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慈善类基金会的意见

发布于: 2022-08-12 10:13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慈善类基金会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慈善类基金会的意见


苏民管[2007]5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慈善事业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加快慈善事业发展,实现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良性衔接,对于调节社会利益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慈善类基金会是引导公众热心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平台。为进一步培育发展慈善类基金会,充分发挥慈善类基金会在服务“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中的积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服务“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大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科学运作的方针,在全省积极、规范地培育发展慈善类基金会,促进慈善类基金会与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提高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目标在不断提高公募慈善基金会的规模和质量的同时,积极鼓励、扶持社会各界创立非公募慈善基金会,夯实社会慈善基础,整合社会慈善资源,加大社会慈善资源的统筹管理力度,推动全省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造福全省人民特别是困难和弱势群体。

  二、建立健全全省慈善类基金会网络

  (一)加快公募慈善基金会的建设步伐。从营造政府与社会共同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合力,充分发挥社会慈善资源的作用出发,各市、县(市、区)民政局都要树立强烈的使命和责任意识,主动发起建立公募慈善基金会。原则上各市、县(市、区)年内都要建立一个公募慈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注册资金应在400万以上,注册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市、县(市、区),要寻求当地公共财政支持或通过社会募集的途径解决。

  (二)引导社会力量创办非公募慈善基金会。进一步增强和激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和参与热情,又好又快地发展慈善类基金会。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吸引社会资源,扩大非公募基金的来源,为加快公益事业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和动力源泉。

  (三)规范慈善(总)会管理。随着大规模募集慈善基金的举措逐步到位,民政部门主管的慈善协会的运作基础将逐步过渡到主要依靠自身资产而非会员捐赠,其基金会的属性越来越明显。因此,根据民政部要求,从2007年起,将把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慈善(总)会统一纳入基金会的管理序列,并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逐步理顺内部治理结构。

  (四)促进慈善类基金会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以市、县(市、区)公募性慈善基金会为主体,以非公募性慈善基金会为补充的覆盖全社会的慈善基金会服务网络。为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充分发挥上级制定的优惠政策的激励和推进作用,各地所建立的慈善基金会在省民政厅登记,可以由省民政厅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仍委托所在市、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所建立的公募慈善基金会可和当地慈善(总)会合署办公,但法人代表必须符合规定,不能由现职党政领导担任。

  三、不断完善慈善类基金会发展机制

  (一)加强慈善宣传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慈善类基金会的积极作用,宣传先进慈善类基金会的成功范例,大力弘扬慈善精神,营造政府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慈善类基金会发展的浓郁氛围,扩大慈善类基金会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公信力。对于有捐赠意愿或定向救助意愿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凡注册资金达到要求且基金来源正当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服务,指导其规范组建非公募慈善基金会。

  (二)促进慈善资金的募集和增值。各级民政部门鼓励、指导慈善类基金会在章程范围内开展劝募活动。同时,要鼓励、指导慈善类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科学、健康地运作资金,确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三)加强慈善基金会监督和管理。督促慈善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各类慈善基金会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阳光决策、运作,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建立健全慈善项目资金追踪和反馈机制,定期向公众公布有关善款筹集、管理、使用等信息。健全慈善基金会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慈善基金会的监督管理,主动行使业务主管的职能。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一次性投资、资助额超50万元以上或相当于原始基金的五分之一的项目,必须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严格规范财务制度,跟踪捐赠款物去向,坚持信息公示制度,强化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双重管理,不断提高慈善类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慈善基金会的验资和审计由民政部门指定审计单位进行。

  四、加强对慈善类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慈善类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认真制定发展规划,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统筹推进慈善类基金会的培育发展工作。要注重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发展全省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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