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 2022-08-12 11:15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5]2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作用,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意见》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拓展创新慈善载体形式,积极培植先进慈善文化,鼓励社会各级积极参与,加强慈善组织机构的监管,加快形成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慈善氛围浓厚、慈善组织覆盖城乡、救助能力明显增强、慈善行为更加规范、慈善活动公开透明、志愿服务广泛开展、评估监管有效落实的慈善发展体系,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是政府支持。2016年起,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本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广泛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到2020年,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活动,以及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项目、配套扶持、购买慈善组织服务成为常态。

  二是社会捐赠。进一步完善慈善捐赠服务体系,规范慈善募捐主体行为,创新慈善救助形式载体,构建慈善捐助网络平台,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实。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20%以上,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2%。

  三是慈善组织。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层级多元的慈善组织网络,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不少于8个。辖市区设立扶贫、济困、教育、医疗、见义勇为和为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慈善组织;街道(镇)建立符合规定的慈善组织;城乡社区至少拥有1家以上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形成规模。

  四是志愿服务。制定完善社区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志愿者招募注册、教育培训、志愿服务记录、时间储蓄、星级评定、绩效评估、表彰激励等制度健全,运转高效。全市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15%,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五是慈善文化。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工作考评。慈善文化广泛普及,慈善氛围更加浓厚。

  六是慈善透明。实现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透明度达到80分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慈善活动,发挥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慈善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倡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确定每年3月为全市“慈善捐赠月",倡导全体干部职工、广大市民奉献爱心,踊跃捐款,努力打造富有镇江特色的微慈善、微关爱、微力量、微梦想的全民互助品牌。支持富有公信力的慈善品牌建设,鼓励企业以“一次认捐,逐年到位"、“留本捐息"、“定向捐赠"的方式,建立冠名慈善资金、项目慈善资金、定向捐助资金等系列慈善资金,实现慈善机构和社会企业的互动双赢。设立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捐助站(点),2016年实现全市街道(镇)慈善超市全覆盖,方便居民群众就近开展日常慈善捐赠和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在部分有条件的辖市区开展试点。

  (三)积极发展基层慈善组织。大力培育社区公益性、服务性慈善组织,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鼓励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强化基层慈善工作站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提高补贴等方式,支持村(居)慈善工作站开展互助救助活动。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程序,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创建工作。强化以评促建、以评促优,将评估结果与财政扶持、政府转移职能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挂钩。积极推进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为慈善组织提供开办指导、交流培训等配套服务。

  (四)健全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各级政府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慈善工作有序开展。各级慈善组织每年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度向社会公布事业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增加善款的使用透明度,接受监督,提升公信度。民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慈善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业务、财务会计以及资产管理使用等制度;要对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建立年检和抽查制度,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抽查面每年不少于30%;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并将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纳入年检和评估工作范畴。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收支、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建立完善政府开展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组织慈善活动的衔接与联动机制。各辖市区政府所属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做好慈善救助对象的发现、受理、审核、推介等工作,将经过政府救助后仍需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捐赠或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协助其取得联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推动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有机结合,实现有序施救、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形成合力,织密编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六)大力培育慈善行业组织。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2016年底前,市和有条件的辖市区要建立慈善联合会。

  (七)依法规范慈善募捐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八)鼓励创办慈善福利机构。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与公办机构平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慈善福利机构在养老、扶孤、助残等方面的作用。鼓励信托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公益信托。支持社会企业将所得盈余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九)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按使用宗旨和范围安排适当数额彩票公益金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十)加大社会力量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十一)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对有关慈善组织的减免税政策和企业、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对境外向本市慈善组织无偿捐赠、且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编写相关工作指南,为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

  (十二)推动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设立“镇江慈善奖",对在公益慈善领域作出较大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企业、慈善组织以及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公益慈善项目进行表彰。逐步探索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支持机制,对全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和公益慈善活动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生特殊困难时,慈善组织应予以优先资助,为其创业和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加大慈善宣传力度。通过市各类传媒,大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深入传播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增强慈善意识,凝聚慈善事业发展动力,形成人人知善、向善、行善的良好局面。紧紧依靠和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慈善教育,传播现代慈善理念,弘扬慈善精神,增强公众慈善意识,大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为慈善事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四)健全慈善人才培养机制。全市各级要重视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大力发展慈善义工队伍,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吸引优秀的志愿者投身慈善事业,提升慈善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一支觉悟高、纪律严、作风硬、效率高的慈善工作队伍,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民政、宣传、教育、文化、财政、人社、税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为成员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建设。各辖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行业协作机制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组织管理格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广泛开展慈善事业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二)强化信息公开。慈善组织要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信息,定期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受赠款物使用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募捐和受赠款物以及项目运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及行业性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

  (四)强化部门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违规募捐、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推进进度计划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推进进度计划表

序号

任务内容

责任部门

时限要求

1

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

市国资委、工商联

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并持续实施

2

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

市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镇江银监分局、知识产权局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

鼓励设立慈善信托

镇江银监分局、市民政局

2016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4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

市文明办、民政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红十字会

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5

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

市民政局、发改委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6

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市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卫计委、住建局、扶贫办

持续实施

7

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市民宗局、民政局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8

落实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国税局、民政局

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9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人行镇江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

持续实施

10

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

市民政局、网信办

持续实施

11

以扶贫济困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市财政局、民政局

持续实施

12

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市民政局、网信办、通信管理局、文广新局

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3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文广新局

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4

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15

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

市民政局、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6

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

市文明办、民政局、团市委、红十字会

持续实施

17

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

市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8

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

市委宣传部、文广新局

持续实施

19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落实政策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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