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河南慈善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08:54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河南慈善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河南慈善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2017]4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做好“河南慈善奖"奖励工作,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进步,现将《“河南慈善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民政厅

2017年6月15日

  “河南慈善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河南慈善奖"奖励工作,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豫政〔2012〕76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办〔2013〕16号) 和《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38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慈善奖"是河南省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旨在表彰热心参与和支持河南省慈善事业发展,在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

  第三条  “河南慈善奖"由省政府主办,省民政厅承办,每3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河南慈善奖"每届表彰名额不超过100个,其中,单位不超过40个,个人不超过60名。表彰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以及《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38号)的规定,具体名额设置如下:

  (一)“爱心捐赠企业"15个。旨在表彰支持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赠财产及为社会提供慈善服务,表彰周期内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内外企业。

  (二)“优秀慈善项目"15个。旨在表彰在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进步及社会创新等方面慈善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大、受助群体反响良好、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和发展性、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三)“优秀慈善组织"10个。旨在表彰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在慈善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作出突出贡献,成效显著,具有社会影响和典型示范作用的慈善组织。

  (四)“爱心慈善楷模"10个。旨在表彰在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恤幼、助学助医、抗灾救灾、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等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

  (五)“爱心捐赠个人"20个。旨在表彰长期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赠财产及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表彰周期内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内外个人。

  (六)“优秀志愿服务者"15个。旨在表彰长期以来自愿提供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志愿服务团队。

  (七)“优秀慈善工作者"15个。旨在表彰长期从事慈善工作、慈善资源募集、慈善文化传播或慈善理论研究,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个人。

   第五条  每名候选对象每届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

  已获“中华慈善奖"的,不再参加“河南慈善奖"评选。

   第六条  每届“河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应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

  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第七条  “河南慈善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评选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河南省慈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省级教育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及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

  评委或其所代表的机构参加“河南慈善奖"候选对象评选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河南慈善奖"按照下列程序评审:

  (一)“河南慈善奖"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下列推荐或自荐: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规定组织评选推荐的“河南慈善奖"候选对象。

  2、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关于下列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的推荐:(1)省级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2)中央和省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3)港澳台企业、组织和个人;(4)海外侨胞;(5)国外企业、组织和个人;(6)驻豫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

  3、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我省跨2个以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开展的慈善活动,自荐参评“河南慈善奖"的。

  “河南慈善奖"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应按属地原则报送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推荐和自荐。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属地原则接受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的推荐或自荐,负责参评材料审核、初评、遴选工作,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向社会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同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税务、海关、外事等与该奖项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推荐。

  (三)推荐和自荐的候选对象申报“河南慈善奖"时,应按照评选通知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以及身份、资信证明的文字、图片或影音材料。申报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推荐或自荐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材料提交者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河南慈善奖"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推荐或自荐候选对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评委会对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报送要求的,统筹研究候选对象在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区域和行业布局、申报材料规范程度等因素,提出当届“河南慈善奖"建议提名名单,报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提名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网站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  被推荐或自荐参加“河南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提交评审材料弄虚作假,或有贿选行为以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经核实,取消评选资格,两届“河南慈善奖"评选周期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条  “河南慈善奖"获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荣誉。

  (一)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其它应予以撤销荣誉的。

  第十一条  参与“河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河南慈善奖"评选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严禁将评选推荐活动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承办。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省民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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