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捐赠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09:48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捐赠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捐赠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民电[2020]25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市(县)民政局,省级慈善组织:

  根据民政部2月21日召开的全国民政系统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发改委2月11日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物资管理指引》(发改社会〔2020〕205号)要求,确保全省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做好慈善捐赠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慈善捐赠既是医疗和生活物资保障的重要方面,又是社会各界参与疫情防控的重要方式。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的监管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慈善组织")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切实管好用好捐赠款物,更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助力打赢这场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二、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大力规范慈善组织募捐行为

  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慈善组织有序开展公开募捐。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暂未办理公开募捐备案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进行与这次疫情防控有关的募捐行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三、坚持高效精准原则,畅通捐赠款物使用渠道

  各地民政部门要引导慈善组织和受益人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依法有序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主动加强对接,做好慈善捐赠与需求信息采集工作,高效使用捐赠款物。简化定向捐赠物资发放程序,按物资捐赠人意愿委托送达或由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紧缺物资捐赠直接送达后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捐赠凭证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并经领导小组认可后在相关慈善组织补办捐赠手续。原则上非定向物资服从领导小组统筹调配使用,快速发放,争取在第一时间将善款善物送到第一线,送到需要的受赠人手中,防止积压,杜绝挪用。要支持重点地区根据各地防控指挥部统筹,适时引导社会各界调整捐赠物资内容和方向,满足公众捐赠需要。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担负起慈善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全力以赴,确保慈善事业监管措施落到实处,畅通爱心到达的“最后一公里"。

  四、及时公开捐赠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接收捐赠的有关慈善组织要建立捐赠接收使用台账,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物资接收和使用情况,并在疫情结束后发布捐赠物资接收使用整体报告。转交领导小组物资保障组统筹分配的物资,要协调领导小组建立物资分配、发放、使用台账并及时反馈慈善组织。各地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慈善组织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通过慈善组织网站、“慈善中国"网站及其他渠道至少两天公示一次公开捐赠物资接受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督促慈善组织主动发声、释疑解惑,营造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慈善组织要增强合作开放意识和互联网思维,与其他民间慈善力量、物流企业合作,增强慈善捐赠工作的精准性和透明度。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募捐行为

  当前,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仍然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也是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一次“大考"。各级民政部门要保持清醒头脑,对慈善捐赠监管工作要持续发力,绝不能松劲,一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要按照职能分工,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及时受理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开展非法募捐活动的举报、投诉。此外,各地民政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假借募捐之名开展诈骗之实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监督举报电话情况,请于2月28日前报省民政厅慈善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联系人:崔艳丽郑北雪电话0431-84339182,84339179

吉林省民政厅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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