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各银监分局,省内各信托公司,各慈善组织:
为规范我省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加强对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的管理,引导慈善信托活动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江苏省民政厅
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7年10月23日
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加强对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的管理,引导慈善信托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第九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慈善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用于设立慈善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十一条 慈善信托名称应当反映信托目的。
慈善信托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信托目的,并以“信托”字样结束。
慈善信托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慈善信托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使用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慈善信托名称中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慈善信托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四)有迷信色彩的;
(五)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六)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部队番号;
(七)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八)已被使用过的;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二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信托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第十三条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慈善信托名称;
(二)慈善信托目的;
(三)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信托监察人的,信托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五)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数额、状况、管理方法和损失追偿办法;
(六)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八)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九)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信托期限、更换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和信托终止时剩余财产清算处置、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 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做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可以向不特定对象以公开募集财产方式为符合国家战略方针的公益慈善项目设立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制定募集方案并在公开募集前 15 日向社会公布。
公开募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慈善信托名称;
(二)慈善信托目的;
(三)委托人名称、住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或委托人范围,受托人和信托监察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五)拟募集的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规模和管理方法;
(六)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七)募集方式和银行账户;
(八)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九)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十)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慈善信托,其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国家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信托目的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三)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四)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慈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慈善信托受托人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应当变更受托人;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的,可以变更受托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以下事项,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
(一)增加新的委托人;
(二)增加信托财产;
(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设立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因慈善信托实施意见不一致或存在纠纷时,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章 慈善信托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向其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托人的,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受托人分别在不同所在地的,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或产品登记义务。
第二十四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非资金信托财产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四)信托文件;
(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六)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慈善信托,备案时信托财产交付不少于募集规模的十分之一;
(七)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已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信托项目设立事项报告或产品登记义务的证明文件;
(八)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公开募捐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公开募集方案和已向社会公布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备案后,发生第十八条规定的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
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 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备案后,发生第十七条规定的变更事项时,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7 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申请重新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备案回执;
(二)重新备案申请书;
(三)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
(四)变更后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
(六)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七)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已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信托项目设立事项报告或产品登记义务的证明文件;
(八)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公开募捐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公开募集方案和已向社会公布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四份,由变更后的受托人提交原备案的民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重新备案的受托人法人登记地非备案民政部门所在地的,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重新备案信息与该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第二十八条 慈善信托出现法律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的,受托人应当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慈善信托有信托监察人的,还应事先经信托监察人认可。
第二十九条 慈善信托终止决定作出后,受托人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慈善信托有信托监察人的,清算报告应事先经信托监察人认可。
清算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慈善信托设立备案情况;
(二)清算组报备情况;
(三)清算公告情况;
(四)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算情况;
(五)支付清算费用;
(六)税费补交情况;
(七)剩余财产处置情况;
(八)银行账户销户情况;
(九)工作台账与会计资料保管情况。
不主动启动清算程序的,委托人或信托监察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清算程序。
第三十条 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第四章 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应当按照慈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除依法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慈善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第三十四条 慈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信托财产。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必须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六条 对于资金类慈善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对于非资金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慈善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受托人因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而向他人支付的报酬,在其信托报酬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为实现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将其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慈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第四十条 受托人根据慈善信托用途将信托财产用于受益人时,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信托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信托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信托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受托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慈善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实物的其他文件。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四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实物不当致使慈善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信托监察人可以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受托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慈善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信托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不得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慈善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享受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被终止的慈善信托或已备案的无效慈善信托,其税费优惠不当受益人应当依法补交税费。
第四十八条 设立以扶贫济困为目的的慈善信托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特殊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并在监管评级时予以适当激励。
第五十条 在不违背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设立慈善信托可以按委托人意愿冠名纪念。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慈善信托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创新项目重要指标纳入地方慈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引导和推动社会各界运用慈善信托方式参与慈善活动,归集和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信托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可以通过设立慈善信托进行慈善资金、项目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的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
第五十四条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联合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信托的规范管理、慈善目的的实现和慈善信托财产的运用效益等进行评估。
第五十五条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受托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就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六条 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予以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慈善信托委托人、受托人、金融和法学界专家学者可以依法成立慈善信托行业组织。
