使慈善事业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鼓励全社会参与慈善活动
  1、广泛开展“救急难”、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救助活动。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重点解决好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贫困儿童、贫困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残联)
  2、倡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引导企业将扶困济贫的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中,把参与慈善事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工商联、县总工会)
  3、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扶困济贫、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县文明办,责任单位:县关工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4、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加强同海外华侨华人(含港澳台胞)的联系沟通,支持和鼓励港澳台胞、侨胞参与慈善事业。(牵头单位:县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县侨务办、县台办)
  5、利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需对接,开展富有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抓紧设立定安县志愿者服务联合会,统筹协调全县的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探索建立志愿服务保障机制、志愿服务回馈制度,志愿者表彰嘉奖制度,鼓励更多的组织与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牵头单位:县文明办,责任单位:县关工委、团县委、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
  (二)拓宽慈善资源募集渠道
  6、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如建立捐款、捐物、捐器官和志愿服务等各种满足社会捐赠需求的专业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团县委)
  7、在城乡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充分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捐赠。鼓励家庭和社区向慈善超市捐赠闲置家具、家电、书籍、衣服等物品。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将其经营管理的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影剧院、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提供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活动,并在减免相关费用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献爱心。(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卫生局、县文体局、县总工会)
  8、倡导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实体,建设公益性养老、医疗、教育、助孤、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拓宽慈善产业发展领域,支持社会力量为慈善服务项目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平台,扩大服务受益面。(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计生委、县文体局、县教育局、县残联)
  9、建设电子募捐平台,依法运用手机、网络在线支付等方式,为群众捐赠提供便利。积极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探索以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模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开展试点。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和志愿者购买保险产品。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无偿支持和费用优惠等政策。(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工科局、县新闻办、定安国税局、定安地税局、人民银行定安支行)
  10、建立民政部门与教育、卫生计生、住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政府各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的有效对接。依托有关社会组织,建立集慈善救助信息发布报送、存储检索、统计分析、传播推广、供需对接、政策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县综合性慈善救助信息平台。该信息平台包括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慈善项目信息平台、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包含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等,各类资源信息通过平台对接。开发相应的手机应用程序和微信公众平台,促进慈善项目贴近生活、贴近百姓。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统一成以慈善组织透明指数和区域慈善指数为基础的慈善事业评估体系,有效提升我县慈善事业的信息化、透明化和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县工科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计生委、县住建局、县工商局、县残联、团县委、县文明办、县总工会、县妇联)
  11、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的相关政策,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广泛开展“慈善定安”宣传,挖掘我县慈善历史文化,编辑出版慈善刊物、拍摄慈善宣传片、举办慈善文艺活动、慈善书画展,为民众接触慈善、认知慈善、参与慈善搭建更加便利的平台。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慈善宣传和信息发布,积极传播慈善文化,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开展慈善文化宣传教育,鼓励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将慈善文化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中小学教育的相关课程,培育慈善理念,形成全民向善的氛围。(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文体局、县财政局、县电视台、县新闻办)
  (三)健全慈善政策保障体系
  12、落实企业和个人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产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定安国税局、定安地税局)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给予表彰,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举办评选表彰活动,对慈善志愿者给予表彰嘉奖,在全社会营造人心向善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
  14、加强公益慈善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慈善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依托公益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项目运作人才、专业服务人才和宣传推广人才。建立社会工作者培训基地,设置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不断提升慈善工作者的专业技能水平。(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15、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
  16、慈善组织要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壮大慈善志愿者队伍,完善慈善志愿者登记、培训、时间累积、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制度。(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团县委)
  (四)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培育和规范各类组织
  17、进一步简化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程序,推行公益慈善组织直接登记政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8、慈善组织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募集得到的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9、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等证明材料。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政府进行社会捐赠动员时,采用公布具有募捐主体资格慈善组织的评估情况等方式,由公众自行选择公信力较高的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款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工科局、县文体局、县新闻办)
  20、慈善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募捐活动,禁止强捐、索捐、摊捐等行为,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照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定安国税局、定安地税局)
  21、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明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公开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面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体局、县公安局、县新闻办)
  (五)强化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管
  22、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23、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开展评估,指导包括公益性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在内部治理、业务活动、信息公开、诚信建设等方面开展规范化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慈善组织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4、出台和完善我县慈善募捐管理办法,对慈善募捐的条件、程序、方式以及募捐款物的使用、监管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为慈善募捐提供制度规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25、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定安国税局、定安地税局)
  26、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各类慈善组织的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27、对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动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人社局)
  28、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慈善领域联合型组织、行业性组织应向社会公开慈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要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法院)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成立定安县慈善事业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 亮(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志雄(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杨少雄(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吴家平(县民宗局局长)
  洪仕壮(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 林(县发改委副主任)
  符中华(县文体局副局长)
  周让美(县人社局主任科员)
  陈新强(县卫生局副局长)
  张宗亮(县计生委副主任)
  杨 阳(县工科局副局长)
  王献深(县国土局副局长)
  刘移灰(县住建局副局长)
  林 东(县教育局副局长)
  蒙秀琴(县总工会副主席)
  冯 飞(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其灿(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明大(县残联副理事长)
  孙 蕊(团县委副书记)
  宋传龄(县妇联副主席)
  曾献毅(县民政局副局长)
  陈 珍(县关工委副主任)
  蒙传高(定安工商局副局长)
  莫同兰(定安国税局副局长)
  黄昌钦(定安地税局党组副书记)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慈善事业发展协调机制,强化民政部门与宣传、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由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做得好的部门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的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注重发挥部门职能。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依法开展慈善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改部门要积极履行对慈善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的职能;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社部门要联合民政部门共同指导和监督慈善组织依法落实劳动合同、薪酬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维护慈善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国土、发改、住建、物价等部门要统筹规划、调整慈善土地供应、设施建设、事业性收费标准等;宣传、文体、教育等部门要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公安、环城委、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参与和支持有关慈善活动;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能创新政策,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扶持力度。
  (三)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措施,切实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协调配合,确保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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