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 2022-08-12 15:40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抚府发〔201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慈善工作,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慈善事业制度”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3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弘扬全民慈善理念。抚州是全国慈善五星城市,有着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和基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或10月“江西慈善月”期间,由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牵头开展以慈善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每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组织和动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社会团体和国有(民营)企业自愿捐献一天工资(利润),用于救助困难群体。积极推动全民参与慈善,工青妇、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相关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和参与慈善活动,并提供志愿服务。企业要将慈善精神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积极捐赠款物,服务于社会,鼓励企业采取“留本捐息”、“分年付本”等方式,在有资质的慈善组织设立企业冠名基金。媒体以及通讯运营商要为慈善工作提供宣传和信息公开支持。相关社会场所要免费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城管等部门要为慈善户外公益广告和相关宣传活动给予支持。
  (二)完善慈善表彰机制。注重发掘和培养慈善先进典型,在积极推荐参评“中华慈善奖”、“赣鄱慈善奖”的同时,设立“抚州慈善奖”,由市政府对在慈善事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和组织予以表彰。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同时,对捐款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家授予“模范慈善家”称号,“模范慈善家”可以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通过宣传和表彰善举善行,激发更多从善者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向善之风、引导向善之举。
  (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好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社会各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补贴,其用水、用电按照居民用户同价执行。

  二、发挥慈善在助力扶贫济困中的积极作用
  (四)积极发挥好慈善在扶贫济困中的补充作用。对政府救助资源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贫困对象及时救助,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扩大慈善外延,倡导“大慈善”理念,整合行政和社会资源,引导公益组织参与,在慈善助力产业扶贫、教育健康扶贫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严格按照中央对精准扶贫工作的各项要求,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等相关信息,综合受助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强化慈善救助的精准度,做到依法查核、准确甄别、精准施救。
  (五)着力搭建好资助人与受助者间的互动平台。扩大慈善资源,鼓励和引导群众、企业参与慈善捐款,建立一批可持续、较稳定的慈善资金募集渠道;编制救助需求名册,将社会救助中的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救助需求的人员,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社区(村)等基层和社会力量发现的需救助人员,在经慈善机构核实后,编制成册,建立救助信息发布平台,定期更新;搭建捐赠者与受助人之间的桥梁。在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选择上,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让捐赠者更多的参与慈善项目的设计、慈善活动的开展、慈善救助的实施,让捐赠者对善款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捐赠者与受助人的精准对接和有益互动,激发捐赠人的捐赠热情,增强捐赠活动的可持续性。
  (六)重点打造好有影响可持续的慈善项目品牌。要丰富慈善形式。探索以慈善成果展、慈善主题捐、慈善冠名基金、慈善讲座、慈善晚会、慈善APP等形式丰富的慈善载体和慈善文化。要创新慈善品牌,着力包装慈善项目,通过项目募资金、项目促规范、项目创品牌。要在既有的“慈善阳光班”、“孤儿夏令营”、“慈善关爱困难军人”、“博爱送万家”等品牌基础上,着力在慈善助力扶贫、慈善圆梦助学、慈善康复助医、慈善助困赈灾、慈善敬老助孤、心灵阳光工程、生命健康安全教育等项目上谋划包装,着力实施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且具有抚州特色的慈善品牌。

  三、强化工作保障,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七)健全政府引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督促指导,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市级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宣传、扶贫、教育、财政、税务、卫计、残联、妇联、团委、总工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市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指导、协调、监督本市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县(区)应成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全市上下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八)健全慈善工作架构。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建成市有慈善总会,县(区)有慈善会,镇(街道)、行业有慈善联络点的工作架构。市民政局作为全市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对全市慈善组织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发展民间慈善组织,支持基层慈善组织开展多元化的慈善服务项目。大力推进志愿组织、社工组织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服务。不断完善“慈善爱心超市”募捐救助体系,有条件的县(区)要适时推进在困难群众集中区域设立慈善超市。
  (九)保障慈善发展资金。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购买志愿服务、社工服务等公益服务力度。市财政要适当安排慈善工作经费,县(区)慈善会工作经费可参照落实。支持慈善组织、志愿组织和社工组织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从慈善工作经费或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建立慈善资金募用分离制度,可探索通过联合募捐、公益创投、协议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资助服务型公益组织发展。
  (十)提升慈善事业公信力。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大型慈善募捐活动必需依法依规履行申请和批准手续。严格按照募捐权限划分管理慈善组织募捐行为,对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应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强化慈善信息公开,建立慈善信息发布机制,建立慈善信用记录,并逐步实现与全市公用信用平台的衔接。加强慈善监督管理,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媒体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强化行业自律,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规程和指引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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