慈善信托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信托活动进行监督,对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托信息:
(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二)慈善信托终止事项;
(三)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
(四)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的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自有信息平台和国家规定的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和更新以下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
(二)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
(三)受益人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
(四)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
(五)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十二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的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备案的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
第六十五条 慈善信托的当事人违反《慈善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未到民政部门备案,但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适用《信托法》第六章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慈善法》实施后,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备案的慈善信托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规范。
附录1(资料性附录)
受理编号:
备案申请受理单
___________(申请备案机构名称):
你单位向本部门提交的________慈善信托备案申请要件齐全,符合规范,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部门将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受理决定。
备案受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受理编号规则:行政区划代码-备案主体区别码-受理(A)-自然序号(六位)。
2.备案主体区别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区别码为0;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区别码为1。
3.受理编号由备案受理机关填写。
附录2、(资料性附录)
编号:
不予备案告知单
___________(申请备案机构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部门提出的________慈善信托备案申请(受理编号:_________)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具体如下(见打勾选项):
□ |
不具备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
|
□ |
委托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
□ |
受托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
□ |
受益人范围及选定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
□ |
信托财产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
□ |
慈善信托备案要件不全或不符合规范 |
|
具体事项 |
|
|
□ |
其他 |
基于以上原因,决定不予备案。
备案受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编号规则使用六位自然序号。
附录3、(资料性附录)
受理编号: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慈善信托名称 |
|
|||
慈善信托目的 |
|
|||
慈善信托类型 |
□公开募集 □非公开募集 |
|||
信托财产类型 |
□货币 □实物 □房屋 □有价证券 □股权 □知识产权 □其他 |
|||
信托财产规模 |
|
|||
信托财产专户 (货币类财产填写) |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
|||
信托期限 |
|
|||
受益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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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姓名(名称) |
委托人身份证明 (资格证书)号码 |
住所及邮编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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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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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名称 |
受托人资格证书号码 |
住所及邮编 |
联系电话 |
受托人类型(信托公司/慈善组织) |
|
|
|
|
|
信托监察人姓名(名称) |
信托监察人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号码 |
住所及邮编 |
联系电话 |
|
|
|
|
|
|
申请理由 |
_______:(备案受理机关)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_______ (委托人)为了________(慈善目的),设立_________(慈善信托名称),由_____(受托人)担任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申请备案。 ____(委托人)承诺所委托的信托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____(委托人)和____(受托人)承诺所填报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1.委托人、受托人或信托监察人不止一方的,需填写全部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信息。受托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由委托人确定的主受托人履行备案手续。
2.受理编号规则:与备案申请受理单编号同;行政区划代码-备案主体区别码-受理(A)-自然序号(六位)。
3.备案主体区别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区别码为0;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区别码为1。
4.受理编号由备案受理机关填写。
附录4、(资料性附录)
备案编号:
慈善信托备案存单
____________(受托人)于 年 月 日办理____________(慈善信托文件名称)备案手续,备案文件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经办人签字:
备案回执单领取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备案编号:
慈善信托备案回执
____________(受托人):
你机构于 年 月 日办理____________慈善信托文件备案手续,备案文件符合备案要求,现予以备案。
慈善信托文件内容变更或慈善信托终止,请持此回执单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年 月 日
备注:1.备案编号规则:行政区划代码-备案主体区别码-备案(F)-自然序号(六位)。
2.备案主体区别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区别码为0;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区别码为1。
3.备案编号由备案机关填写。
附录5、(资料性附录)
慈善信托变更事项备案申请书
慈善信托名称 |
|
||||
备案编号 |
|
||||
变更事项(多项可同时填写)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委托人 |
|
增加委托人 |
|
||
信托财产 |
|
增加信托财产 |
|
||
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
|
|
|||
其他: _________ |
|
|
|||
变更理由 |
申请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附录6、(资料性附录)
变更备案编号:
慈善信托变更事项备案存单
___________(申请备案机构名称)提出的________慈善信托变更事项备案申请(受理编号:_______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予以备案。
经办人签字:
备案回执单领取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变更备案编号:
慈善信托变更事项备案决定书回执
___________(申请备案机构名称):
你机构提出的________慈善信托变更事项备案申请(受理编号:_______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予以备案。
慈善信托文件内容变更或慈善信托终止,请持此回执单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变更备案编号规则:原备案编号-C-三位自然序号
附录7、(资料性附录)
重新备案受理编号: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申请书
原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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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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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受托人姓名(名称) |
原受托人资格证书号码 |
住所及邮编 |
联系电话 |
原受托人类型(信托公司/慈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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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受托人姓名(名称) |
变更后受托人资格证书号码 |
住所及邮编 |
联系电话 |
变更后受托人类型(信托公司/慈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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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受托人事由(选择划√) |
委托人: □违反信托文件义务 □依法解散 □法定资格丧失 □被依法撤销 □被宣告破产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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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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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类型 |
□公开募集 □非公开募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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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类型 |
□货币 □实物 □房屋 □有价证券 □股权 □知识产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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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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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专户 (货币类财产填写) |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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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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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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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察人姓名(名称) |
信托监察人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号码 |
住所及邮编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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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_______:(重新备案受理机关) 原备案号____慈善信托因出现上述变更受托人事由______________原因,现申请变更受托人为 _______ (受托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申请重新备案。 ____(委托人)和____(受托人)承诺所填报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备注:1.重新备案受理编号规则:R-行政区划代码-备案主体区别码-受理(A)-自然序号(六位)。2.备案主体区别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区别码为0;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区别码为1。3. 重新备案受理编号由备案受理机关填写。
附录8、(资料性附录)
原备案编号:
重新备案编号: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存单
___________(申请备案机构名称)提出的________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申请(受理编号:_______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予以备案。
经办人签字:
备案回执单领取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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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备案编号: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决定书回执
___________(申请备案机构名称):
你机构提出的________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申请(受理编号:_______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予以备案。
慈善信托文件内容变更或慈善信托终止,请持此回执单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重新备案编号规则:R-行政区划代码-备案主体区别码-备案(F)-自然序号(六位)。
2.备案主体区别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区别码为0;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区别码为1。
附录9、(资料性附录)
__________慈善信托说明书(参考文本)
一、前言
__________慈善信托说明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以及《__________慈善信托合同》编写。
慈善信托说明书阐述了本信托的信托目的、期限、财产管理等必要事项。委托人在做出委托决定前应仔细阅读慈善信托说明书及本慈善信托的其他文件。
