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于: 2022-08-12 10:07

江苏省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江苏省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资金、物资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慈善总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物资来源

  第二条 总会资金、物资来源
  1、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2、组织募捐、义演、义卖、义赛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3、会员的会费和自愿赞助;
  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慈善总会兴办企事业的收入;
  6、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助;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资金、物资的募集

  第三条 募集慈善资金、物资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危济困、扶弱助残、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第四条 资金募集方式:除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演、义卖、义赛、义诊、义画及专项慈善捐赠等多种形式,向国内外募集。采用常年、定向、专项、冠名等多种方法,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进行重点劝募。

  第五条 严格规范接受捐赠的手续。凡以慈善事业名义接受的捐款、捐物,均须向捐赠者出具由财政监制、统一印刷的捐赠收据或凭证,并颁发证书或感谢信。有捐赠意向,尚未实施的,可与本会签订《向江苏省慈善总会捐赠善款协议书》。

  第六条 向慈善事业捐款、捐物多少不限。对捐款数额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按捐赠者意愿设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可建立永久性标志。

  第七条 建立慈善基金,并逐步增加基金的总量。

 第四章 资金、物资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八条 使用原则:
  总会每年接收的慈善资金、物资必须按规定用于慈善事业,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

  第九条 使用范围:
  1、开展社会救助,帮助孤、老、病、残、贫、灾等生活最困难的人;
  2、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3、兴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慈善福利事业;
  4、对发展慈善事业有带动和推进作用的重要事项;
  5、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和工作经费;
  6、符合慈善事业宗旨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慈善事业机构的工作经费:
  1、经费来源:
  (1)政府部门拨款;
  (2)从基金增值收入或从所做慈善项目中提取部分;
  (3)会费收入。
  2、经费开支:
  (1)慈善事业筹募和救助活动的宣传经费、工作经费;
  (2)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和办公经费;
  (3)符合慈善事业宗旨的其它活动经费。
  慈善事业机构的工作经费开支,坚持节约原则,从严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章 资金、物资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慈善基金的母本由不定向捐款组成,原则上不许动用,如遇特殊情况要使用母本,应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实施。定向捐赠的款物按捐赠者意向实施,原则上不得超出慈善事业的范围和指定内容。

  第十二条 本会募捐财务部和办公室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慈善事业收支计划,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实施。

  第十三条 慈善资金可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有偿资助,并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使用不当,本会有权减少、停止直至收回资金。

  第十四条 本会工作经费,实行会长审批制。办公经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资金、物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慈善总会的资金按其来源和性质分为以下四类管理:
  (1)定向捐赠款物;
  (2)非定向捐款和物资价款;
  (3)捐赠和赞助物资价款;
  (4)本会工作经费。
  每项款物分设总帐和分户明细帐,依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登记帐薄。

  第十六条 总会资金、物资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管理和运作,在确保创始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增值。

  第十七条 资金帐户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出纳各一名,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资金帐户。

  第十八条 捐赠物资由办公室保管,办公室设保管一名。总会接收捐赠的物资,应及时清点登记,专人管理并入库,出入库须履行审批手续。捐赠物资可用于转赠,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可公开拍卖改作资金收入。物资价值的评估和实际折价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管理资金、物资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发放款物必须有证有据。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帐务,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并按《江苏省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总会资金、物资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总会监事会和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定向捐赠和捐赠数额较大的,要向捐赠者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慈善资金、物资的接收使用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江苏省慈善总会
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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