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 2022-08-12 10:42

南通市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1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36号)精神,更好地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运行、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坚持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扶贫济困,倡导公益。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鼓励开展其他公益活动。
  改革创新,优化环境。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的渠道,不断强化慈善政策的激励作用,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促进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公开透明,依法监管。扩大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的信息公开,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禁止强捐、索捐和变向摊派等行为;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弘扬美德,平等友善。在全市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友善、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按照现代慈善事业理念,充分尊重、保护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尊严与隐私,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面形成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专业、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建立一套募用分离、高效顺畅、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建立一个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治理体系,建立一批技能专业、服务高效、机制健全的志愿者队伍,形成一种大众参与、各方支持、慈善光荣的社会氛围,使慈善事业对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1.政府支持措施到位。2016年起,各级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到2020年,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普遍开展。
  2.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慈善捐赠服务体系完善,捐赠平台方便多样,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实。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到20%以上,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2%以上。
  3.慈善组织覆盖广泛。城乡布局合理、层级多元、类型齐全的慈善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不少于8个。每个县(市)、区都有扶贫、济困、教育、医疗、见义勇为和为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慈善组织,每个乡镇(街道)都建有慈善组织,每个城乡社区拥有1家以上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形成规模。
  4.志愿服务制度完善。制定完善社区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志愿者招募注册、教育培训、志愿服务记录、时间储蓄、星级评定、绩效评估、表彰激励等制度健全、运转高效。全市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15%,正常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占注册总人数的70%以上,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5小时以上。
  5.慈善文化全面普及。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工作考评。慈善理念广泛传播,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城市创建走在全国前列。“中华慈善博物馆”、“公益慈善晚会”等特色慈善文化深入人心。
  6.慈善行为规范透明。实现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透明度达到80分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通过加强宣传工作、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倡导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鼓励企业和个人设立“冠名基金”。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活动、捐助慈善事业、支持志愿服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社区邻里之间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二)支持引导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通过各种方式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点,切实为居民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提供方便。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倡导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各类慈善爱心营销活动。鼓励公募组织利用互联网、手机终端等新媒体建立新型募捐平台开展募捐。加快慈善超市社会化运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将公办慈善超市交给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会管理的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或企业运营。鼓励开展慈善信托等形式的慈善活动。
  (三)鼓励支持和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推进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流程。优先发展扶贫济困类慈善组织,建立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组织体系。加快推进慈善组织向基层延伸,力争到2016年底,全市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全覆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依法设立慈善救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鼓励民营企业举办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等方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支持发展运用市场机制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社会企业,实现公益目标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促进慈善事业多元化、可持续发展。推动建立各级各类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培育互联网+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
  (四)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慈善组织要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五)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并由民政部门对特殊困难群众社会帮扶、公益服务、资金援助等需求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定期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对接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要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六)着力规范慈善募捐行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慈善组织要加强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发票,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录。推动建立捐赠资产价格评估机制,对物资、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捐赠资产进行专业、科学、规范的资产评估。
  (七)鼓励创办慈善福利机构。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对慈善组织兴办的慈善福利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与公办机构平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慈善福利机构在养老、扶孤、助残等方面的作用。
  (八)加强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并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广泛传播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充分发挥中华慈善博物馆传播慈善理念、弘扬慈善精神的基地作用。利用广泛宣传慈善人物的先进事迹、慈善活动的积极影响、慈善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和成果,努力营造乐于助人、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充分尊重、保护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尊严与隐私,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引导捐赠受益人树立感恩意识,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并在有能力时积极回报社会。
  (十)建立健全慈善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党员、干部注册成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专业社工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对志愿者的服务进行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并能提供相应查询和证明。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质量,对志愿者进行相应的星级认定。制定并落实好志愿服务礼遇政策,逐步推动将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选拔录用、奖励优惠、学生综合素养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发挥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和专业社工服务的导向作用,细化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按使用宗旨和范围安排适当数额彩票公益金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力争到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占慈善组织总支出的20%以上。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按照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开展评估。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重点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二)加大社会支持力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要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应实行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慈善活动宣传投放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并积极为捐赠人办理捐赠减免税手续提供便捷通畅的渠道。
  (四)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增强捐赠集体和个人荣誉感,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在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生活困难需要帮助时,政府优先提供政策、资金等支持和慈善转介服务。积极发展冠名慈善,捐赠人对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依法留名纪念。
  (五)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并通过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慈善组织透明度指数,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建立对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年审和抽查制度,随机抽查面每年不低于30%。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强化慈善行业自律。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行业组织,引导和推动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鼓励支持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相关规划和政策制订,协调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慈善组织和慈善服务评估标准,鼓励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2016年年底前,建立南通市慈善组织联合会,增强全市慈善行业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
  (三)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性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要适时予以曝光。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积极开展慈善事业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协调机制。建立以市政府牵头,民政、宣传、文明办、教育、文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行业协作机制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组织管理格局,形成共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南通文明网”、“江海明珠网”、“南通慈善网”等各类传媒,大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鼓励平面媒体每周免费提供1个慈善宣传专栏,电视新闻媒体每周在黄金时段安排不少于30分钟时间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宣传慈善典型,传播慈善文化。大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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