受托人承诺本慈善信托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慈善信托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本慈善信托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二、慈善信托名称
据实填写
三、慈善信托目的
据实填写
四、慈善信托期限
据实填写
五、委托人【包括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简介等】或委托人范围
据实填写
六、受托人【包括受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简介、相关资格证书等】
据实填写
七、信托财产保管人【包括信托财产保管人的名称、住所、责任人、简介、财产保管信息等】
据实填写
八、信托监察人【包括信托监察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简介等】
据实填写
九、受益人范围及产生办法
据实填写
十、信托财产及管理和运用【包括且不限于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规模、状况、管理方法、损失追偿办法、年度慈善支出比例或数额等】
据实填写
十一、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据实填写
十二、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用、财产投资管理费和顾问费、保管人的保管费、信托监察人的监察费、税费等,以及各项费用收取方法和财务管理方法】
据实填写
十三、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据实填写
十四、信托终止事由及信托终止时剩余财产清算、剩余财产处置方案
据实填写
十五、争议或纠纷解决方式
据实填写
十六、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依据监管机构和备案部门规定、合同约定等)
据实填写
十七、信托说明书的效力
1、受托人在信托说明书中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受托人受信托说明书约束。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或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即表明其愿意受信托说明书约束。
十八、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十九、信托效力确认法律意见书概要或公证书字号
二十、附件【慈善信托合同/遗嘱、信托财产保管协议、信托监察协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慈善信托合同(参考文本)
委托人
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乙方:
法人登记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_______________【填写财产种类】委托给乙方(受托人),并以乙方(受托人)的名义用于__________________【填写慈善目的用途】。乙方(受托人)同意接受并承担此项信托。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利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利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设立_________________【填写慈善信托名称】,信托类型_______________;规模_______________;期限_______________,并就信托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
1、甲方(委托人)愿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_______________【填写财产范围、种类、数额、】(以下简称“信托财产”),以信托方式委托给乙方(受托人),以乙方(受托人)的名义用于__________________【填写慈善目的和信托财产用途】。
2、本协议项下的受益权:乙方(受托人)开展的__________________慈善项目支出经费属于信托财产,其受益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填写慈善信托受益人范围】,信托存续期间,乙方(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负责管理和运用,如有财产性收入而取得的财产应归入信托财产。
3、信托保管人由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__________________【填写信托保管人机构类型】担任。信托成立日,本信托保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填写信托保管人名称、住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乙方(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慈善信托财产保管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将信托财产__________________【填写信托财产保管方式】。
4、乙方(受托人)为本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专用账户,在慈善信托存续期间不可撤销。信托财产专户信息,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二、信托财产使用范围
1、 ;
2、 ;
(…) 。
【围绕信托目的开展的慈善活动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慈善法》规定的范围。】
三、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乙方(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包括且不限于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用、财产投资管理费和顾问费、保管人的保管费、信托监察人的监察费、税费等】。
2、信托存续期内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单独支付,列入当期费用。乙方(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乙方(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乙方(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由信托财产承担。
(…)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要求
1、乙方(受托人)应当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为甲方(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宜,并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信托项下财产的处置方法约定。
3、信托目的执行计划【包括且不限于具体慈善活动项目;受益人范围、受益内容标准及产生办法;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等】。
4、信托财产慈善项目使用闲置期的投资运用【填写具体投资内容、收益情况】。信托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入信托财产,用于符合本信托目的的慈善业务。
5、乙方(受托人)为信托财产安全、项目执行顺利而进行的其他处置管理约定【填写具体内容,如聘请第三方机构投资、保险、项目评估、项目执行、项目管理等】。保险费用、日常管理费用及维护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投资收益和保险金归入信托财产,用于符合本信托目的的慈善业务。
(…)
五、信托管理
1、乙方(受托人)为信托开设单独的慈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项下的货币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中运作,非依信托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2、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乙方(受托人)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3、乙方(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乙方(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4、信托存续期间,乙方(受托人)聘请的信托财产保管人有重大失职行为的,乙方(受托人)应当报甲方(委托人)同意更换保管人。
5、信托存续期间,乙方(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但有不得已事由的,乙方(受托人)应当报甲方(委托人)同意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6、甲方(委托人)同意在信托存续期间,乙方(受托人)将信托事务中__________________【填写业务内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填写第三方机构】代理。乙方(受托人)对其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__【填写第三方机构】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乙方(受托人)因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而向他人支付的报酬,在其信托报酬中列支。
7、甲方(委托人)确定由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_______________为本慈善信托监察人,甲方(委托人)与信托监察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慈善信托监察协议》,明确信托监察人对乙方(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甲方(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的职责。
8、乙方(受托人)应当定期披露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信息,履行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列明甲方(委托人)、监管部门和社会公开监督对信托事务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到信息披露内容、形式和方法等】
(…)
六、信托终止和清算
(…)
乙方(受托人)不主动启动清算程序的,甲方(委托人)或信托监察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清算程序。
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乙方(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列明信托终止事由及信托终止清算和剩余财产处置约定】
七、信托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委托人)有权随时向乙方(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
甲方(委托人)有权对受益人或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在乙方(受托人)出现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甲方(委托人)有权变更受托人;
乙方(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违背甲方(委托人)利益处置信托财产,致使甲方(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置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受托人)赔偿损失。
甲方(委托人)保证所交付的信托财产来源合法,保证其是该信托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其交付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按照乙方(受托人)要求提供基本资料、联系方式,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
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乙方(受托人)应当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原则处理信托事务,自觉接受信托监察人的监察;
乙方(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符合本信托目的的慈善事业,不得用于非慈善目的,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乙方(受托人)必须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委托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托信息;向监管部门履行年报和定期报告职责;
(…)
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享受信托利益;
(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受益人未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使用慈善信托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受托人)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 乙方(受托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
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4、监察人的权利和义务 【设有监察人的使用此款】
监察人依《_________________慈善信托监察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
(…)
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乙方(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 【列明信托合同中所披露的全部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其中,因 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受托人)承担责任;因 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乙方(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委托人)或乙方(受托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保证/承诺严重失实或不准确的,视为该方违反信托合同。
2、信托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1、信托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2、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乙方(受托人)注册登记地/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1、乙方(受托人)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甲方(委托人)应当变更受托人;乙方(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义务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甲方(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2、未经甲方(委托人)同意,乙方(受托人)不得辞去其作为信托合同项下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
十二、合同的变更
1、在发生信托设立时不能预见的情形时,甲方(委托人)和/或乙方(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2、信托成立后,经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受益人协商同意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以下事项(选择打“√”):
( )变更受托人。
( )增加新的委托人。
( )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程序与方法。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
十三、信托合同的解释和说明
信托合同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选择打“√”):(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十四、其他
