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09:12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2004]49号 2004年8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2004年8月3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的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慈善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和中华慈善总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济困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慈文〔2002〕0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慈善事业是一项分国忧、解民困、利国利民的高尚事业。通过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救助社会困难群体,变政府单一性救助为社会各方面参与的多元化救助,是对救助体系的完善和补充。慈善是一种社会责任,对困难群众的慈善帮扶救助,不仅在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文明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且对社会文化、伦理道德也产生了不可替代的积极影响。在新时期,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以安老、助孤、扶贫、济困为宗旨,宣传慈善理念,募集善款,帮扶、救助困难群众,发挥慈善机构调节社会福利资源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职能
  各级慈善组织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慈善工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协助政府制定慈善公益政策;制定所辖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开展安老、助孤、助残、助学等多方面、多形式的帮扶救助活动;协助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储备救灾物资,接收、分配国内外慈善捐赠款物;受民政部门委托可以资助和举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开展经常性的扶贫赈灾物资捐赠的公益性活动,组织接收、管理、调拨、发放或拍卖捐赠物资。

  三、规范慈善募捐活动
  (一)募捐活动的组织管理
  社会慈善募捐活动统一由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全市性的慈善募捐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慈善总会具体承担。
  (二)慈善募捐活动的原则
  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要坚持集中募捐与经常性募捐结合的原则。每年的4月份定为“慈善一日捐活动月”(遇有自然灾害的年份除外),进行集中募捐活动。“慈善一日捐”活动以捐款为主,全市统一组织,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分别实施。倡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无偿捐出一些钱物,力所能及地为社会做贡献。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经常性募捐活动采取设立捐赠接收工作站,在公共场所设立小额募捐箱等方式进行。
  (三)统筹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
  各级慈善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接收款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
  (四)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监督
  全市各级慈善组织募集的各项资金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同时须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和分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救助时,要将救助对象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落实发展慈善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等有关规定,对社会慈善公益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社会慈善公益设施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慈善公益设施建设。
  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于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要适当降低。
  社会慈善公益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对社会慈善公益机构使用电话及电话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工作,加强慈善机构建设,核定编制,把慈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抓好慈善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慈善协会。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慈善工作经费,为开展社会捐赠及救助活动提供资金保障。民政、工商、税务、个体劳协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新闻单位要主动做好义务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扶贫济困氛围,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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