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10:05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5〕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原则,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拓展创新慈善载体形式,积极培植先进慈善文化,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加强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不断规范慈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要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2015年底前,市和各县(区)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宣传、统战、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共同参加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2016年起,市和各县(区)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广泛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到2020年,市和各县(区)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活动,以及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项目、配套扶持、购买慈善组织服务成为常态。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管理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支持慈善行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并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2016年底前,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慈善联合会。

  第六条 不断完善我市慈善捐赠服务体系,充分利用淮安阳光慈善网、淮安阳光慈善微信公共帐号、手机版阳光慈善网、各类捐赠点等方便多样的捐赠平台进行捐赠活动,实现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实。逐步提高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到2020年,实现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20%,社会捐赠总额占当地GDP的比例达到0.2%。

  第七条 各县(区)要建立城乡布局合理,层级多元、广泛覆盖的慈善组织网络,到2020年,每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不少于8个;各县(区)都要有扶贫、济困、教育、医疗、见义勇为和为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慈善组织;每个街道(乡镇)都建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每个城乡社区拥有1家以上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规范运行并形成规模。

  第八条 到2020年,市级和各县(区)都要制定出台完善的社区志愿服务指导意见,志愿者招募注册、教育培训、志愿服务记录、时间储蓄、星级评定、绩效评估、表彰激励等制度健全,运转高效。各县(区)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驻人口比例达15%,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推广使用志愿者打卡器APP,提高志愿者服务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体系。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工作考评,切实普及慈善文化,确保我市慈善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 增强慈善工作透明度,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民政门户网站和淮安阳光慈善网,全面公开本级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基本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各企事业单位、各类慈善组织和个人慈善捐赠有关信息,实现我市各类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透明度达80分以上。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各级政府要通过加强宣传、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等方式,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第十二条 各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党员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慈善活动,机关干部“一日捐”活动要在每年的慈善周期间正常开展,鼓励机关干部积极通过阳光慈善网进行“一日捐”,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款捐物并提供志愿者相应的服务等。

  第十三条 国资委和工商联要指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载体,通过捐赠、支持志愿者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并及时通过淮安阳光慈善网对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部门要联合民政、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积极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简化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县(区)可进行试点。

  第十五条 宣传部门要指导各类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和慈善公益宣传提供支持和优惠。平面媒体每周免费提供1个慈善宣传专栏,电视媒体每周在黄金时段安排不少于30分钟时间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宣传慈善典型,传播慈善文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普及慈善知识,培养慈善理念。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要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慈善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工委、文明办和共青团等要发挥志愿者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成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建立完善志愿者服务登记和星级评定制度,逐步推动将个人参与志愿者服务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奖励优惠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民族宗教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指导各类慈善组织重点面向困难群众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是指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在城乡社区或单位内部广泛建立或登记备案互助性慈善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提高补贴等方式,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住建部门要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设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有针对性的开展救助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要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基层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载体,引导和规范其健康持续发展。对各类符合规范要求的慈善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要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创建工作,将评估结果与财政扶持、政府转移职能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各类慈善评选、慈善信息数据填报等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所得财产部分或者全部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经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后,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实施捐赠,并将捐赠结果通过淮安阳光慈善网向社会公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未履行捐赠承诺的,要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要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设立独立账户,慈善资金实行委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照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民政等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通过阳光慈善网公布,同时向审计等有关政府部门和群众公开。

  第二十九条 规范慈善捐赠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开展捐赠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等,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募捐活动;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必须具备《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并经民政部门许可;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提供者、通信运营商,应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验证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发票,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应当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许可。
  财政、税务、公安、审计、教育、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要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对慈善组织兴办的慈善福利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与公办机构平等对待,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慈善福利机构在养老、扶孤、助残等方面作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和评估监管制度,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可以按使用宗旨和范围安排适当数额彩票公益金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到2020年,力争政府购买服务占慈善组织总支出的20%以上。
  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进行,按照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鼓励、倡导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予以优惠;金融保险机构要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

  第三十三条 按照《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类慈善组织要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和淮安阳光慈善网进行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收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
  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开的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该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慈善组织要及时在组织登记地的阳光慈善网上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并报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审计监督。募捐周期不满6个月的,募捐结束后15日内,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应当将募捐情况向社会公开,募捐所得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30天内,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应当将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转、受赠款物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

  第三十六条 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性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新闻媒体要对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及时予以曝光。
  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随机抽查的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建立年审和抽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法、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据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九条 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本市慈善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慈善信息统计资料,并将慈善行业统计信息作为规划和促进本市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一条 建立慈善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有关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开展监督管理的,应当将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市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慈善组织管理信息进行归集和分类,并录入慈善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慈善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在慈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职、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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