信托合同附件为信托合同组成部分,与信托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托合同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报×××民政局备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民政局备案各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委托人(签字):
甲方: 【填写自然人姓名或法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填写】
(盖公章)【法人盖章】
受托人(签字):
乙方: 【填写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填写】
(盖公章)
年 月 日
慈善信托资金保管协议(参考文本)
(本协议适用于非证券类信托资金保管业务)
(编号: )
释义
1、信托合同:指《 慈善信托合同》(编号: )及对该合同任何有效的修订或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 慈善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信托文件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信托资金:指信托项下的货币资金。
5、信托财产:指信托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以及因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权利。
6、信托报酬:指信托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收取的报酬。
7、信托利益:指信托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由信托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8、信托文件:指本信托的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及其修订案。
9、保管协议:指保管人与信托受托人签订的《 慈善信托资金保管协议》,即本协议。
10、交易文件:指除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保管协议及其修订案外,信托受托人与交易对手签订的本信托的其他法律文件。
11、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协议指的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1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13、工作日:指保管人对公业务营业日。
一、保管协议当事人
1.1信托受托人
甲方:××信托公司/××慈善组织
登记/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
邮编:
1.2保管人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办公地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编:
二、订立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订立本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制订。
2.2订立本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方和乙方在信托财产的保管、管理运作、资金清算交收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3订立本协议的原则
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协议各方声明与保证
3.1甲方声明与保证
3.1.1甲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从事信托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1.2甲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本信托受托人的身份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3.1.3甲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公司/组织章程、以甲方为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3.1.4甲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3.2乙方声明与保证
3.2.1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信托财产保管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3.2.2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2.3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以乙方为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3.2.4乙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甲方的权利
4.1.1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和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4.1.2对乙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4.1.3在符合本协议要求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4.1.4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2甲方的义务
4.2.1甲方制订的与本信托有关的各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文件、交易文件及各类宣传推介材料)应与本协议不相冲突,如涉及与乙方有关的任何内容,应以本协议为准;
4.2.2办理本信托相关账户的开立;
4.2.3及时向乙方移交信托资金,保证移交给乙方、由乙方保管的是由甲方根据信托合同合法募集的初始资金以及按信托合同规定的追加资金;
4.2.4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进行清算交收资金的划拨,并确保发送给乙方的任何指令信息、证明文件都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符合信托文件、交易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遗漏和误导;
4.2.5接受乙方依据《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对其投资行为的监督;
4.2.6根据信托文件、交易文件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信托文件、交易文件以及信托财产权利的行使依据原件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甲方公章),并确保提交文件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4.2.7甲方应根据信托文件、交易文件的规定,及时将信托权益应收资金的收取金额及日期,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及时、准确地直接划入银行保管账户(以下或称“保管账户”);
4.2.8保证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与甲方自有资产及其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4.2.9甲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4.2.10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对甲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甲方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规定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1.2对甲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5.1.3在符合本协议要求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5.1.4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5.2乙方的义务
5.2.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保管人义务,确保本信托计划银行保管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5.2.2保证保管的信托财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及其保管的其它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5.2.3根据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办理信托项下的资金往来,乙方对甲方的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划款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于甲方原因造成划款指令无法正常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2.4按本协议规定完整保存与保管资产有关的档案资料十五年;
5.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保管业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5.2.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财产保管
6.1未获甲方的划款指令,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被保管财产。
6.2乙方负责保管甲方提交的信托财产权利行使依据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甲方公章并寄送乙方)或原件的扫描件,行使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内部管理机构决议(根据信托合同和交易文件填写)等相关文件。甲方应当在取得上述信托财产权利行使依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乙方保管。甲方应确保上述文件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并负责对未提交给乙方的该等行使依据原件的安全保管。对于甲方未及时或未向乙方提交信托财产权利行使依据,以及未通知保管人将相关行使依据挂失、再转让等行为导致本信托财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对信托财产权利行使依据的保管并不保证该等行使依据所对应的实际资产不致灭失。
▲▲6.3乙方负责银行保管账户内资金的安全,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甲方应对其提供的数据、资料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乙方对银行保管账户之外的资产不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七、银行保管账户
7.1银行保管账户的开立
7.1.1乙方协助甲方为本信托在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开立一个银行保管账户,用于保管信托资金。银行保管账户名称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银行托管专户”如有后缀,按实际情况填写)。乙方应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机构反馈的包含银行保管账户信息的书面材料以传真方式提交甲方,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7.1.2银行保管账户的预留印鉴卡、账户资料由乙方保管。
7.2银行保管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
7.2.1甲方按照下述第 款(四选一)的规定预留银行保管账户预留印鉴。
第一:银行保管账户预留印鉴由乙方刻制、保管、使用。其中,财务专用章预留印鉴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托管资金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预留印鉴为乙方保管服务部门指定负责人名章。
第二:银行保管账户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预留印鉴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预留印鉴为乙方保管服务部门指定负责人名章。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8.3条的规定向乙方移交财务专用章预留印鉴。
第三:银行保管账户预留印鉴由甲、乙双方分别保管(2枚预留印鉴)。其中,财务专用章预留印鉴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财务专用章”,由甲方保管;个人名章预留印鉴为乙方保管服务部门指定负责人名章,由乙方保管。
第四:银行保管账户预留印鉴由甲、乙双方分别保管(3枚预留印鉴)。其中,一枚财务专用章预留印鉴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财务专用章”;两枚个人名章预留印鉴为甲方指定人名章和乙方保管服务部门指定负责人名章。财务专用章预留印鉴及甲方指定人名章预留印鉴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服务部门指定负责人名章由乙方保管。
7.3银行保管账户的资金划付方式
银行保管账户不得用于提取现金。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权为银行保管账户办理××银行网银用户开户手续和使用××银行网银等方式办理保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乙方根据甲方发送的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划款指令,通过网银等方式办理划款业务。因网银故障导致的延迟划款,乙方不承担责任。
7.4甲方划款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划款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预留印鉴管理
8.1预留印鉴的使用
8.1.1预留印鉴用于:
1、用于开设信托计划银行保管账户;
2、根据信托文件及本协议的规定,由乙方为本信托计划办理相关柜面业务时使用。
8.1.2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用预留印鉴而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擅自要求更换预留印鉴;因甲方保管不当或擅自变更预留印鉴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8.2若协议任何一方将预留印鉴遗失,必须在获知遗失的当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由另一方协助遗失方办理预留印鉴的变更。由于过错方遗失预留印鉴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该过错方承担。
8.3如甲方向乙方移交预留印鉴的,应按照如下条款办理:
8.3.1甲方移交乙方的预留印鉴名称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财务专用章”。甲方应在银行保管账户开立前,向乙方移交书面的银行保管账户预留印鉴样本(见附件一)及预留印鉴。
8.3.2预留印鉴移交当日,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的预留印鉴移交确认函件。预留印鉴归还当日,甲方向乙方提交书面的预留印鉴归还确认函件。
8.3.3若甲方需变更已移交的预留印鉴,应在变更预留印鉴前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进行预留印鉴的变更。甲乙双方应就预留印鉴变更事项以书面方式确认。
九、资金移交
9.1本信托资金募集方式按照如下第 款(二选一)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一:银行保管账户作为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的。甲方应监督委托人将信托的资金全额划入银行保管账户。如果本信托不成立,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将银行保管账户内的资金含募集期内的存款利息划回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二:银行保管账户不作为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的。在信托资金募集完毕之后,甲方向乙方移交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移交资金进入银行保管账户。
9.2甲方应该在信托成立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募集资金的总额,并将信托成立公告加盖甲方公章提交乙方,确保信托所有募集资金均移交给乙方保管。
