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09:17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黑民规〔2022〕2号

各市(地)民政局:

  《“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2年1月27日

“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我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江慈善奖"旨在表彰在我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企业、个人、志愿服务和慈善项目,由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含)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含)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县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比例分别控制在10%和15%以内。

  本办法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 “龙江慈善奖"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奖项设置为慈善楷模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志愿服务奖、慈善工作奖、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六类,表彰名额共60个。

  1.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实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强、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和爱心团体。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特别是在表彰周期内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和广泛的社会影响,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表彰名额10个。

  2.捐赠企业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或单位。主要依据企业在表彰周期内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员工参与慈善等情况。特别是表彰周期内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疫情防控、扶老救孤、助残优抚、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捐赠企业,表彰名额10个。

  3.捐赠个人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主要依据个人在表彰周期内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特别是表彰周期内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疫情防控、扶老救孤、助残优抚、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捐赠个人,表彰名额10个。

  4.志愿服务奖,表彰长期以来在我省提供社会工作等各类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团队。主要依据参与志愿服务年限、方式和社会影响力、服务时长、次数及取得的社会服务效果,社会评价等情况,表彰名额10个。

  5.慈善工作奖,表彰长期以来从事慈善管理、募集慈善资源、传播慈善文化、提供慈善服务或慈善理论研究等,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先进团体或个人。主要依据从事慈善管理、慈善文化传播、慈善服务或慈善理论研究年限,主要工作创新业绩或重要研究成果、社会影响和社会综合评价等情况,表彰名额10个。

  6.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和发展性、受助群体反响好、社会影响力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项目。主要依据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表彰名额10个。

  第四条 每届“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由中共黑龙江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条 “龙江慈善奖"评委库由党政军有关部门、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基层民政干部、全省人大代表、全省政协委员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共设60个席位,其中机构席位45个,个人席位15个。

  第六条 每届“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启动前,省民政厅从评委库中选取11名及以上数量评委(且人数为单数),组成“龙江慈善奖"评委会,负责组织“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其中包含7名指定评委,由评委会办公室有关成员及评委库中有关专业人员担任,其余评委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一)担任评委的单位(机构),应选派其主要负责人(或核心业务骨干)作为代表履行评委职责;

  (二)评委个人或其所代表的单位(机构)参加“龙江慈善奖"评选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龙江慈善奖"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龙江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有资质的传媒企业或具备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开展合作。

  第八条 “龙江慈善奖"接受全省各市(地)民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对“龙江慈善奖"参评对象的申报工作,不接受自荐。

  1.各市(地)民政局负责组织其行政区域内“龙江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2.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全省性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龙江慈善奖"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若出现所推荐参评对象省直部门与市(地)推荐参评对象重叠情况,以市(地)推荐为主。

  3.中央企业驻我省公司参评“龙江慈善奖"的,可由省国资委申报,也可直接向“龙江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4.驻省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评“龙江慈善奖"的,由个人或单位所在部队驻省最高军事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征求军队纪检、政法和人力资源部门意见后,推荐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由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汇总全省驻军参评情况后,向“龙江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省内各市场主体参评“龙江慈善奖"原则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地的市级民政部门申报。省外各市场主体、机构和个人参评“龙江慈善奖",由接受捐赠单位或合作单位向当地市级民政部门或省直业务主管单位申报。

  第十条 申报“龙江慈善奖"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所作突出贡献的文字和影音视频材料。参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详细、客观,所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佐证材料加以证明。企业和个人需要提供征信报告,社会组织需提供等级评定证明材料。

  认定捐赠财产以公益慈善组织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捐赠证明及价值佐证材料、捐赠同期价值佐证材料等为基本依据。

  参评“龙江慈善奖"的个人奖项,应当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个人姓名、所在单位和简要事迹等。

  第十一条 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及各市(地)民政局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询省或当地纪委监委(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宣传、统战、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营商、法院、检察院、工商联、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并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排序,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形成正式的推荐函,报评委会办公室。

  对拟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各市(地)民政局和其他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同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委(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等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龙江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和各市(地)民政局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龙江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意见,组织评委会对评选对象进行综合评议、投票,按1:1.5的比例,形成“龙江慈善奖"提名名单。

  第十四条 “龙江慈善奖"评委独立对提名名单进行甄选、投票。评委所投选票需附个人签字及落款日期方有效。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提名名单向有关省直部门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在省民政厅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接受公众网络投票。

  第十六条 “龙江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综合评委会意见、省直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情况,并参考网络投票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提交中共黑龙江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 省民政厅原则上于评选表彰当年的9月5日举办“龙江慈善奖"表彰活动。表彰采取精神奖励方式,在全省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第十八条 每个参评对象每届只能参加“龙江慈善奖"一类奖项的评选。

  (一)曾获往届“龙江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志愿服务、慈善工作,一般不再参评“龙江慈善奖"。曾获往届“龙江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龙江慈善奖"。

  (二)已获得“中华慈善奖"的个人、单位(企业)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不重复表彰,不列入“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范围。

  第十九条 连续两届获得“龙江慈善奖"的个人,此后不再参评“龙江慈善奖"。

  第二十条 “龙江慈善奖"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社会声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龙江慈善奖"证书及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志愿服务、慈善工作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评选资格。已获奖项的,由省民政厅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收回其证书和奖杯。

  (一)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2.被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第二十二条 “龙江慈善奖"评选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相关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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