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促进全省宗教界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10:17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促进全省宗教界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促进全省宗教界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的通知
(苏宗发〔2015〕175号)


各省辖市民宗局、民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民宗局、民政局:
  今年3月,省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现结合我省宗教界实际,就促进全省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宗教界在慈善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我省现有爱国宗教团体 246个,宗教活动场所6090处,信教群众480多万。长期以来,我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高举爱国爱教旗帜,继承发扬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和开展各种慈善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十二五期间,全省宗教界募集善款超过8000万元,各宗教活动场所就近开展扶贫、助残、义诊等公益慈善活动17000多场次,受益人数逾30万人次。全省宗教界依托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陆续开办了慈善基金会、公益基金、安养院、慈善超市、启智中心、心理咨询室等兼具慈善功能的机构百余家。其中,宗教界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48家,拥有床位近5000张,累计服务约1.5万人。宗教慈善事业方兴未艾,在扶贫、助学、养老、助残等慈善领域逐渐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宗教界从事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慈善活动,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积极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并依法予以规范和引导,对于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着力增强宗教界开展各类慈善活动的自觉性、主动性
  各级民宗、民政部门要从政治上着眼、思想上重视、政策上扶持、措施上给力,充分调动宗教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民宗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搭建支持性平台,做好积极倡导、能力提升、培育孵化和交流总结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慈善事业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政策以及专业标准的宣传力度,针对宗教界从事慈善活动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组织专业培训,发掘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的优势和潜力。
  要深入普及慈善理念。指导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特点分层次开展各类慈善培训,并在政策法规、宗教知识等培训中安排慈善内容。省级宗教团体要巩固提高教职人员和团体工作人员的慈善意识,指导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围绕发展慈善事业的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举办研讨会、座谈会、现场会、交流会,提升慈善意识,探索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的有效途径与方式。
  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鼓励各宗教依托内部刊物、门户网站等载体,设立专栏、专题,宣传推广开展慈善活动的好形式、好做法和好经验,调动宗教界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民宗、民政部门要适时调研总结本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的特色慈善项目的有效做法,并及时加以宣传推广。要积极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向社会宣传报道宗教界的慈行善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

  三、积极支持宗教界拓展慈善活动的方式和途径
  引导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民宗、民政部门要指导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探索建立慈善捐赠服务体系,设立慈善超市和捐助站(点)等便捷多样的捐赠平台,完善捐赠服务的管理机制,规范捐赠服务站点的运作方式,方便信教群众经常性捐赠。鼓励支持信教群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参与志愿服务,成为注册志愿者。力争至2016年底,宗教活动场所信徒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到20%以上。
  支持设立基层慈善组织。指导宗教界依法设立爱心基金和基层慈善组织,重点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和为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慈善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
  鼓励创办慈善福利机构。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和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对宗教界兴办的慈善福利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与公办机构平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宗教界创办的慈善福利机构在养老、扶孤、助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扎实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每年9月第3周为“宗教慈善周”,全省宗教界统一行动,集中时间精力,专题推进宗教慈善事业,努力将“宗教慈善周”打造成传播慈善文化、宣传慈善理念、开展慈善活动、展示慈善成果的综合性平台。
  广泛开展交流合作。鼓励全省宗教界加强与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组织的交流合作,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分享经验、凝聚共识、提升能力,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目的。

  四、进一步规范宗教慈善活动管理
  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非营利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民宗、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从事慈善活动的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健康、文明有序。要监督和检查有关规定和章程执行情况,实行对捐赠款物的专户专账管理,加强监管和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公益慈善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对于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民宗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
  宗教团体要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和协同自律作用,积极采取措施,规范有序地推动宗教界慈善活动的开展。要结合本宗教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宗教公益慈善活动规划,加强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从事慈善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要健全公益慈善活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协调、统筹指导等工作。
  各级民宗、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依法管理。指导宗教界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帮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积极扶持宗教界公益慈善项目建设,加强对有关规定和章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实际出发,及时研究解决宗教界推进慈善事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宗教界科学谋划、合理统筹,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扎实做好慈善工作。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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