9.3如果信托需追加资金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资金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和收款账户,并加盖甲方授权印章。
9.4乙方应在移交资金到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网银电子回执。
▲▲十、划款指令
10.1指令签发人员及预留印章的授权
10.1.1甲方应当事先向乙方发出书面形式的《指令签发人员及印章授权书》(见附件二,以下称“甲方授权书”),甲方授权书载明甲方有权签发指令的人员(以下称“指令签发人员”)名单、各个指令签发人员的权限范围、使用规则及生效时间。甲方授权书应包括指令签发人员的个人名章预留印鉴样本或签字样本、授权印章印鉴样本。
10.1.2甲方应于甲方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时间前,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甲方授权书,甲方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授权书当日向甲方电话确认,乙方仅以电话确认方式表示对甲方授权书的通知内容已知悉。授权自乙方电话确认后按甲方授权书中所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甲方应在传真方式发送给乙方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授权书原件送交乙方。
10.1.3乙方应事先以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供《报告及往来函件预留印章授权书》(见附件三,以下称“乙方授权书”),乙方授权书载明乙方授权印章预留印鉴样本及生效时间。
10.1.4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乙方授权书应加盖乙方授权公章。甲方在收到乙方授权书当日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仅以电话确认方式表示对乙方授权书的通知内容已知悉。授权自甲方电话确认后按乙方授权书中所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乙方应在传真方式发送给甲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授权书原件送交甲方。
10.2授权内容的变更
10.2.1甲方若对甲方授权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签发人员的名单、权限、使用规则的修改),应当于变更后的甲方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时间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变更后的甲方授权书中应该明确变更内容的生效日,变更后的甲方授权书应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10.2.2甲方对甲方授权书的变更应当以书面传真方式发送给乙方,同时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向甲方电话确认,且乙方仅以电话确认方式表示对甲方授权书的变更内容已知悉。甲方应在传真方式发送给乙方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甲方授权书原件送交乙方。甲方对甲方授权书内容的变更自乙方电话确认后按照变更后的甲方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
10.2.3乙方若对乙方授权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于变更后的乙方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时间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变更后的乙方授权书中应该明确变更内容的生效日,变更后的乙方授权书应由乙方加盖授权公章。
10.2.4乙方对乙方授权书的变更应当以书面传真方式发送给甲方,同时电话通知甲方,甲方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向乙方电话确认,且甲方仅以电话确认方式表示对乙方授权书的变更内容已知悉。乙方应在传真方式发送给甲方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乙方授权书原件送交甲方。乙方对乙方授权书内容的变更自甲方电话确认后按照变更后的乙方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
10.2.5甲方和乙方对甲方授权书、乙方授权书及其变更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签发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10.3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样本见附件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信托利益分配等。划款指令应写明划款日期、账户信息、金额、款项事由、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相关信息。划款指令应由甲方指令签发人员签字(章),并加盖授权印章。
10.4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
10.4.1划款指令由甲方以传真的方式向乙方发送,同时电话通知乙方。划款指令所载划款日期应不晚于划款指令发送后五个工作日。
10.4.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签发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对于指令签发人员发出的划款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10.4.3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甲方应至少提前2小时并在15:00点前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与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划款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划款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信托利益的划付按照第10.4.4.2条执行)
10.4.4各类划款指令的发送要求
10.4.4.1信托投资交易的划付
甲方需为信托进行投资交易时,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信托与交易对手签署的表明投资金额、期限及回款方式的相关交易文件(为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如甲方未能留给乙方本协议规定的审核时间,乙方有权暂缓执行划款指令,由此导致的任何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划款指令的划款金额及收款账户信息必须与相关交易文件规定的投资金额和收款账户信息一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
如相关交易文件规定必须取得行使依据后方能支付款项的,甲方必须按照第6.2条规定向乙方提交行使依据后,乙方予以执行相应款项的划款指令。
10.4.4.2信托利益的划付
甲方如需要支付信托利益,应该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支付信托利益的划款指令。如甲方需要支付信托利益至受益人时,还应在发送书面划款指令的同时按乙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电子版的划款指令。甲方应确保电子版划款指令与书面的划款指令内容一致。如电子版的划款指令与书面的划款指令不一致,乙方对按电子版的划款指令划款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在乙方发现任何不一致时提供正确的书面划款指令。如乙方划款前发现不一致,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直至甲方提供信息一致的电子版与书面划款指令。
10.5划款指令的执行
10.5.1乙方仅根据甲方授权书对划款指令的印鉴或签名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核,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10.5.2投资交易相关划款指令的执行
经乙方审核,划款指令在形式上满足本协议规定且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规定的,乙方应按划款指令的要求执行划款;对在形式上不满足本协议规定的划款指令或发现存在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及时改正。
10.5.3信托利益分配相关划款指令的执行
如划款指令在形式上满足本协议规定的,乙方仅按划款指令的要求执行划款,对信托利益分配方案不负核定责任。
10.5.4信托费用相关划款指令的执行
10.5.4.1保管费的支付
按信托合同约定或甲方其他声明。
10.5.4.2信托报酬的支付
按信托合同约定。
10.5.4.3其他信托费用的划付
甲方如需要支付其他信托费用,应该向乙方提交划款指令和信托费用相关凭证。如划款指令在形式上满足本协议规定的,乙方仅按划款指令的要求执行划款,对所发生的费用不负核定责任。
10.5.5银行交易结算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由银行保管账户开户行通过银行系统自动划付或扣收。
10.5.6乙方按照下述第 款(三选一)的规定向甲方提供银行保管账户银行回单和银行对账单原件:
第一:甲方前往银行保管账户开户网点获取银行回单和银行对账单原件;
第二:甲方前往××银行指定网点获取银行回单和银行对账单原件。选择此方式的,甲方应在开立银行保管账户时书面通知乙方所需指定的××银行网点。
第三:每个月结束后 五 (双方协商约定)个工作日内,乙方将银行保管账户截止上月末的银行回单和银行对账单原件邮寄甲方。
10.5.7乙方在执行甲方划款指令时,如遇保管账户内资金不足,乙方不予执行并应及时通知甲方。
十一、资金收取
11.1权益应收资金的收取
对于信托权益应收资金,甲方根据相关合同规定的到账日期,提前1个工作日将相关权益应收资金明细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如到账日应收资金没有到达保管账户或部分达到保管账户的,乙方于应到账日的下一工作日电话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十二、会计核算
12.1会计账簿的建立
甲、乙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信托财产确定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信托的全套账册。
12.2账册的核对
甲方和乙方应该于每月第五个工作日(T日)前分别完成对上一自然月的业务的会计核算。甲方应于T+1日下午14:00前将核算结果以传真、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者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发给乙方,由乙方进行核对;乙方核对完成后,于T+2日12:00前将核对结果反馈给甲方。
如果任何一方发现双方的核算结果或财务数据不一致,双方应该积极协商,查找原因,出错方对自己的核算结果进行修改,直到双方核算结果一致为止;如果双方在当日未能就核算结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甲方的核算结果为准,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2.3账册的保管
甲、乙双方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托财产的会计资料保管。会计核算依据的原始凭证(原件)等由甲方负责保管。
12.4会计核算方法
甲方作为会计核算的主会计方,应向乙方提供会计核算办法和具体办法。
十三、投资监督
13.1投资监督依据
13.1.1甲方依据法律法规、信托合同的规定与乙方协商确认后,向乙方提供《投资监督事项表》(见附件五),乙方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13.1.2甲方可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后对《投资监督事项表》进行修订,修订时甲方须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补充)合同作为修订监督事项的依据。投资监督事项发生修订的,甲方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公章或授权印章的《投资监督事项表修订通知书》(见附件六),修订事项经乙方回复加盖授权印章的回执后按修订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乙方在收到《投资监督事项表修订通知书》及进行回函确认前,仍按原《投资监督事项表》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13.1.3甲方应留给乙方足够的系统首次上线和后续修改、测试所必需的调整时间。
13.2乙方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对甲方发送给乙方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如果投资行为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规定,则执行划款指令;如果发现投资行为不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划款指令,并及时电话通知甲方。
13.3如甲方与乙方对划款指令是否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规定存在异议,则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风险提示函。甲方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承诺函中需明确甲方已获得所有委托人同意,或承诺该笔投资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乙方收到该等承诺函后,按承诺函的要求进行后续划款操作。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划款指令。
13.4乙方认为投资行为可能对信托财产安全产生较严重的不利影响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当地监管部门/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13.5甲方确认,在向乙方发送投资交易相关的划款指令时,甲方所提供的交易文件中所列示的进行交易的先决条件均已实现或取得,乙方不再对交易文件中的相关先决条件进行审核。
▲▲13.6甲方确认,乙方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责任在甲方。乙方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错误或遗漏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3.7乙方无投资责任,对任何甲方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甲方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收到甲方的书面指示,乙方将对投资监督报告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十四、保管报告
14.1乙方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为信托编制资金保管报告(参考文本见附件七)并将资金保管报告原件寄出给甲方,说明信托运作的基本情况。
14.2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披露除以上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需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
十五、保管费
15.1保管费的计算与支付
15.1.1乙方为本信托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保管费年费率为 %。保管费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保管费 =当日信托计划本金总额*保管费年费率/(*360/*365)。当期保管费为当期信托实际存续日的每日保管费的总和。
保管费的支付频率为按*月/ *季/*年/*一次性(四选一)支付。当期保管费在*期初/*期末 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清算前 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保管费。
15.1.2保管费划至乙方下述指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
账 号: ;
开户银行: ;
大额支付号: 。
十六、禁止行为
16.1本协议项下的甲方和乙方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或从事以下行为:
16.1.1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禁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禁止的行为;
16.1.2甲方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
