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和《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操作使用规程》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16:00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和《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操作使用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和《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操作使用规程》的通知
(青退役军人发[2020]30号)


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省慈善总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对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和帮扶援助,现将《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和《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操作使用规程》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慈善总会
2020年5月25日

 

  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金是以社会资金为主,通过社会各界捐助、慈善资金等多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本省户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爱帮扶专项基金。

  第三条 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二)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
  (三)彩票公益金;
  (四)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基金的帮扶对象、帮扶项目和申报程序;
  2.基金使用的审批;
  3.定期听取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汇报;
  4.对已实施项目的监督、总结、公示和向捐赠方的反馈工作;
  5.研究确定有关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四家单位指派人员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帮扶项目的制定和审核,提出发放额度意见。
  省财政厅: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民政厅:安排彩票公益金注入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募集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慈善总会:负责设立基金专项账户,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金账号;基金的发放、募集和日常财务管理;募集内容的公示;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省慈善总会管理成本费用从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中列支,不超过当年捐赠总额的2%。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对象为具有青海省户籍且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后仍需帮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第九条 帮扶项目
  根据申请人情况,采取重大疾病帮扶、突发意外帮扶、教育帮扶、生活帮扶等方式,给予相应帮扶。
  帮扶对象申请条件、帮扶标准等,按照《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操作使用规程》执行。

  第十条 帮扶方式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生活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通过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提供专业服务、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十一条 年度基金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和省慈善总会官网书面宣布暂停基金申请,已审批通过的事项可延顺安排。

 第五章 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基金审核发放按照县(市、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审、市(州)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核并提出发放金额意见、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中会审、省慈善总会发放的程序办理,具体按照《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操作使用规程》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筹集的各类资金应统一汇入基金专项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省慈善总会应每半年向社会公开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定期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帮扶基金的,一经查实,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帮扶资金,相关信息记入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5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操作使用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使用程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关爱优待,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第三条 本操作使用规程适用于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帮扶项目

  第四条 青海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重大疾病帮扶、突发意外帮扶、教育帮扶、生活帮扶等方式给予帮扶援助。
  (一)重大疾病帮扶: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
  (二)突发意外帮扶:因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教育帮扶:因子女就学,家庭困难无力负担的。
  (四)生活帮扶: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或突然下岗失业、长期失业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其他帮扶: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需要帮扶的。

 第三章 申办流程

  第五条 申请关爱帮扶资金时,需递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或退伍登记表(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二)帮扶项目所需证明材料:
  重大疾病帮扶需提交医院原始病历材料、医疗救助或医疗保险结算单;教育帮扶需提供子女入学通知书和缴费单据;突发意外帮扶和生活帮扶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基本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关爱帮扶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县(市、区)初审、市(州)复审、省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办到底,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申请证明材料,并填写《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县(市、区)初审。县(市、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查。县级民政部门应如实提供申请人享受救助情况,并配合做好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报市(州)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申请人未享受社会救助但确实生活存在困难的,县(市、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及时转办至县级民政部门,帮助其申请救助。
  (三)市(州)复审。市(州)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四)省级审批。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初核,提出发放额度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中会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批基金发放事项。
  (五)资金发放。根据审批结果,省慈善总会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关爱帮扶金。

  第七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关爱帮扶措施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省慈善总会,在24小时内将关爱帮扶金发放到位,事后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初审、复审、审批程序补齐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基金申请:
  (一)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青海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实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无正当理由上访缠访等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帮扶基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帮扶救助的情形。

 第四章 帮扶标准

  第九条 重大疾病帮扶:帮扶援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年累计超过3万元的,超过部分按80%给予帮扶,每人每年帮扶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十条 突发意外帮扶:根据申请人受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视情给予帮扶,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教育帮扶:给予申请人适当帮扶,年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生活帮扶:给予申请人不超过2万元的帮扶资金。
  具体计算公式为:帮扶标准=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 发放实物。根据帮扶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帮扶。

  第十四条 提供多元化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通过社会力量,及时提供专业服务、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帮扶援助。

  第十五条 已享受帮扶基金的人员当年不能因相同条件重复申请。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作为,立足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亲情化,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其他信息共享部门为查询申请人所需证明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第十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和帮扶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了解申请人解困情况,跟踪做好关爱暖心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使用规程自2020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5日。

  第二十条 本操作使用规程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1.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
  2.审核未通过告知书
  附件1
  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
  地区:    县(市、区)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 生

时 间

 

入 伍

时 间

 

退 伍

时 间

 

本人身份证号

 

本人银行卡号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

□重大疾病帮扶  □突发意外帮扶   □教育帮扶

□生活帮扶    □其他帮扶

备注:1.在需要申请的项目前面“□”内打“√”;

2.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内容。

本人情况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属实。

本人签字:

 

县(市、区)级

民政部门享受救助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级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州)级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复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议发放基金额度(元)

 

基金管理委员会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慈善总会

发放基金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本表一式四份,省、市(州)、县(市、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各留存一份,省慈善总会留存一份。


  附件2

  审核未通过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
  您于  年  月  日向我中心提出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申请,因您(具体情况)不符合《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中第**条规定(或不符合《青海省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操作使用规程》第**条申请条件),无法办理基金申请。
  特此告知。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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