16.1.3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7.1根据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本信托终止时,进入清算程序。
17.2乙方协助甲方完成本信托银行保管账户的销户手续,乙方将销户通知书书面传真给甲方。
十八、档案的保存
18.1甲方、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信托投资活动的业务资料和业务凭证,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十九、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9.1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本协议生效:
(1)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甲方将信托成立公告扫描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乙方,并与乙方电话确认。
19.2在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本协议终止:
(1) 信托终止并完成清算;
(2) 合同任何一方完成其解散、撤销或破产的程序;
(3) 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
19.3合同当事人的替换
19.3.1乙方未能正常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发生重大事件、并可能会对信托财产安全或信托的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为保证信托的稳健运行,甲方可以选择其它银行替换乙方履行其在替换日以后的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在接到甲方书面替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该与替换方完成交接手续,终止在本协议下的各项权利义务,由替换方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19.3.2甲方未能正常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发生重大事件、并可能会对信托财产安全或信托的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为保证信托的稳健运行,乙方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要求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应该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该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着手寻找替换方代替乙方,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完成有关尽职调查程序并报监管机构,在获得监管机构同意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替换工作;乙方应该协助甲方完成替换的相关交接工作,保证信托平稳持续运行。
二十、合同的修改
20.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签署补充协议。修改后的新协议或补充协议,其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有任何冲突。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十一、保密条款
21.1双方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的资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业务操作信息、以及信托的运作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机密的人员以及其它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是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所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以及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22.1违约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规定的与其有关的任何一项义务视为违约。
22.2违约补救
违约方应该在收到守约方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使信托运行恢复到正常状态。
22.3违约责任
22.3.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应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2.3.2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应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2.4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初始违约方承担,但其他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22.5免责条款
22.5.1本协议双方应该勤勉尽责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相应义务,任何一方因本协议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其相应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导致的责任由初始违约方承担;
22.5.2本协议任何一方应保证本协议规定必须由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该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本协议任何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所造成的,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初始违约方承担,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2.5.3对于甲、乙双方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系统故障),导致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双方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信托财产和其他当事方的影响;
22.5.4本信托的合法合规审查义务及反洗钱的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及信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23.1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二十四、通 知
23.1甲、乙双方应分别填写《业务联系人员名册》(见附件八)并以传真形式通知对方。如有一方修改业务人员名册的,应将加盖授权印章的修改结果以传真的形式通知对方。上述《业务联系人员名册》仅作为日常业务联系之用。甲方发送划款指令应按照本协议第十章的相关授权条款办理。
24.2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下列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1)给甲方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2)给乙方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任何方可随时经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而变更地址。
二十五、其他事项
25.1本协议的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25.2本协议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本保管协议附件清单
Ø 附件一:银行保管账户预留印鉴样本
Ø 附件二:指令签发人员及印章授权书
Ø 附件三: 报告及往来函件预留印章授权书
Ø 附件四:划款指令(样本)
Ø 附件五:投资监督事项表
Ø 附件六:投资监督事项表修订通知书
Ø 附件七:资金保管报告(参考文本)
Ø 附件八:业务联系人员名册
附件一:
银行保管账户预留印鉴样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自 年 月 日起,为履行《 慈善信托资金保管协议》(编号: )的规定,现我司预留财务专用章印鉴,用于开立 慈善信托银行保管账户及办理该信托的相关柜面业务。该预留印鉴样本如下:
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指令签发人员及印章授权书
指令接收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一、从 年 月 日起,我单位对 慈善信托的划款指令的指令签发人员,指定如下:
有权经办人一: 有权经办人二:
签字样本: 签字样本:
有权复核人一: 有权复核人二:
签字样本: 签字样本:
有权签发人一:(可选) 有权签发人二:(可选)
签字样本: 签字样本:
二、从 年 月 日起,我单位预留印章,用于划款指令、日常业务联系等,样本如下:
三、上述授权的使用规则,即划款指令生效条件:
划款指令经任一经办人、任一复核人、任一签发人(如有)签字(章)后,并加盖第二条规定的预留印章后,划款指令生效。
四、上述指令签发人员授权的权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的投资交易、信托利益分配、和费用支付等信托文件规定的资金划付操作。
五、我单位修订《投资监督事项表》的授权印章样本如下:(如有)
备注:以上授权的期限、使用范围同保管协议。
××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报告及往来函件预留印章授权书
接收方: 信托公司/慈善组织
自 年 月 日起,为履行《 慈善信托资金保管协议》(编号: )的规定,现我行预留印章,用于出具相关的提示函、业务通知、沟通函、保管报告及日常业务联系,该印章样式如下:
以上授权的期限同保管协议。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划款指令
第 号
通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单位:元
划款日期 |
|
付款账户名称 |
|
付款账号 |
|
开户银行 |
|
收款账户名称 |
|
收款账号 |
|
开户银行 |
|
大额支付号 |
|
金额(小写) |
|
金额(大写) |
|
款项事由 |
|
受托人填写 |
经办人: 复核人: 签发人: 授权印章: |
备注: |
重要提示:本划款指令仅作为受托人通知保管人划付资金使用。
(保管人)会计经办: 投资监督:
清算经办: 清算复核:
附件五:
投资监督事项表
序号 |
监督事项 |
监督内容 |
1 |
投资范围(受托人需明确列示本产品可以进行投资的投资范围) |
信托财产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事业,信托资金运用于捐助、救助、 等慈善用途。在信托资金未向慈善项目划付的闲置期,受托人可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维护信托资金的安全和实现保值增值。 |
2 |
投资限制 |
上述列示的投资范围以外的金融产品。 |
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投资监督事项表修订通知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根据业务需要,我单位现对 慈善信托的《投资监督事项表》进行如下修订(受托人须同时向保管人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补充)合同作为修订监督事项的依据):
修订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随后《投资监督事项表》(加盖公章的原件)和附件《 》(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为我单位向保管人提交的修订监督事项的依据。
信托公司/慈善组织
(公章或授权印章)
年 月 日
回 函
信托公司/慈善组织:
我行已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单位的《投资监督事项表修订通知书》及相关依据,并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授权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资金保管报告
(编号: )
年 月至 月,保管人在 慈善信托的资金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管协议,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二选一):
*不存在任何损害信托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存在损害信托受益人利益行为,具体说明如下:
年 月至 月,受托人在 慈善信托的投资、信托费用开支问题方面(二选一):
*保管人未发现损害信托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保管人发现损害信托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具体说明如下:
【下述条款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添加或删除】由受托人编制的有关 慈善信托会计报表等已经保管人复核,核对结果一致(或不一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授权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业务联系人员名册(保管人)
至:××信托公司/慈善组织
姓 名 |
岗 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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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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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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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授权印章)
年 月 日
业务联系人员名册(信托公司)
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姓 名 |
岗 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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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慈善组织
(授权印章)
年 月 日
附录10、(资料性附录)
慈善信托备案情况告知函
________【民政部门】:
________慈善信托于____年 月 日,由受托人________(登记管理机关: )、________(登记管理机关: )、________(登记管理机关: )向我部门递交了备案申请。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门于_____年 月 日对__________慈善信托予以备案,备案编号__________。
备案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告知函
________【民政部门】:
________慈善信托于____年 月 日,由原受托人_________机构在我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编号________。该信托受托人于____年 月 日由_________机构(登记管理机关: )变更为________机构(登记管理机关: ),并向我部门递交了重新备案申请。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门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对__________慈善信托予以重新备案,备案编号__________。
备案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11、(资料性附录)
信托公司×××慈善信托项目事前报告表
申报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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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基本情况 |
信托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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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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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末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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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季末净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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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末信托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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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季末风险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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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项目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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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
报告业务类型 |
慈善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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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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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项目类型 |
□集合 □单一 □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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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项目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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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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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及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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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金保管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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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报酬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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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预期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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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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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自主开发 □其他机构推荐 (请说明) |
项目管理方式 |
□自主管理 □事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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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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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对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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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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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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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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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还款来源/信托退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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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案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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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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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经理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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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高管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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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推介补充要素 |
推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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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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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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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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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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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方式和推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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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负责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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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
附录12、(资料性附录)
×××银监局受理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项目
报告回执
×××信托公司:
你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我局提交了×××(集合/单一/财产权)慈善信托计划,相关材料已收悉。
×××银监局×××处(盖处章)
年 月 日
附录13、(资料性附录)
信托资金交付证明(样本)
_____【委托人】:
根据慈善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人出资人民币元(小写:¥ 元),用于设立慈善信托,现已完成资金交付,并汇入__________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银行专户资金进账单
受托人:(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14、(资料性附录)
委托人非资金信托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委托人身份证明;
股权证明材料清单: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委托人身份证明;
车辆所有权证明材料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清单:专利证、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委托人身份证明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财产权利证明材料。
附录15、(资料性附录)
非资金信托财产交付证明材料或约定书(样本)
__________【委托人】:
根据慈善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设立慈善信托,现已完成财产交付。
附:交付财产清单(附录14中所列非资金财产权变更后的材料或交付协议)
受托人:(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16、(资料性附录)
慈善信托公开募集方案(样本)
一、慈善信托名称;
(略)
二、慈善信托目的;
(略)
三、委托人名称、住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或委托人范围;
(略)
四、受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公开募集资格证明;
(略)
五、信托监察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略)
六、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略)
七、拟募集的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规模和管理方法;
(略)
八、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略)
九、募集方式和银行账户;
(略)
十、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略)
十一、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略)
十二、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略)
备注:慈善信托公开募集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附录17、(资料性附录)
慈善信托年度报告(样本)
(20 年度)
慈善信托名称
备 案 编 号
报告编制人 【受托人盖章】
报 告 日 期
×××民政局 印制
说 明
一、本报告适用于在×××备案的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参照本报告对所管理的慈善信托编制年度报告。
二、本报告作为慈善信托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
三、报告期为报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简称“报告日”);当年备案设立的慈善信托,报告期为备案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四、慈善信托年度报告应当通过×××民政局官方网站及受托人自有信息平台进行发布。
受托人承诺 谨此确认,本报告书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可予以信息公开(私人信息除外)。 受托人(盖章) 年 月 日 |
一、基本信息
1.1慈善信托基本信息
信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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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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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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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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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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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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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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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总规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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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慈善支出数额或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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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报酬约定 |
|
信托监察人报酬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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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慈善信托当事人基本情况
1.2.1委托人情况
姓名或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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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及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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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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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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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受托人情况
名称 |
|
类型(信托公司、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
|
住所及邮政编码 |
|
注册资金 |
|
信托管理责任人姓名 |
|
信托管理责任人联系方式 |
|
是否管理其他慈善信托(如有,列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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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信托监察人信息
姓名或单位名称 |
|
住所及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1.3账户信息
信托开户名称 |
|
信托账户开户银行 |
|
信托账号 |
|
二、慈善信托管理信息
2.1本信托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共有( )位工作人员。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学历 |
职务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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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信托管理规则
(请说明信托事务决策流程、受益人选择方法和程序、信托财产投资规则、慈善活动管理规则、风险防控措施等) |
三、本年度慈善信托收支概况
收入 |
本年金额(元) |
上一年金额(元) |
委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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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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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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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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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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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 |
本年金额(元) |
上一年金额(元) |
慈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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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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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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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监察人报酬 |
|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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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
|
四、信托资产管理情况
4.1资产持有情况(截至报告日)
4.1.1 持有概况
序号 |
资产种类 |
本金金额(元) |
期末金额(元) |
期末金额占信托财产总值比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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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
|
|
|
合计 |
|
|
|
(注:资产种类指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
4.1.2持有明细
序号 |
投资产品名称 |
投资日 |
预计终止日 |
单位净值 |
持有份额 |
期末金额(元) |
投资收益 |
占信托财产总值比例 |
1 |
|
|
|
|
|
|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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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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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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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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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详细说明持有的每个投资产品)
4.2资产投资运用情况(报告年度内)
4.2.1本年度投资策略
(请简述本年度的信托资产投资管理策略) |
4.2.2交易情况
序号 |
产品 名称 |
交易类型 (买入/卖出) |
交易 日期 |
交易日单位净值 |
交易金额(元) |
交易 份额(份) |
1 |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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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2.3收益贡献度分析
资产种类 |
收益(元) |
收益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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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五、慈善活动开展情况
5.1 慈善项目财务情况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支出(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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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用于 受益人 的款物 |
项 目 直 接 运 行 费 用 |
总计 |
|||||||
立项、 执行、 监督和 评估费用 |
人员 费用 |
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费用 |
宣传 推广 费用 |
其他 费用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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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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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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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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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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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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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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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年慈善支出占当年信托资产()%
5.2慈善项目详细情况
5.2.1 项目1--(名称)
项目执行方 |
|
项目期限 |
|
项目实施地点 |
|
项目简介 |
(200字以内) |
受益人数 |
|
5.2.2 项目2--(名称)
项目执行方 |
|
项目期限 |
|
项目实施地点 |
|
项目简介 |
(200字以内) |
受益人数 |
|
六、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6.1 本慈善信托参与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参与方 |
是否与其他参与方有关联关系 |
关联方 |
关联性质(同一、同一母公司、同一控制人等) |
委托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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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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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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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察人 |
|
|
|
信托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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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 本慈善信托开展中的关联交易
6.2.1本信托与受托人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描述:(例如:认购受托人发行的信托产品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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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数 |
本期发生额 |
期末数 |
合计(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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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本信托与信托保管人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描述:(例如,在保管人处的存款、认购理财产品等) |
|||
|
期初数 |
本期发生额 |
期末数 |
合计(万元) |
|
|
|
6.2.3本信托与其他方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描述:(如与受托人的股东、子公司、兄弟单位、委托人以及其他参与方的关系单位之间的交易等) |
|||
|
期初数 |
本期发生额 |
期末数 |
合计(万元) |
|
|
|
(如有其他关联交易,应参照上述表述予以披露)
七、本年工作总结
(简要总结本年慈善信托工作的成就和不足,1000字以内) |
八、财务会计报表
注:请信托公司提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慈善组织提交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
财务报表的附注要涵盖年报上述内容涉及的相关数额;
财务报表应当经信托监察人签字盖章。
附录18、(资料性附录)
慈善信托终止清算报告(样本)
_________慈善信托因_________【终止情形】,于XXXX年XX月XX日终止,并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开始日,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出具XXXX号慈善信托终止日净资产审计报告。经审计确认,清算开始日(慈善信托终止日)的资产总额为XX元,负债总额为XX元,净资产为XX元。清算组人员已对清算开始日的财产进行了完全彻底的清算,具体清算结果如下:
一、慈善信托基本情况
_________慈善信托于XXXX年XX月XX日设立,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民政部门备案,备案编号:XXX。
信托目的:
信托财产:
委托人情况:
受托人情况:
受益人范围:
信托运行情况:(包括收支、变更、终止情况和受益项目执行效果等)
二、慈善信托终止事项和清算组报备情况
委托人_________于XXXX年XX月XX日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XXX、XXX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XXX担任,并于XXXX年XX月XX日向主管部门和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备。
三、慈善信托终止公告情况
受托人_________已于XXXX年XX月XX日起,分X次在《XXXX》上刊登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算情况
(一)资产及债权清算情况
清算开始日账面资产总值XXX元,其中:流动资产XXX元,固定资产净值XXX元,长期投资XXX元,按现行会计制度科目,说明如下:
1.现金账面余额XXX元,经清算帐实相符。
2.银行存款账面XXX,经清算帐实相符。
3.应收账款账面XXX,经清算收回XXX,无法收回XXX元,经清算列为清算损失。
4.存货账面XXX元,经清算确认为XXX元,处置变现XXX元,变现损益XXX,经清算列为清算损益。
5.固定资产账面原值XXX元,累计折旧XXX元,账面净值XXX元,属机器设备,经清算变现收回XXX元,其中: XXX元列为清算损失。
6.长期投资账面XXX元,其中股权投资XXX元,债权投资XXX元,中央银行票据XXX元,货币市场基金XXX元,清算收回XXX元,经清算列为清算损益XXX元。
7、其他资产及债权清算情况
(二)债务清算情况
1.管理成本 XX元,信托报酬XX元,清算期间经清算已支付。
2.应交税金账面XXX元,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XXX元,经清算已缴付税务局。
3.其他应付款账面XXX元,经清算确认损益为XXX元。
4.借款账面XXX元,已清算支付。
五、支付清算费用
清算组人员在处置资产、债权追讨、清偿债务等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清算组人员工资XX元均在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日期应在清算工作结束后)。
六、剩余财产捐赠处置
清算终了,_________慈善信托资产净额XX元为清算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清算组按照《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已按慈善信托文件约定/经报经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意,捐赠给_________/转移给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该慈善信托在_________【填写民政部门】备案(备案编号:)/该慈善组织在XX民政部门登记(登记证书号:_________)。剩余资产处置完毕,已结束全部会计事项。
七、人员安排
所有员工均在清算结束前安排妥当。
八、专用资金账户注销情况
已缴清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已于XXXX年XX月XX日注销该慈善信托银行专用资金账户。
九、会计资料保管情况
慈善信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XXXX,清算后按规定交_________【填写民政部门】保存安排。
十、慈善信托备案回执和清算文件等资料,清算后按规定交_________【填写民政部门】保存安排。
综上所述,清算组对_________慈善信托的清算工作已完成,清算组保证慈善信托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清算组全体成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自_________慈善信托终止清算报告披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受益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清算组成员签字:
信托监察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